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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查处不真实获奖类虚假宣传案件体会-朱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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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6 00:53 作者:云飞 | 评论:0 | 阅读:223

浅谈查处不真实获奖类虚假宣传案件体会-朱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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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的概念

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虚假”的词义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

(二)怎样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为什么要规范引人误解的商品虚假宣传行为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广告及其他商品宣传形式,既是商品经营者进行商品促销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消费者、用户进行商品选择所凭借的重要依据。因此,任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或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无疑将造成消费者及用户不能够正确地选择所需商品。不仅如此,某些经营者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必须会造成其他诚实的经营者失去客户,市场的透明度将变得暗淡,竞争的公平性无法保障。因此,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必须加以禁止。

2、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所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虚假宣传;一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称为获奖产品;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等,就属于虚假宣传。而引人误解的宣传则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前者主要以客观事实为认定的标准,后者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认识为判断的依据。通常情况下,虚假宣传必然导致误解,但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一定都是虚假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宣传内容是真实的,也可能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如某家具店广告标示展销“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都理解为是意大利进口家具,而实际上只是用意大利进口漆涂的家具。这则广告似乎难以认定为虚假广告,但它确确实实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发生误解,进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形式和内容

为了有效地防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条对其形式和内容都作了较周密的规定。从形式上讲,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里的广告和其他方法实际上已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形式。就宣传的内容而言,经营者不得就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换言之,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上述任何一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查处不真实获奖获优类虚假宣传案件的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

《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对企业不必要的评比活动一度得到控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无视《通知》的规定,擅自以各种名义举办名目繁多的对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进行的评比、评选、评价、评奖、评优、展评等活动,以下简称各种评比活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和平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许多评比活动以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助长了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根据199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新闻单位对上述评比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

二、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经贸委要会同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加强对企业进行的各种评比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对包括归口审查办法、评比项目设置条件、主办单位资格认定、审报审批程序、评比或评价范围以及宣传报道等提出严格、明确的要求,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对企业以外其他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也要严格控制。确有必要举办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对那些增加地方政府负担、基层反映强烈的全国性或行业性评比活动,如全国百强县评比等活动要立即停办。

四、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过多过乱的评比活动的危害性及严格控制各类评比活动的必要性,要根据上述原则和本通知精神制订出相应的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本地区的各类评比活动。

六、凡违反本通知精神,继续举办、宣传未经批准的评比活动的,上级党政机关要立即予以制止,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对继续以各类评比活动为名谋取私利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带头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立即进行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中央纪委、监察部要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2、 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事办、监察厅(局)、工商局、技监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主要新闻单位:

199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企业的评比活动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一些社团组织仍然无视《通知》的规定,以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为目的,举办对企业的评比活动,或以推荐、排序、认定、上榜、宣传介绍、公布调查结果等形式搞变相评比活动,一些经营性机构通过承办评比活动牟取暴利;个别在境外注册的组织到内地举办评奖活动,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有的甚至采取瞒骗的手段,引诱企业出钱买“假奖”。少数企业负责人把花钱买奖当作提高企业信誉的“捷径”。这些乱评奖活动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影响着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通知》的严肃性,坚决制止乱评比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目前,国家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仍处于清理整顿期间,在《通知》发出后,国务院没有批准过一项对企业的评比活动,所有全国性或行业性(包括境外组织在国内举办的)对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都是违反《通知》规定的,其评比结果一律无效,国家不予承认。为正视听,防止企业上当受骗,现根据企业举报并经核实,对部分未经批准的评比活动予以曝光:

1、中国企业商誉调查委员会、中国企业商誉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中国社会学会、中国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名义主办的所谓“中国企业最佳商誉”等级确认活动;

2、以中国名牌商品介绍活动委员会名义,由北京铁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办的所谓“名牌商品”介绍活动;

3、以跨国公司与中国市场论坛组委会名义,由北京鹏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办的所谓“中国市场行业第一企业”推展宣传活动;

