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热传一则帖子,称河南信阳固始县黎集镇农民用雨水种田,需要缴纳“自然水费”。
在这个热传的帖子里说,从2008年5月起,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就开始征收一种奇怪的水费种类,在给老百姓发放粮食补贴条子的时候每人要扣取30元,政府给的说法是交的“自然水费”,也就是农民用雨水种田也要收费。
“自然水费”是从2008年黎集镇镇长曾垂有上任以后才开始收的,如果不交钱就拿不到粮食补贴的条子,拿不到条子就等于拿不到国家发的粮食补贴。如果按照2008年全镇总人口7万人来计算,当年黎集镇可收取“自然水费”210万元。发帖的网友还表示,这不是黎集一个乡镇收取的,固始北边一个乡也存在这样的怪现象。
目前这件事情的真相扑朔迷离,信阳市固始县水利局副局长葛昆说,固始县收取自然水费,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与河南省多数地市以种植小麦为主不同,包括固始县在内的信阳市,却以水稻为农作物,因此对灌溉用水的需求特别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雨水降到地表,成为地表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地表水作为水资源的组成部分,归国家所有,所以降雨归国家。按照《水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据此,使用雨水灌溉,应当事先获得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第一,《水法》关于水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有法理依据吗?
第二,自然物是大自然赋予的,为什么以及何时成为国家所有?
第三,如果自然物是国家所有,那么,自然灾害是否也是国家没有履行对自然物的谨慎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