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这一命题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命题。在之前,我对这一命题是心存疑问的,但是在从事哲学的教学工作之后,越来越觉得这一命题的正确性。
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这一矛盾运动在阶级社会中必然会以阶级斗争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一个社会中,生产力在永不停息地发生着变动,而生产关系则相对稳定。一个社会要发生一定形式的质的变化,必然是生产关系发生某种明显的或者根本的变化,当然这种变化是由生产力变动到一定程度来决定的。在生产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所以生产关系的变动首先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动。所谓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为谁支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动意味着所有权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旧的所有者和新的所有者之间肯定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有可能是以一种激烈的革命的形式体现出来;也有可能是以一种相对缓和的改良的形式体现出来。如果,冲突各方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就会以前一种方式表现出来;反之,则以后一种方式表现出来。如,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农民起义、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等是以一种前一种形式体现出来的;英国的光荣革命、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矛盾的最终缓和是以后一种形式体现出来的。是否采取革命的形式,并不一定是由阶级斗争是否发生在社会制度的更替阶段所决定。比如,日本的明治维新虽然是资本主义制度代替了封建制度,但却是以一种改良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所以,采取哪一种阶级斗争的形式是由冲突双方的利益是否能够调和所决定的。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客观的规律,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可以从我国历史的发展来进一步地阐述这一问题。在封建社会中,最重要生产资料就是土地,而大部分的土地是被地主阶级占有的,农民只拥有很少的土地;同时,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从而使得土地愈来愈集中在地主阶级的手里,特别是大地主阶级的手里。这样的情况不仅对生产力本身的发展,而且对整个国家的发展都是不利的,而要试图通过让地方阶级让渡自己的部分利益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是我国历史上的改革鲜有获得成功的根本原因。这样,只有通过革命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了:通过农民起义使得土地能够重新地分配,从而使得生产关系能够重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可见,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农民起义起着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无论是在史学界,还是在其它领域中,对农民起义的否定俨然成为了主流思想。其理由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是认为要发展生产力,不要讲什么阶级斗争,认为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对于清除文革时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起到了正面的作用。但是,生产力本身的发展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特别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发展的,虽然生产力本身的发展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但是忽略了其它因素,特别是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的反作用的话,生产力的发展就是不理解的。实际上,生产力的最终决定作用是逻辑上的“在先”,而不是现实上的“在先”。因此,脱离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理解生产力的发展的,而这种利益冲突在阶级社会中必然会以阶级斗争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次,有许多人认为,社会中出现了矛盾应该采取协商的形式,也就是改良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该采取革命的形式。有许多历史学家从这样的观点出发,不仅否定了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意义,而且还否定了近代以来历次革命的意义。从这样的观点出发,给中国近现代史上的许多反动人物平反,甚至还给慈禧平反。当然,如果能够采取改良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那就很好了;但如果以改良的方式解决不了,那只能诉诸于革命了。设想一下,中国历代王朝中的农民和地主能够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吗?最后,有的人试图通过农民起义自身的局限性来否定农民起义。比如,有的人认为农民起义如果取得了胜利也不可能改变封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只能是自己做了皇帝,重新地对百姓实行专制的统治。这种看法实在是可笑之至。你还想让农民们建立资本主义社会或者社会主义社会吗?再比如,以农民起义的极大破坏性来否定农民起义的意义。这实际上是以一种道德的方式来对历史问题做出评判,而不是从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角度来对历史事件作出评判。尽管农民起义有着很大的破坏性,但这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从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我们仍然还处于阶级社会之中,因而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这一论断仍然适用。当然,阶级斗争可能是温柔的,也可能是残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