4、以中国企业品牌调查委员会、中国企业品牌推展委员会的名义举办的所谓“中华驰名品牌”认证活动;

5、以中国名牌事业发展评价中心名义举办的所谓“中国名牌发展奖”评选活动和’97市场品牌调查评价活动;

6、以中国市场学会、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联合主办,北京茂业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所谓“中国市场商品(服务)顾客满意度”调查暨宣传发布活动;

7、以中国名牌战略促进会的名义举办的所谓“中国公认名牌”认证发布活动;

8、以中国城市经济研究会、中国质量管理促进会、中国调查统计事务所名义,由北京经济报社企划部、北京导向广告集团承办的所谓“中国城市主导品牌竞争力”调查发布活动;

9、以中国职业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形象研究会、中国企业家周刊社、中国经济报导社的名义举办的“中国发展邮电通信行业十大功勋人物认定暨1997年中国十佳邮电通信企事业单位”推荐活动、“中国发展建筑业十大功勋人物认定暨1997年中国十佳建筑企业”推荐活动;

10、以美国爱因斯坦发明博览中心、 香港科学院国际荣誉评选委员会、澳门科学院国际荣誉评选委员会名义主办,以澳门招商局、香港国际新产品展览中心以上五家机构均为一名在澳门居住者在香港和澳门注册的公司名义协办,北京科先思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理的所谓“首届国际爱因斯坦新发明、新技术(产品)博览会暨国际荣誉评奖会”、“首届李时珍医药成果及医护业绩博览会暨国际荣誉评奖会”。

二、各部门对所属机构未经批准对企业进行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坚决予以查处。要严格对企业出国领奖的审批,防止领假奖。

三、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提高自身防范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乱评比活动。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3、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以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对比实验、宣传介绍、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形式(以下简称排序活动),随意向社会发布缺乏有效依据的“排行榜”和“推荐品牌”等企业营销信息,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这些排序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营销活动,增加了企业负担,助长了弄虚作假不正之风,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正确引导消费,为企业营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各种排序评比活动。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商品、服务等综合评介、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和假借宣传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名义向企业收费的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没收上缴财政。同时,坚决制止在产品销售中乱发证和重复检查,禁止以各种名义介入企业产品销售活动。新闻单位对上述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二、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6)10号文件的要求,今后凡举办各类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管,尽快研究制定对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管理规定,包括归口审查办法、市场调查项目设置条件、主办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审批程序、调查范围以及宣传报道等。对于经过批准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市场调查信息发布活动,应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广告法》、《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认证、发布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市场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依法惩处。对在排序、评比过程中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业组织或市场调查机构,要按乱收费由物价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要加强营销工作,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对未经批准举办的排序评比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自觉进行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时,要切实改善和加强营销管理,大力提高营销水平,进一步确立以质量、服务赢得市场的观念,在公平竞争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不给各类乱排序乱评比活动以可乘之机。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的营销环境对于推动企业加强营销、促进脱困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有关乱排序、乱评比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搞好自查自纠,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5、 关于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1999]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 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定产品(商品)”的问题

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 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 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

二、关于“名牌”、“著名商标”的问题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 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广告中使用“××× 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标”。

三、《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第三条中“自2000年3月1日起”,是指商品的出厂日期。在2000 年3月1日之前出厂的商品,其包装物上含有禁止性内容的,自 2000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6、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的通报 (〔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近年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能,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引导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在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名牌战略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质量评价为名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或强行拉广告、拉赞助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报社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有关规定,将版面承包给个人,成立工作站,冒用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以"开辟《企业与质量》专栏,专题全面公告遵纪守法、质量过硬、信誉良好的工商企业及知名品牌"为由,向企业强行拉广告、拉赞助。有的协会、杂志社以开展所谓"质量信得过产品表彰公告"、评选"质量、服务"信得过品牌、"质量过硬放心品牌企业"、"质量监督检测合格产品"、"国家权威检测合格产品"、组织"质量优秀产品安全保护企业质量服务大联展"等为由,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这些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了企业在市场的公平竞争,误导了广大消费者,同时也严重败坏了质检部门的声誉,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为此,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和强行拉广告、拉赞助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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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级质检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和强行拉广告、拉赞助,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能,进一步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奖励活动,严禁借产品评价之名向企业搭车收费。

