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缴纳消费税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为单环节税
消费税是但环节征收的,卷烟除外。(卷烟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给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5%的消费税。
因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收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在国内销售时,就不再缴纳消费税。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对外销售,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由于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委托方在收回后直接销售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体户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收回缴纳消费税。
一般规定:只要是卖方向买方收取的一切价款(含实物)都应看做是纳税人的销售额。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具体要区分两种情况:有参考价格和没有参考价格。
纳税人如果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当月或最近时期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对于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对于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应税消费税税款时,应按组成计税价格。
1、对于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对于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业务消费税的销售额的确定
1、对于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对于从量定额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按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3、对于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增值税相同)
从高适用税率情形
1、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使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3、适用同类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
(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
(2)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活资料。
(3)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投资入股);
(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偿债务。
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应做销售处理,发出货物的一方,以同类产品最高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以同类产品平均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
应适用同类消费品的平均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