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那些内容?从事保险活动为什么要尊重社会公德?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4条、第5条规定,保险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
1、合法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他要求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
2、尊重社会公德原则。是指从事从事任何保险活动必须尊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道德。
3、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迫、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正常进行的基点。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并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
《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本条法律规定的道德含量很高,它强调了从事保险活动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道德尊重并强调人的主体性,因为没有人的自主、自愿、自觉,也就没有所谓道德。中国优秀的传统道德和当今实行的社会主义道德从来都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保险活动强调自愿原则,就是要尊重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从事保险活动。一个人是不是去投保,那是他的自由,别人不得强迫。一个人是不是去做保险人,那也同样是他的自由,任何个人或团体同样也不能强迫。然而,一旦去投了保,去做了保险人,从事了保险活动,那就要受法律的约束。保险业是重要的,但保险业是为了人的,是为人服务的。与人的地位相比,人为本,保险为末。这是《保险法》所包含的一个基本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剥夺了人的自主自愿,既违背了以人为本的伦理道德精神,也违反了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