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
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
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
(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
(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1984]185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一条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
一、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
二、敌伪及国民党军队宪兵中的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敌伪及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
三、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反动会道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第四十四条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时财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列为第一条节和(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拦,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拦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二)项办: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七、《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是否改为政府(以下同)批准后试行。
八、《暂行办法》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
(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
(五)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算起;
(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标准发给。
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十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具体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要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经过批准。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残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实据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职工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医疗待遇,向原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证件由省、市、自泾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
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单位负责办理。如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
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予照顾。
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理。
1978-07-11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
一、《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答:《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辞退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是只适用于固定职工?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固定职工。对于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当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辞退规定》对集体企业中的全民职工是否适用?这些人违纪后由谁处理?答:对于由国营企业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人事关系仍由国营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适用《辞退规定》,违纪后由派出的国营企业处理。对于工资、人事关系已由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应执行集体企业的规定,违纪后由集体企业处理。
四、国营企业的干部符合辞退条件的能否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的干部也不例外。
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是否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理?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由谁行使?答:企业应根据《辞退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厂规厂纪。厂规厂纪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按照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
九、小企业是否由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答:企业不分大小,都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对一些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是否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因工致残的职工违纪能否辞退?答: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应按《辞退规定》处理,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的职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
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13日(86)教计字179号)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11月13日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
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人培〔1985〕23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等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待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五)此事在内部掌握执行,不作公开宣传。
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一、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号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号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
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
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1982]国科干五字084号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号
9、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34号
10、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或工龄。——计劳业字[1972]43号
11、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国人办字[1957]3021号
1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13、关于文化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教计字[1980]144号
14、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教计资字[1982]05号
15、1961年、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原59级、60级学生休学,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学校复办,部分学生返校复学,后又因“文化大革命”推迟了学生毕业分配的时间,对这部分学生的毕业时间……可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分配工作时领取工资起计算。——教职字[1983]02号
16、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8、在1957年至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题为依据或主要依据错被处理出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问题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区办的专科学校在1960年至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而精简、压缩、处理回家、安置支农的学生),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0]50号
19、凡在原北京俄语学院留学预备部学习,准备派往苏联及东欧各国的留学生,后因改变计划未被派出国而插入国内各高等学校学习的,他们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大学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为实际学习年限。——[1983]教外派字706号
20、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号
2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
22、凡参加革命工作前在各类中、小学学习的学生,包括在延安中学、延安保育小学学习的,均不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组通字[1986]27号
23、经组织同意,职工在工农速成中学、文化补习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号
24、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
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国发[1986]107号、教高[1990]01号
⑶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高教[1990]01号
25、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学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教计字[1988]125号
26、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教字[1990]01号
27、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人薪司函[1990]7号28、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1号
29、“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4年)。
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凡符合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算起。——人薪发[1992]11号
30、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人[1992]33号
31、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教人[1992]33号
32、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中劳薪便字[1967]686号
33、民航院校的学员是无军籍人员,其性质与地方技工学校相似,因此,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供财字[1972]2033号
34、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
35、城镇知识青等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计算工龄。——中发[1980]64号
36、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进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劳人培[1985]23号
37、凡在“文革”期间(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劳人培[1985]23号
38、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发[1979]51号
二、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知识青年不合农村返乡青年。
39、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8]劳薪字43号函、劳险便字[1980]39号
40、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如当民办教师或到公社企业、大队医疗站(所)工作的,只要保留知青身份,仍然按知青对待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41、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服险发[1978]012号
42、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被推荐(或自己报考),1970—1978年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上学期间、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
43、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文革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1982]劳险字22号1982年6月1日
三、教师的工龄计算
44、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956]内人工字50号
45、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79]583号
46、农业中学和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预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1981]劳险字5号、[1981]劳险便字30号
47、民办(代课)教师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1986]教计字179号、[1987]教计165号
48、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1]30号
49、民办教师……未经组织批准而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和在校学习的时间,均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50、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在其它学校代课的时间,只算一般工龄。——内人工字[1965]50号
51、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01号
