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陈朝勇
一、阅读文本简介
书名:《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德] 鲁道夫.冯.耶林(Rudolfvon Ihering) 译者:胡宝海
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1版
书号:ISBN 7-80182-386-9/D.1352
书籍目录结构:
第一章 法的起源
第二章 斗争是法的生命
第三章 为权利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第四章 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第五章 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第六章 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二、文本的价值及耶林的论证思路分析
鲁道夫.冯.耶林(1818.8.22-1892.9.17)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但却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为权利而斗争》写作于1872年,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这部作品都介于《罗马法精神》和此后的《法律目的论》之间。在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之路上,《为权利而斗争》在耶林法律理论发展过程中处于中间位置。该书一经出版,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这部作品获得的国际承认非同一般。
《为权利而斗争》呈现出了其当时思想的这种过渡痕迹,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产物的论点,而同时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其基本论证思路如下:
法起源于斗争。耶林指出“法”这一词应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两方面去理解,前者是指抽象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具体的个人权利。从客观意义上来考察法的起源,历史上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诞生无不伴随着各种形式的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他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他将法的诞生比喻为人的降生一样都伴随着这剧烈的阵痛,为法的诞生而必要斗争甚而牺牲,不是灾祸,而是恩惠。
斗争是法的生命。经过斗争而产生的法可能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这一点在主观的法即具体的权利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仅靠国家机关和抽象的法对权利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权利人的主张和斗争。耶林选取了以诉讼形式进行合法斗争加以阐述,因为他认为“事物的真相更容易被法律工作者和行外人都毫无例外地误解,而在其他一切场合下,事物的真相明明白白。”例如农民为了几个苹果而对簿公堂,是否大家会觉得太微不足道了,或者仅认为这是他睚眦必报的性格使然。但是在这几个苹果的背后所蕴含的首先是农民对于自己劳动果实所怀的强烈的所有权概念。更重要的权利人不惜代价通过物去主张的人格本身。正是在这一更深层面上人格与人格的交锋才使得斗争的真义昭彰于天下。诉讼对他而言,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的问题。这就是斗争的真义所在。不仅对于具体的权利如此,也是为实现客观的法所必须的。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从主观意义考察法的起源,在耶林看来,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他同时认为这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的一项义务。他认为人的生存不应该只是肉体的存在,还必须同时是精神的生存。“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正是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对人类而言则不仅包括肉体的生命,同时精神的生存亦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就是主张权利。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即对自己人格的维护,权利与人格结合的理论认识深深植根于法的终极本质。正是法的引导下“法把在纯粹的物的领域中为散文的为权利而斗争,在人格的领域,即在以主张人格为目的的为权利而斗争中变成了诗——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的诗。”权力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是真理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并被迫发挥力量。而此真理即权利是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主张权利就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护。同样的情形也适合于有故意不法行为和恣意所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不是教养也不是知识,而是苦痛这一单纯的感情促使法的理想主义的理念价值实现。在人们因自己权利受侵害所感到的痛苦之中,蕴藏着权利对他而言究竟为何物的被动的本能的告白。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力的真义和真正的本质只有在更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未有亲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所谓法意识、法的信仰是与民众毫不相干的学术的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于感情之中。智慧和见识不能成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补物。”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耶林在此强调的是客观的法和主观的法的关系中容易被忽视的一面即后者对前者的作用。即客观的法确认并保护主观的法,而反过来通过权利人对具体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也为客观的法本身注入了生命和活力。在此,可以说不仅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了生命和力量,而同时它也将其所得物返回给了抽象法本身。因此,二者的关系就像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反之亦然,如果法感情麻木无力,权利人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眠,厌恶纠纷、对诉讼缩手缩脚,此时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耶林认为,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总之,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
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所谓国民不过是所有个人的总和。如果个人的法感情在私法关系上胆小怕事、麻木不仁,当全民族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又怎能期望他会摇身一变,感情饱满、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动。没有勇敢地保护自己权利习惯的人又怎会迫于冲动为心甘情愿地为了全体现出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只能是在私法上播下的种子,在公法和国际法上结下果实。为公法和国际法而战的斗士只能同样是为私法而战的斗士。法理念和国家利益并不相悖。“法理念和国家利益并不相悻,无论怎样健全的法感情,不能永远忍受恶法。”如果只限于保护自己的权利,此外不参与法和秩序的维护,理想主义的基础将自行崩溃,这种法感情也不是健全的法感情。“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法的本质在于行动一行动的自由对于法感情恰如良好的空气对于火焰一样。”
三、《为权利而斗争》的启示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耶林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使我们从斗争的视角和侧面重点关注法的实现和意义,这对于正在逐步提高法律意识的国人来说既可能是一杯美酒,又可能是一杯毒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耶林的启示,勾画出了西方“争讼”传统的历史渊源,而中国是有悠久“息讼”传统的,中国的“息讼”传统同样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特别是在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更应该进行适度的反思。
总之,《为权利而斗争》使我们意识到了法具有斗争性的一面,这本书的历史价值是不能磨灭的,时时读来进行对比法律文化传统,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启示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