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处理正确? 闸北区房屋管理局

个人信件查询

来信标题:

开发商诈面积、侵隐私、坑业主

来信日期:

2013-10-18

来信内容:

!2013年上半年让人最幸福的事情是购买了一套上海明园涵翠苑的大三房,共148(或177)平方米,但烦恼却接踵而来,让我拥有新房的幸福美梦破灭。敬请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盗用面积’欺诈业主的事件并给予答复。一、违法侵占公用部位,严重侵害大三房住户居住隐私。开发商将报规划局审批通过为“花池”部分(现开发商出公告明示为“抗震板”),即约10平方米的面积口头承诺赠送给二房,造成有90度角可以平视大三房住户在屋内的生活情况,严重侵犯了大三房住户的居住隐私权,且该“花池”部分紧邻大三房,安全问题堪忧。二、隐瞒事实真相,涉嫌欺骗消费者。在购买房产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等其他形式,开发商均为告知过这块将近10平米“花池”或“楼板”的存在,并且在预售合同中也无该信息。但随着建筑结构成形之后,种种迹象显示开发商将该面积赠送给两房,涉嫌欺骗消费者行为。三、逃避、推脱责任 ,无视被欺业主,涉嫌违背社会公德。大三房业主多次与开发商联系,要求能代表开发商讲话的负责人出面接待,但至今未有任何回应。该开发商公司的销售总监刘某出面说“没有说过赠送给二房,我可以辞职不做了,你们再找谁,我不管”。和谐社会的社会公德主要是企业和人民共同去努力和维护,不负责的言语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四、无视上海市政府行政规定,玷污上海形象。2013年10月13日,大三房业主在多次要求开发商给予明确答复但未果的情况下,在售楼处拉起了横幅,以进一步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但开发商仍然无动于衷,不出面回应。如此开发商,无视政府公信力,我们不能不为我们的政府捏一把汗!!!!难道开发商可以如此无视他们为社会乃至国家稳定带来的危害?我们迫切期待有关部门能为我们这些小小民众取证查实,为我们站出来说一句公道话。大家一辈子辛辛苦苦为社会的劳动攒来血汗钱确被开发商如此侵占利用!在这个现代文明的社会,我们广大业主的权益被开发商弃之不顾,我们恳请社会和国家为我们这些老百姓解决难题,还民众和公理一个公道。上海明园涵翠苑大三房业主之一 沈勇 2013年10月

日期

告知单位

办理状态

告知事项

2013-10-18

上海市网上信访中心

系统

沈勇: 您致杨雄市长同志的来信已接受,本...

2013-10-21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上信访中心

转交办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0月18日致杨雄同...

2013-10-22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转交办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0月18日致杨雄同...

2013-10-25

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

已受理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0月18日致杨雄同...

2013-11-15

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

处理答复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答复...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信访答复意见书

沈勇同志:

您好!

您反映的编号为市委领导信箱转交办文号[2013]200065258(网[2013]0000082号)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已处理完毕。

您反映购置的明园涵翠苑其实际情况与开发商承诺的不一致,涉嫌“盗用面积”,要求予以查处。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部门立即与该项目开发企业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调取了业主的《预售合同》与测绘报告等资料进行核查。经审核预售合同中的销售内容和测绘部门的测绘材料,未发现有您反映的情况。

如您对我单位的处理意见不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您可以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逾期未提出信访复查申请的,本处理意见即为最终意见。

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1月14日

个人信件查询

来信标题:

工作粗糙,太让人失望

来信日期:

2013-11-16

来信内容:

感谢市长先生以及负责信访人员能及时转交下属部门处理本人的信访事宜,但是,有许多不惑之处,敬请市长先生能否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加强管理和落实。  一、根据信访条例(简称条例)31条“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是该局答复“我部门立即与该项目开发企业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调取了业主的《预售合同》”,为什么不可以看信访人的《预售合同》呢?该局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请给予明确答复;   二、根据上海条例第26条,请该局提供该局的规划蓝图,让消费者能清晰了解该面积的真实用途;实事求是地有依据。  三、根据条例第32条、第41条、第45条,请有关部门对本人提出的信访,是否存在诽谤罪进行调查,反之,请慎重处理;   四、根据条例第32条,该局没有及时对上次信访内容第四点给予答复和转告其他部门进行核实求证;   五、希望该局能否书面给予我证实该面积真实用途。假如交房后发生争议或开发商存在口头承诺造成而败诉,为了保护政府之形象不受玷辱和条例45条之规定,同时,可以让我能顺顺利利地设计装潢。感谢之话,就不说了。

日期

告知单位

办理状态

告知事项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处理正确? 闸北区房屋管理局

2013-11-16

上海市网上信访中心

系统

沈勇: 您致杨雄市长同志的来信已接受,本...

2013-11-18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上信访中心

已受理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1月16日致杨雄同...

2013-11-18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上信访中心

转交办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1月16日致杨雄同...

2013-11-18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转交办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1月16日致杨雄同...

