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税前扣除,小陈税务特总结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政策及一些实务操作问题,有不对不足的地方请指点。
一、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1.基本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财税〔2015〕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另以前苏州工业园区和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规定,也就没有存在意义。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认定的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税前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1.基本规定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摘自财建[2006]317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2.特殊规定
(1)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2)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三、职工教育经费实务操作问题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要实际发生部分才能在税前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扣除标准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没有年限要求,可无限期结转;
3.企业组织职工外出培训学习,期间发生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
4.资格证考试费用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
5.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再教育学习不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税前扣,同时需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读EMBA、MBA等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不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税前扣,同时需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教育经费进项税抵扣
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形成的、且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只要不是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可以按照正常进行抵扣。如:企业购买的图书获取进项税额(专票)、财务人员参加职业和财会培训获取进项税额(专票),都能按照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