52、“文革”期间因受家庭成份影响和社会关系株连,迫使部分民办教师中断了任教时间,他们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后,其间断教师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育部计划财务司1986年6月21日给陕西省教育厅的复函
53、建国前由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87]干审字1203号
54、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9]教计字267号
四、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工龄计算
55、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函
56、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工资司[1965]中劳薪字171号
57、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劳动部工资局[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
58、从信用社提拔到银行工作的干部,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1964]150号
59、农村基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调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以后,他们原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1964]162号
60、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计劳薪字[1975]157号
61、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1956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与18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1962年8月8日中央精减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2、从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中医药人员,从参加联合诊所时开始计算工龄。——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1979]卫中字869号、[1979]劳总薪字58号
63、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卫生部[1979]卫医字1065号
64、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调出该地区……,家属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家属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干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或地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随军队干部调动,……如当地确无处安排,可暂时安排在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家属工厂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国发[1981]17号
65、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1981]劳险便字66号
66、在县(区)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考取大专院校或中专学校毕业后,其在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陕西省人事局陕人工[1982]4号
67、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5]中劳薪字第171号
68、“文革”期间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或配偶)下放到农村、五七干校、垦殖场参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陕劳险发[1983]28号
69、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上大学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上大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19号
70、演员在解放后在国营剧团学习演戏的时间,如果是实行学绩制度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参加学校性质的学员班学习演戏,不论其学习期间享受什么待遇均不计算工龄。——[1965]中劳薪字第81号
五、乡村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71、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干部(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1号
72、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其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17号
73、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凡要求享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龄的人员,必须是经组织批准在区、县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有案可查或持有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证者,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劳人险[1985]5号
74、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国人[1981]54号
75、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被接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愿担任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
76、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疫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03号
77、享受国家生产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9号
78、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1988]卫人字第22号
79、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公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1986]7号
80、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入伍前系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不含乡镇自办集体单位)、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等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照[1964]内人工字180号、[1968]中劳薪便字第831号、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或城镇居民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部队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到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六、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的一种补充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以临时性强、时间短、间断多、变动大为特点。
临时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
81、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其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41号
82、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函[1982]32号
83、轮换工回乡后,……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计劳业字[1973]7号
84、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42号
85、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4]344号
86、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劳人干局[1983]14号
87、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6号
88、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之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国务院国直人习字[1956]79号
89、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校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15号
90、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的地方后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目前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宜变动。——劳人险函[1983]37号
91、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简字132号、[1963]中劳薪便字185号
92、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招收的临时人员)、民办教师在原工作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招、转、顶替到其它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陕劳人险发[1984]310号、[1973]计劳业字7号、[1980]劳险便字41号、劳人险函[1983]30号
93、已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42号
94、“文革”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配偶)下放到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参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
七、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95、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其精减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劳薪字185号、[1964]中劳薪字31号、会字18号、[1964]中劳薪字218号
96、退职、复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今后关于曾经退职、复员又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他们退职、复员(或军转)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龄,一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4]内人工字258号
97、收回被精减的职工……精减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中发[1966]91号
98、“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1983]61号
99、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国发[1986]73号
100、国营企业及其所属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等位被辞退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人资[1987]31号
101、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5]171号
102、曾经办理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正式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12号
103、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国办发[1988]20号
104、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人调发[1990]19号
105、“停薪留职”人员在全面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其停薪留职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106、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76号
107、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劳办发[1995]104号、劳人薪[1987]31号
108、自动离职的职工,离职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5]104号
109、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人办函[1998]101号
110、……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国发[1986]73号
111、精简中精简退职的职工,现在重又收回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1963]中简字第96号
112、因精简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录用或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也不论是否返回已领的退职补助费或生产补助费,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5]中劳薪群字15387号
11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度被精简下放,尔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应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办理。即;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可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1988]干审字1314号
114、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40号
八、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后又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军龄的起始时间为: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止。
11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3]中劳薪便字26号、[1962]中劳保险字317号
116、复员、退伍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离开部队至参加工作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暂没有参加生产的,这一段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63]中劳薪便字260号、[1959]中劳薪字108号、[1961]中劳薪字78号
117、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