二、 质检系统内部所属新闻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办报办刊行为,严禁包版、转包或变相包版、转包的办报、办刊行为,严禁打着总局或质检部门的旗号向企业摊派或强行索取广告费,不允许借宣传报道做软广告等有偿新闻,严禁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名义要挟企业以达到拉广告的目的。

三、 所属各协会、群团组织等挂靠单位必须严格内部管理,对无视有关规定,继续从事非法评比和广告宣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对通过非法评比和广告宣传活动,谋取私利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对支持、参与非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单位,要立即对本单位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属于质检系统本身问题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系统外进行的乱评比、乱收费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协助处理。请各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书面报总局办公厅。

7、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54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正确理解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200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8、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7〕2号 )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三、产生不真实获奖获优的原因

1、发奖机构牟取非法利益

这些机构以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品牌证书来牟取非法利益。一部分是国家机构改革分流的单位,例如中国中轻  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一部分是非法机构,大多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实际是在香港注册公司,在国内并未办理注册登记,例如中国国际名牌发展协会 。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牌子叫的响亮,没有详细地址或地址不真实,通常情况下不用自己帐号,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费用在一万元到几万元不等,如果企业侃价,只要2000元就能买到证书。证书和牌匾都是机构所在区域的办事处或调研组通过电话或传真与企业单线联系,给业务人员的提成很高,达到40%。

2、企业急于提高信誉花钱买奖

当前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树立品牌,在名牌效益的影响下,企业需要名牌,客户认名牌,于是企业不分真奖假奖,荣誉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只要是荣誉品牌就花钱买,把花钱买奖当作提高企业信誉的“捷径”。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你给钱,我给证,钱多证书自然多!这类企业大多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产品大多是快速消费品,以私营企业居多,创立中国名牌或者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不足。

四、查处这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怎样查证发奖机构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查证发奖机构是否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目前没有好办法,我们到这些机构去查证不现实,且有些机构是非法机构,具有隐蔽性,没有准确地址,无法查找。怎样查证呢?有四个办法,一是依据国办(1996)10号文件,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看这些机构成立时间,如果是文件发布后,该机构发奖很有可能未经批准。二是看有哪些机构颁发相同的奖或荣誉,一般情况下经过批准,一种奖应该只有一家机构颁发,如果有很多家机构颁发相同的奖,则是非法的。例如,中国著名品牌颁发机构有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中国名牌与市场战略促进委员会、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和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中国品牌战略管理联合会和中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委员会、中国国际名牌发展协会和中国品牌企业联合发展促进会、 中国市场品牌战略管理联合会、中国优质品牌管理推广中心、 F B A国际著名品牌协会、中国品牌发展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商品质量名优品牌推广中心和《商品与质量》周刊、中国名企名品名人联盟是由中国名企名品名人网、中国企业品牌国际推广中心、中国名优品牌管理推广中心等多达13家。三是查询这些机构的性质,通过这些机构网站,看其简介,了解其性质,从而看是否经批准。四是查处批次案件,查处相同的案件有一些企业会提供相关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审查看是否经批准。对于相同的案件,参考这些证据,即使企业不接受调查也能实施处罚。

2、甄别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身份,即违法主体。发奖机构大多通过当地办事处与企业电话或传真单线联系,目的是赚钱,对企业的真实身份并不了解,根据业务员报的名称发证书。于是,发奖机构发证书时,对企业称呼有着不同的名称,例如无锡市万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由于发奖机构的原因,名称有无锡市万钰车业有限公司、无锡万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万钰车业有限公司、万钰科技有限公司,给我们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带来一定难度。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和接受调查,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个证书的名称来确定违法主体,而要通过各种途径甄别当事人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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