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职工劳动保护新政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实施后,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我们特别整理如下:

1、政策依据

目前杭州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2、经期保护。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3、孕期保护。对女职工孕期保护主要体现在假期及假期待遇,具体包括:

A、保胎假。对经医疗机构证明,不适合工作,需要保胎的,单位应当给予保胎假,该假假期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决定;保胎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但该假期不占用医疗期。

B、产前检查。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的,应计入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C、工作强度及工作量的保护。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产期保护。主要包括:

A、产假。女职工生育(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B、产假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其产假津贴享受职工所在单位待遇。其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女职工符合前述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 2000 元、助娩产 1500 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 1000 元。

实务提示:A、单位如果按照职工工资标准计发正常工资的,同时又按照前述规定计发产假工资的,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单位仅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的,则不得低于前述标准的生育津贴;如果单位仅计发产假津贴的,没有问题。

杭州女职工劳动保护新政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B、杭州市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即具有准生证;二是该职工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且已经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如果职工没有准生证,则享受假期,不享受产假津贴。

C、男职工“产假”。晚育(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D、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出生证。

5、计划生育保护。符合条件(指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的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具体如下: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 天计发;取宫内节育器按1 天计发;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 天计发;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 天计发;人工流产按 14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16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30 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按 30 天计发 ;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40 天计发。

提示: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也可享受计划生育保护,待遇同女职工,具体是指男职工实施输精管结扎的,按7天计发假期及待遇。

6、哺乳期保护。

A、恢复性保护。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B、哺乳时间保护。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C、哺乳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假期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实务提示:A、哺乳假是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并不是单位必须满足的假期。

B、前述各项,涉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依法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7、更年期保护。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8、健康体检。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9防性骚乱保护。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0、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保护等常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同时,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还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特别保护。

女职工承担着孕育的重任,请关注她们的劳动环境,请保护好她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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