118、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部队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调出该地区,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家属在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国发[1981]17号
119、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收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为连续革命工作年限。——中央组织部等二十八部门1981年9月8日通知
120、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
121、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国发[1983]16号
122、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干部的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政联字[1985]3号
123、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以后,转业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国人办发字[1957]2615号
124、军龄:从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起,凡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其它革命武装部队的人员,从取得军藉的年月起算军龄。——军财[1954]01号
125、凡军人犯法已经判过徒刑者,在徒刑期间,不计算军龄。——军财[1954]01号
126、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劳薪字[1977]33号
127、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号
128、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当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中劳薪字[1963]260号
129、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他们在入伍前的工龄和入伍后的军龄以及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内务部1964.3《民政工作》《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
130、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便字[1963]260号
131、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国务院国发[1983]16号
132、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开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劳人险函[1986]33号
133、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国发[1987]106号
134、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等待分配的时间(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等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发[1987]106号、民政部民安字[1988]19号135、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民政部[1988]安字19号
13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纳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办险字[1991]17号年、1990年这两个年度三月入伍的义务兵分别确定为1991年、1992年12月退出现役,这部分士兵退伍后应按服满现役计算连续工龄。——[1992]参务字21号
137、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138、转业干部的军龄可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18号
九、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
139、建国后职工在企业(合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之内调动,凡经组织同意并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后的工龄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62]中简字第116号、[1963]内人工字第132号、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180号
140、解放后随企业被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同意调到国家机关、事业等位工作,其在原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问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该企业被人民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之日算起。——[1963]中简字第157号、内人工字第132号
141、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后,其职工由组织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企业前在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
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连续工龄,从其建国后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私营企业转为公私合营企业之日算起。
142、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机关、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领取工资的工作时间与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5]计劳薪字157号㈩新招收和试用人员的工龄计算
143、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国秘字[1955]245号《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144、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劳动部1963年4月20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
十一、职工病伤事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其治疗期间可连续计算为工作时间(工龄)。
因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而休假的,在六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的,其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145、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将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在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1953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列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46、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组酉字[1954]39号
14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将连续计算工龄。——1956年2月21日国人事字[1956]055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4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休假,其休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连续工龄应将休病假前的工龄和病愈后继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连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均可以计算工龄,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56]国人事字第0055号
149、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医疗,其全部医疗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其连续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超过的时间不计为工龄。——劳动部1963年4月20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
150、在计算职工连续休假时间时,本人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假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时间(休假二个半日算作休假一天)合并起来计算。——[1964]中劳薪字60号
151、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休养1天计算。——中劳薪字[1963]520号、会通字[1963]54号
152、事假不应计算工龄——全国总工会险字[1965]73号
153、“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积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应计算工龄”……如何掌握……对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因病离职疗养的老干部,疗养期间超过六个月可以计算工龄,由组织根据具体情况个别批准。
——内优字[1956]16号、财行政字[1956]68号、国人事字[1956]055号、[1964]内人工字第259号
十二、落实政策、受处分职工的工龄计算
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或犯错误,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分为服刑、管制、缓刑。在服刑、管制、缓刑期间又有剥夺政治权利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区别。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
154、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又正式分配工作,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1962]人工字82号
155、职工在反右倾斗争中错受了处分,进农村监督劳动,经甄别,确实是处分错了的,其错受处分的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64]中劳薪字361号
156、职工经法院判刑又经复查平反、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为工龄。——[1964]中劳薪字第439号
157、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78]法办研字11号,[78]中劳薪字20号
158、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的人,由本人现所在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统发文[1979]143号
159、在反右派斗争中,被定为“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因“右派言行”被处理了的,经复查改正后,已有工作的,其工龄应连续计算。——陕发[1979]196号
—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复查改正后,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中组民[1980]50号、[1980]教党字090号
160、对撤消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被错判刑开除公职后至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判刑开除公职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薪发[1980]432号
161、凡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78号、中组发[1980]7号
162、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76号
163、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龄应从解教留场时算起,对其中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1981]公劳就字195号、[1981]劳险便字87号
164、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劳人险局[1982]2号
165、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如确属冤、假、错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2]侨政政字第181号
166、去台人员亲属中的职工在“文革”中因在台湾亲属关系而被错误处理,其开除公职和下放农村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办发[1983]5号
167、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成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83]公劳字160号
168、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时,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4]15号
169、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83]会劳字160号
170、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免于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和服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劳人干[1984]17号
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是以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这一用工制度与固定工相比,可以相互双向选择,因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显得更加重要。
十四、调干生工龄计算
调干生: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正式职工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军人,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属调干生。他们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
17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中组部[1988]干第字4号文规定
172、调干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调干生因病退学的,入学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劳薪字第286号
173、职工被组织上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经组织同意考入各种学校学习,在学联期间享受助学金待遇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方薪字第318号
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发调干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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