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由于地理位置分布比较分散,总公司对下属分公司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不能及时有效的管理控制,为了能统一规范,使整个公司的管理高效运行,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确定后报总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诸如固定资产购置、工程款项、合同款项支出等大额资金项目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结出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五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禁止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每月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对3个月以上的未达账要查找原因,书面上报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 各单位所收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应于当天下班之前交单位出纳统一管理,不准挪用。若汇总至出纳处的现金超过限额,又不能送存银行,由公司负责人向总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说明原因,并妥善保管,必要时派人值守。
第七条 各分公司应加强银行支票的管理:
1、支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
(1)不能撕毁,破损或涂改。
(2)签发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碳素墨水笔填写;签发单位印签完整清楚;支票右上部应有交换行号;加密的支票应提供密码。
(3)支票有效期为十天,对于已填好的支票,必须检查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款单位、日期、用途填写是否正确。
2、使用支票需由经手人填写“支票借款申请单”,经主管业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支票领出后十天内持发票到财务报销,如不及时报销,出纳有权拒发新的支票。
第三章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以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除外)。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做到有帐、有卡,帐卡物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会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每年末盘点一次,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须附有采购清单。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核算标准(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办公用具,如办公桌椅,工具柜,自行车等。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要指定专人建立台帐和资产领用卡,财务人员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第四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包括应收款项的审批控制、日常监督、清理催收。
第十六条 应收账款认真做好账龄分析,按月上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对账龄超过6个月的应收账款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负责人及经办人,并向总公司财务部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个人因公需要借款,必须先填制“借款审批单”,“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还款日期、金额等要素。报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借款;借款人应于业务办理结束后十日内办理报销,在旧账未清前不能借支新的款项。
第十八条 加强应收款项的核对,主要包括:
1、内部核对:分公司财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定期核对应收款项,对每笔应收款项的已收取金额、未收取金额进行确认,以确保总公司和分公司能掌握最新资料。
2、与客户核对:业务部门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款项。对于已收取的应收款项,核对回收的金额是否正确;对于未收取的应收款项,核对应收的金额,了解逾期原因及过期时间,防止重复催收、误收以及漏收现象。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建全成本责任制,以财务预算为依据,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项目管理:各分公司主要的经营成本都放入“主营业务成本”:
一、主营业务成本:
1、人工成本(生产人员)
其中:工资:核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企龄工资、注册资格补助、独生子女费等;
奖金:核算效绩工资等;
各类保险费:核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2、直接材料:核算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等,如:复印纸、晒图纸等;
3、租赁费:核算支付的设备,房屋租赁费用;
4、维修费:核算公司各类固定资产(含房屋,电子设备),办公设施等发生备件,工具,辅助材料等各项维修费用支出;
5、水电费:核算公司经营场所发生的电费、水费;
6、折旧费:核算各类固定资产(含房屋,电子设备),办公设施,运输工具计提的折旧费用;
7、电脑耗材:核算碳粉、墨盒、硒鼓等电脑直接耗用材料和零星维修;
8、差旅费:核算因公务出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在“差旋费”下设三级科目“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支出应附注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9、制图费:核算效果图制作费;
10、办公费:核算公司各部门因办公需要发生的费用开支及材料消耗,主要指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标牌,印章、邮费等;
注意:购买办公用品要附清单。
11、评审费:核算聘请行业专家项目评审费用;
12、咨询费:核算公司在审计、设计、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发生的咨询费用;
13、招标服务费:核算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4、晒图费用:核算打图费、打印费、装订费等
15、勘探费用:核算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等;
16、检测费用:核算检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7、合作设计费:核算项目分包设计费用;
18、合作审图费:核算项目分包审图费用;
19、预算编制费:核算项目预算编制分包费用;
20、会务费:核算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等。会务费支出应附注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1、交通工具用费:核算私车公用发生的燃料费,车辆维修费、过路费(除保险费、车船税)等以及公司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2、误餐费:核算因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费用;
23、其他费用:核算上述以外的各项费用。
二、管理费用:
1、职工薪酬
(1)职工薪酬(管理人员)
其中:工资:核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企龄工资、注册资格补助、独生子女费等;
奖金:核算效绩工资等;
保险费:核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2)福利费:核算项目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为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职工外出或集体活动而发生的活动经费(如:面包、矿泉水等),组织召开联欢会、联谊会等而发生的各类福利性质的各项费用,员工食堂发生的所有费用。
(3)工会费:核算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计提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按月上缴总公司。
(4)职工教育经费:核算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据实列支。主要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公司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注意:三项经费的核算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业务招待费:核算公司因业务需要,招待用餐、住宿、水果、烟酒、茶叶、纪念品等支出。
3、电话费:核算公司电话费及员工电话补助费。
4、劳动保护费: 核算公司各部门发生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劳保手套,安全帽,防暑降温用品、清洁用品等。
5、税金:核算除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各项税金。
注意:本项所列税金不需计提,据实缴纳。
6、水电费:核算经营场所发生的电费、水费。
7、广告宣传费:核算公司发生的各种对外宣传、形象展示、宣传资料等各项费用。
8、折旧费:核算各类固定资产(含房屋,电子设备),办公设施,运输工具计提的折旧费用。
9、无形资产的摊销:核算各种软件等发生的费用,分10年期限按月平均摊销。
