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部门刻意混淆《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造成食品监管乱局!(中国红盾论坛总版主恐龙王国)
一、两种完全不同的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由质检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的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进入“QS目录”的产品、包括目录中的食品,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许可环节不同。《食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从上面规定可以知道: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都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属于“QS”目录中的食品,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言之,《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工商登记的后置;
对于生产在QS目录中的食品,既要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又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发证的范围不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都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以及按第三条规定进入《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并规定“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产品,包括食品都要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许可条件不同。由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商登记的前置,在确立主体资格并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作出了十一项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将这十一项规定归纳一下,都是涉及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要求、设施要求、从业人员要求以及建立规章制度的要求,并不涉及到食品本身质量的检验等技术标准问题;
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共七项条件,除了对主体合法要求外,均直接是对产品(食品)的生产的技术要求;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是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条件,直接涉及要对食品进行检验合格的条件。
【5】法律责任不同。对未经许可而擅自生产销售的适用法律不同、处罚也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刻意混淆许可为那般
1、质检对食品生产者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有收费依据的。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3月12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证书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证书费是印制证书的工本费,其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核定;证书费由国务院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差旅费是发证机关聘请技术人员对申请发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过程中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审查人员由三至五人组成,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差旅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资料费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发证机关印发给申请发证企业有关资料的工本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在未作新规定前,暂按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公告费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获证企业在有关刊物上发布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公告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
“生产多种需领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同一企业,只能对某一种产品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在此基础上,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四川省的收费规定:(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陕西省财政部门规定质检的收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其他地区均有收费的规定。
2、而按照《食品安全法》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除有地地方收费工本费以外,大部分地区是不收费的。
原来如此,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混同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多收费!!!
三、刻意混淆两种不同的许可的恶果
1、造成监管职责不清。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厂等加工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质检借口不具备发证条件而拒绝发证,甚至推给工商部门,认为应当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实际上,质检部门说的“不具备发证条件”,指的是不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条件,而不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造成当地政府在研究决定如何监管、哪个部门监管这部分食品经营者时,难以明确监管职能部门,也就无法出台具体规定。其实,政府被忽悠了;
2、由于质检部门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是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标准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就必然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发证,就迫使经营者在还未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就开始进行生产,无照经营就成必然,被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处罚也就在所难免。质检部门脚踏着《食品安全法》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随意解释,扩大发证范围,增加企业负担。其实,经营者被忽悠了;
3、工商部门也被忽悠了!有的地方工商部门的领导机关也不明就里,为了“配合”质检部门,为质检“创造”发证条件,减少无照经营,创造性的发明了“筹建”执照,也就是改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取得前置许可的规定,而先发执照,只是在执照经营范围中写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当经营者开始生产、经营后,工商部门才发现没有处罚依据!或者胡乱的按超越经营范围的无照经营去处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就发证环节来讲,质检部门是无任何责任的,因为他能够拿出完整的发证登记材料,是依据《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凭营业执照颁发的许可证;而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中,却没有法律规定的、发照必须的前置《食品生产许可证》,构成渎职就是必然的了。而企业如果在无证无照的情况下生产经营,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质检部门可以搬出《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以“不具备发证条件”为由免除责任;我们有的工商执法人员还抱着幻想,认为:按省政府规定,前置许可部门是第一责任人。岂不知,营业执照已经成为了质检颁发许可证的前置。工商已经被“置换”为第一责任人了!昌黎红酒案件记忆犹新,实际上,工商部门发“筹建执照”是主动承担起了应当由质检部门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实在不敢恭维!
质检部门对食品是如此混淆许可证,对烟花爆竹等有前置许可的何尝不是如此?
监管责任不清造成工商执法人员被追责,虽然感到委屈,但却不明白是什么道理;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追责中,也不明白其中的玄机,造成冤案也在所难免。造成追责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此!
总之,质检混淆两种许可证的好处多多,可以增加收费、免除责任。至于市场监管中的问题,不在他的关心之列。
四、应对措施:
1、工商部门颁发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不得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为登记的前置许可,必须坚持《食品生产许可证》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
2、取消颁发“筹建执照”。
3、对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严厉处罚。
4、在各种政府会议上,宣传、讲清两个许可证的不同,揭露质检部门从上而下刻意混淆两个不同许可证的事实,既做到合法登记,也减轻了登记压力。取得政府的理解。向申请办理食品生产执照的企业讲清楚,取得企业的理解。
5、积极向立法机关呼吁,要求合并或者取消对食品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于两种许可证都是为了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且两个许可证都是质检部门颁发,造成重复许可。建议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食品项目,合并到《食品生产许可证》之中;或者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的食品分离出来交给社会组织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