2013-11-21

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

不受理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1月16日致杨雄同...

个人信件查询

来信标题:

局长信箱休息了吗?

来信日期:

2013-11-16

来信内容:

我在2013年10月18日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网页上局长信箱投诉,至今没有任何信息,无奈之间反映一下。为之学习了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请给答复!或者是我没有学习好信访条例。

日期

告知单位

办理状态

告知事项

2013-11-16

上海市网上信访中心

系统

沈勇: 您致市委书记韩正同志的来信已接...

2013-11-19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上信访中心

转交办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1月16日致韩正同...

2013-11-19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转交办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1月16日致韩正同...

个人信件查询

来信标题:

一名党员想说一点心里话

来信日期:

2013-11-03

来信内容:

当我再次提笔写信给您的时候,内心的凄凉感是难以形容的,我父母年龄相加近180岁,他们谆谆教诲,做中国人要相信政府、相信党;我妻、儿努力工作努力还贷,他们循循告诫,做上海人勤勤恳恳,要相信政府的公信力和群众路线;作为一名十多年党龄的我,虽然肩负着300多万元的贷款压力,仍然坚信中国共产党的信念和执政党的威信,然而,我不能不反映以下情况:我在2013年2月底购买上海市明园涵翠苑大三房148平方米,因为只有这么大。2013年9月7日周六,上海市明园涵翠苑大三房近50户业主在售楼处集中,当地警署和房管部门人员到场后,从上午9:00到下午2:00,房产商才安排销售总监出面协调,房产部门自称“崔”的先生讲:所谓业主提出“花池”问题是公用部份,不是公摊建筑面积部份,业主问之,谁管,“崔”先生推辞道是规划局。销售总监更是无赖地讲:“我没有说过送给二房,大不了我辞职不做了”。随后,销售人员打电话威胁业主道:“以后不是和开发商住,还是要和周围的邻居相处”。试问:1、代表公司的高管(销售总监)凭什么视企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职责为儿戏,或许被人误读为“黑社会”言论。2、房产管理局的“崔”先生,休息天赶过来解决问题,难道真的是为人民服务吗?难道不能提供规划蓝图告知“花池”不能挪作他用吗?3、在公安、街道干部在售楼处近4个小时,开发商才派一名(不负责)总监来,不是藐视行政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吗?看来温家宝总理讲的“总经理比总理的权利更大?”有点。。。。。。2013年10月13日、19日、26日,20多家业主在售楼处拉横幅,内容为:“明园蓄意挑动业主矛盾,无视社会安定”,“明园楼内偷搭面积,上骗政府,下欺业主”,“明园偷换概念欺诈业主”。2013年10月13日我打电话给区政府值班人员,二个小时没有任何信息,随后其他人员打电话给区政府,回答让街道派人来,可是2小时后仍然没有人来,警署派人看看,又毫无声息的走了。滑稽的事情是闸北警署让我评价警员的满意程度“满意、不满意”,我回答不满意后,警署打电话给我说为什么,我略讲一点后,从此毫无音讯。为此,我于10月18日通过网上反映“明园”的问题。考虑市长您日理万机,就草草写了“明园”的事项,信访中心及时回复,转交办和受理中,让我深深感到市政府的办事效率。然而,我不能不担心地告诉您三件大事:第一,我是在10月18日同时(相差半小时内)在网上将申诉信给您、闸北区区委书记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的,后二者我至今未收到任何信息;第二,许多大三房的业主接到许多该公司销售人员带有恐吓性的电话;第三,2013年10月25日接到“区管理局”答复,按照《信访条例》60天内给予答复。明园第一批交房原在合同中规定8月底,可能推迟到11月上旬(本人合同约定是12月底)。假如二房将所谓“抗震楼板”或“花池”私人搭建(明园与二房合同中没有签订,口头承诺给二房),那么就会造成邻里之间的矛盾,直接诱发或争吵或殴打或流血事件,或产生拒交物业费等后果。本人认为:第一“明园”公然无视上海之形象,玷辱上海的行为是何人指使;第二偷换概念,不仅偷国家的税,而是产生物业费的正常收缴,后果不堪设想,其开发商的居心难以理解;第三在房价如此大幅度上升的前提下,开发商的盈利如此膨胀的前提下,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或业主对购买的房屋有一点看法,为什么该公司一昧逃避,不采取对话沟通的办法,难道一个正常的社会企业,居然可以不顾社会职责,那么区政府怎么能容忍。草草写就,我无法知道您是否能看,拳拳之心,上天可鉴。2013年10月26日腾讯新闻微信版首页刊物“上海浦东居民沈勇离奇死亡。。。。。”,和本人同名同姓许多电话纷纷而来,让人无法安逸工作休息,同时让人担心,利益集团的力量。。。。。。

日期

告知单位

办理状态

告知事项

2013-11-03

上海市网上信访中心

系统

沈勇: 您致市委副书记杨雄同志的来信已...

2013-11-04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上信访中心

已受理

沈勇:您好!您于2013年11月03日致杨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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