10、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核算大型固定资产、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分5年期限按月平均摊销。
11、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物资,当月一次摊销。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收支、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的收入以财务费用贷方发生数列记。
四、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
第六章 发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发票,公司发票只能由财务人员开具;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票开具的规定:发票的项目只能填开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经办人员申请开发票要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财务人员将“申请单”留存。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依据客户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全称为准,不得错写、简写、漏写;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已开具的发票,须有经办人按发票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若经办人是客户的,还需注明客户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由业务员签字确认,或附该客户的单位委托证明,随同发票记账联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或归档管理。发票由业务员亲自送达的,须向对方索取签收证明,并有收到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该证明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附发票记账联后入账。所有对外出具的发票,均得经办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
第二十四条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接受的发票要以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要与关于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一定要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无法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局要求代开发票,并征询当地税局抵扣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项详细填写。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于已开具的发票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将对各公司有关直接责任人直接予以处罚;违反规定触犯刑法的,后果自负;违反规定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缴税款的,或者因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往来结算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财务报告管理(见公司财务报告管理规定(试行草案))
第二十六条 特别说明:月报于次月1号之前上交财务部;季报于次季第一个月5号前上报财务部; 年报于次年1月7号之前上交财务部。公司有特别要求时以临时要求为准。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八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按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年起止、号数、册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会计报表应每年装订一次。会计报表需由单位负责人的签字;
第三十条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所有使用科目的总账及明细账逐一打印,并装订成册。
第三十一条凡财务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借出会计档案,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外单位人员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除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设置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九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各分公司要明确自身的预算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根据总公司的总体部署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次年的财务预算。
第三十四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公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查找原因并采取改进的措施。每季度,财务人员应当向总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章 异地分支机构(分院)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五条异地分支机构(分院)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暂时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收入的管理:异地分支机构(分院)的所有收入款项必须统一转入总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发票可在当地自行开具或到当地税务局代开)。
2、固定成本费用的管理:异地分支机构(分院)每月的固定成本、费用(含房租、水电费、人工工资、行政管理费用等),原则上,由总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分支机构,按上年同期成本费用的平均值估算,报请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下拨到各分支机构的结算账户。
3、预算外成本费用的管理:异地分支机构(分院)如遇到不可预计的税金、业务招待费等其他成本费用,应以《费用申请表》的形式通过网络或传真向总公司分管领导申请,完成审批程序后,财务部于3个工作日内下拨款项。
4、银行账户的管理:异地分支机构(分院)银行账户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六条异地分支机构(分院)的会计人员由总公司委派或考核通过后指定,并进行日常财务工作培训,明确会计事项、职责和权限,其薪酬、福利待遇均由总公司确定并支付。
出纳人员的选拔及其薪酬、福利待遇均由异地分支机构(分院)负责,其个人档案资料需上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总公司财务部有权否决对出纳人员的任用。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财务人员应按季向公司负责人及总公司财务部报告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存在财务风险的地方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时,应当按照原始凭证的要求进行,即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及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书写是否清楚规范,项目是否填写齐全,经济内容填制是否正确、完整、清晰,数字填写是否规范,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伪造凭证的情况。审核所附的发票是否真实,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有经手人及负责人的签字。
第四十条 大额采购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需采用大额采购方式进行:
1、单次总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日常用具、办公设施附件、易耗品、修理等;
2、单次总值在人民币5万以上的培训、考察、学习等;
3、单次总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装修等;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物资或服务。
大宗采购报销时,须附经过最后由负责人审批的《大额采购审批表》。超过上限报总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大额采购范围之外的采购,采用零星采购方式进行。零星采购报销时,须附经过最后由负责人审批的《零星采购审批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已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大额采购审批表
2、零星采购审批表
3、费用申请表
4、开具发票申请单
5、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
6、项目评审会报批表
7、合作设计费用呈批表
8、外出培训(出差)审批单
9、电话费定额报销统计表
10、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表
11、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表
12、交通费报销统计表
13、分公司财务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