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问答 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提问:一般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也应当按照金融工具有关准则进行处理?在进行减值测试时,是否应当遵循金融工具准则中的方法,先前的账龄分析法等是否不再适用?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
所有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也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进行了如下规定: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从目前已经披露完毕的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报来看,有很多上市公司仍然对所有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进行计提,即不区分单项应收账款的金额是否重大。这种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
企业应该在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时,应区分单项金额重大与非重大。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应该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单项金额非重大和的应收账款可以按照原来的账龄分析法计提。
3、提问:我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全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条件,目前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我公司目前可否在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老准则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适合我公司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自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或“新准则”)以来,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国资委于2006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即所有中央企业要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或收入占集团比重较大的企业,应当于2007年率先执行。
从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时间表来看,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2008年在中央企业实施。2009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全面实施。
企业不能在执行现《企业会计制度》和旧准则(财政部2006年以前发表的准则)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适合公司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4、提问: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但为何前者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后者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属流动资产,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属非流动资产。此外,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此,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中,企业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应该特别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
5、提问:新准则和原制度对捐赠资产(包括实物和现金)和接受捐赠资产的处理有何不同?
(1)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
在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接受捐赠资产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进行核算。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及准则的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度终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价值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下同),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的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公司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例如,某公司2006年4月6日接受星兴公司捐赠的汽车一辆,捐赠方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100000元,支付的运费8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
借:固定资产1008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100000
银行存款800
2006年12月31日,结转待转资产价值: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7000
新《企业会计准则》确实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说明,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301营业外收入”总账科目的说明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即:“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具体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52页)
例如,某公司2007年8月10日接受一外商捐赠轿车一辆,根据发票及报关单有关单据,该轿车账面原值300000元,估计折旧100000元,运费2000元。
借:固定资产202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200000
银行存款2000
因此,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2)企业对外捐赠的处理
在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
例如,某公司2005年9月18日支援希望工程,由银行信汇180000元,补助光明村小学建设教学房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80000
贷:银行存款180000
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没有对“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如何处理进行专门说明,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711营业外支出”总账科目的说明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即:“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具体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61页)
因此,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通过 “营业外支出”进行处理,与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6、提问: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7、提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取消后,企业如何处理?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观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8、提问:我公司现取得一地块,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入账呢?
新准则下,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规定进行摊销。
如果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使用,则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如果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9.提问:新会计准则下关联方交易差价如何处理?
回答: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指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中的关联交易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股本与弥补亏损,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进行处理。
新《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因此,新《关联方披露》准则认为关联方交易是不公允的,已经在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不需要再单独核算“关联交易差价”。
企业原“资本公积”科目中的关联交易差价余额,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10.提问:我单位是一乘用车生产商,为用活自有资金并对经销商资金支持,我们通过商业银行向我们的特定经销商提供委托贷款,并收取利息。一般贷款期限为6个月,截止8月份委托贷款余额约20亿。请问,在08年执行新准则后,这部份委托贷款余额放在什么科目?
回答: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而最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对此没有进行规定,因此,目前很多企业误认为将“委托贷款”放到“持有至到期投资”中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1303贷款”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具体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75页。)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原委托贷款余额转入新的“1303委托贷款”科目余额。
11.提问:企业在对固定资产定期更换配件时,如果替换配件的成本满足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条件,如何处理?是不是所替换配件的成本金额较大的需确认为固定资产?
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定期更换配件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应该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关于后续支出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定期更换相关配件通常属于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维护支出,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不存在是否区分替换配件成本金额大小的问题。如果属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则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区分金额的大小。
12.提问:母公司A公司将其控股B子公司70%的股权,经评估后,全部转让给其另一控股子公司C公司(60%),C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购入。评估前,B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净资产10亿元,评估后为16亿元。这评估增值的6亿元,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能否反映为6亿元的投资收益?如何处理?
回答: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不属于交易,而是内部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从最终实施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够实施控制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2)由于该类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很难以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算基础。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权益结合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种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购买行为。既然不是购买行为,就不存在购买价格,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因此,参与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就只能按照其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既不因合并而增加,也不因合并而减少。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C公司从母公司A公司购入B公司70%的股权,这种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合并应该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即B公司与C公司合并前同受母公司A公司的控制。
这种情形下的企业合并不能确认该子公司的评估增值收益,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也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C公司处理时按照取得该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C公司支付的现金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13、提问:新准则下,企业的预付工程款如何核算?
回答:在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下,预付工程款在“在建工程”里核算。新准则下,企业的预付工程款在“预付账款——预付工程价款”下核算。即预付工程款不能直接走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14、提问:企业出租的房屋建筑物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是从租赁开始日还是租赁期开始日进行处理?
回答: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用于出租,应于租赁期开始日,将相应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租赁》准则及其指南中有关于两者的明文解释。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15、提问:新准则下存货盘盈、盘亏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如何处理?存货盘盈与固定资产盘盈处理的规定为何不一致?
回答:(1)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
企业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②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处理如下: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盘亏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3)存货盘盈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11条中提到“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都属于前期差错,但存货盘盈通常金额较小,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存货由于流动快,不容易区别具体年份,所以存货盘盈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不作为前期差错,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而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并且固定资产盘盈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16、提问:企业在IPO时对于原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利润如何计算?
