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李小姐在骑车上班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幼儿园方面则以李小姐已经提交辞职信,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应属于工伤为由将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芙蓉区法院近日就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李小姐是雨花区一所幼儿园的老师。2013年1月31日早晨7时55分左右,她在骑自行车前往幼儿园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车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7月11日,市人社局认定李小姐死亡为工伤死亡。幼儿园不服,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起诉至芙蓉区法院。庭审中,幼儿园表示,李小姐生前虽与园方曾经建立过劳动关系,但在其遭遇交通事故时已解除。市人社局则认为,李小姐生前虽向幼儿园提交了书面辞职信,但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从幼儿园离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人社局出具的调查笔录和幼儿园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李小姐事发时与幼儿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属于李小姐正常上班时间及上班路线。因此,李小姐系幼儿园员工,其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小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法院遂驳回了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