回答:企业在IPO时应将原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期初至报告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并且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如果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原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某子公司不能纳入合并范围,则仍然要将该子公司期初至报告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但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用调整。
17、提问:新准则对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是怎样处理的?
回答:(一)职工的范围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三类:
(1)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3)虽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但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
(二)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
(1)在职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薪酬;
(2)能够量化给职工本人和提供给职工集体享有的福利
(3)提供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等。
因此,新准则下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并统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18、提问: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按照准则指南和财政部专家工作组意见(2)规定: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由于内退员工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在新旧准则接轨时应将执行新准则日至职工正式退休日之间预计将支付给内退职工的薪酬和社保费用全部预计出来并折现后调整留存收益。国资委关于央企执行新准则的衔接补充规定的内退条件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否则不能作为内退计入辞退福利。个人认为国资委的规定违背准则规定。
19.提问:银行的抵债资产(办公楼)用于出租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回答: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取得抵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由于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办公楼)后,即取得了该办公楼的产权,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办公楼)后用于出租应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
20.提问:如果某企业想在2008年改制上市(2008年IPO),那么其执行会计准则是不是也从2007年开始?报表如何处理?
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因此,拟在2008年改制上市的企业2007年也应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2007年的报表进行调整。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证监会计字[2007]10号)对此也进行了规定:拟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三年又一期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采用与上市公司相同的原则,确认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可比期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为可比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
同时,拟上市公司还应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比较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以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比期间最早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编制比较期间的备考利润表,并在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节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1、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企业是否可以选择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和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中认为可以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如何理解?
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对此作出了规定:“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32页)
此外,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由于合营企业不符合控制的标准,因此,合营企业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上市公司对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确认有关投资损益,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对合营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或进行比例合并,但也准备作相应的修订,即合营企业只允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合营企业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一改变将对上市公司,特别是拥有合营企业较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的规模、业务结构和盈利能力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不过这并不会影响合并利润表的合并净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新旧衔接部分合营企业进行的规定:“在合并报表中,企业在目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报表进行合并,但必须在附注中予以说明。”(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567页)
因此,当前很多企业感到困惑,《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合营企业的表述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矛盾。对此,我认为,由于财政部颁布的准则和应用指南是财政部发布的正式法规文件,因此,企业应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22、提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例3-13】与【例3-14】同为成本法转权益法,但为什么例【3-13】确认了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而例【3-14】却没有确认?
回答: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例13(讲解第42页)与例14(讲解第43页)虽然讲的都是关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但例13指的是:“增资由非联营企业变为联营企业”的问题;例14指的是“减资由子公司变为联营企业”的处理问题。因此,对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也就不同。
例13指的是:“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中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原因导致的部分”。(是对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变动的调整)
例14指的是:“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除净损益变动以外的其他变动的份额”(是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其他变动的调整)
例14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除损益以外没有发生其他变动,因此投资企业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就没有这方面的调整内容;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发生了100万元的变动,则A公司也需进行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10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
23、问:我们公司和一家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一家新的合资公司,我们实际控股这家合资公司,在国内我们合并这家公司的报表。对方公司要在国外按照他们的持股比较合并合资公司的报表,这样做合理吗?如果对方按比例合并报表对我们公司有什么影响?
回答:《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合并范围的确定进行了规定,即:“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并范围的确定时往往较难确定,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中方出资51%,外方出资49%。但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产品全部外销,企业管理层全由外方派驻(如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和运营总监等)。从实质控制权的判断而言,该企业的控制权由外方取得,因而,应由外方来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虽然中方对该外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为51%,中方仍然不能将该合资企业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
2、中方出资51%,外方出资49%。中方为了让步于外方,在该合资企业的章程中约定,由双方共同控制该企业,即各拥有50%的表决权。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从控制权角度来分析,实质上属于共同控制的企业,因此,双方都不能对该合资企业进行合并。
如果你们公司实际控制了该合资企业(注意:是否纳入合并范围不能从持股比例是否超过了50%进行判断,而应从控制权的取得进行判断),则该合资企业应纳入你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
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确定也是遵循实质控制原则,如果你们公司能够实质控制该合资企业,则外方不能对该合资企业进行合并(也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即一家企业只能够被其控制的母公司一方合并。
24、问: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处理?筹建期间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折旧?
回答:(1)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60页)
企业应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就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此外,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的开办费余额,应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53页)
(2)筹建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因此,凡在折旧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处于筹建期间还是处于生产经营期间。
25、问:财政部2007年11月2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七条关于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如何理解?
回答: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核算将更为复杂,实务中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
新准则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投资损益需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调整才能确认:
(1)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需调整;
(2)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损益的调整;
(3)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需对损益的调整。(含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
(4)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没有涉及投资企业通过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其他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是否需要抵销的问题。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的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损益的确认将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第四个方面的损益调整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企业投资损益的确认问题,而不是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新取得的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损益调整问题。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
即: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因此,在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将这部分予以扣除。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需要对首次执行日剩余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进行摊销,而是仅仅在确认投资收益时扣除相应摊销额,即每年的扣除金额为按剩余摊销年限每年应继续摊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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