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4年1月19日。早在1960年1月19日,也就是历史上的今天,美国与日本修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后将这个修订的条约称为《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这个《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还称《美日安全同盟条约》,英文名称-----Treaty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States。其条约的具体内容为-------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前记的武力和作为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
关于前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拥有效力。
以上是‘日美安保条约’的具体内容。这个条约是美国与日本秘密签订的一个条约,日本政府一贯主张“没有密约”,可还是秘密签署了此条约。签订此条约的时间是在二战以后的1951年9月8日。签订地址在美国旧金山的陆军第六军司令部。当时在日本与美、英、法等48个战胜国(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签订了《旧金山对日和约》。5小时后,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D.G.艾奇逊签署了这个《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有效期为20年。。
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3条规定,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协定正文有29条。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
《日美行政协定》签后没多久的当年4月28日,由于连续发生美军在日本的暴行等诸多事件,引起了日本人民的强烈反美游行。美国政府认为在称霸全球控制亚洲的政策中,日本这个国家是具有极其重要合作与战略意义的。于是美国为了继续能在日本驻扎军队,更有力地染指、控制亚太地区为目的,就与日本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条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此条约的签订有三个要点----【1】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2】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3】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
咱们前文提到的那个《旧金山对日和约》,在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
中国方面,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而且,该和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只能说,美、日两国指定的这个安保条约主要是针对中国而制定的,而美国时刻不忘记把俄国区分开来对待。说明,俄国是不好惹得,只能惹中国了。。。
1953年9月29日,美日两国修改了《日美行政协定》。其中将关于美军犯罪的审判条款,规定除执行公务外,美军犯罪的第一次审判权属于日本。
时间到了1953年的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个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是怎样一个机构-------日语称为:琉球列島米国民政府;英语:United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Islands,简称:USCAR为1950年美军在琉球群岛设置的占领政府。1950年12月15日被改组为美国民政府。为琉球政府的上层组织,维持美军在琉球地区的利益及作战功能,具有否决琉球政府决定的权利,也管辖部份重要性质的业务,包括负责电力供给的琉球电力公司(今属冲绳电力)、琉球大学、美国民政府法院。】发布一个称为《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俗称(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也因此将中国领土钓鱼岛一股脑地都划进了那个《琉球列岛的地理限》里边去了。可以说,美国的这一做法,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1958年10月4日,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安保条约》并进行谈判。并于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D.D.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重新签订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我们文章开头所说的那个《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日美安全条约》是日、美两国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此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日本依靠美国核保护伞维护自身安全,承担为美提供军事基地、扩充军备、共同作战等更多的义务。同时修订了《行政协定》,改称《关于设施和区域及美国驻日本国军队的地位的协定》,废除了日方分担美方的防卫经费。
由于新条约敌视苏联、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有被卷入美国军事行动的危险,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可以说,自1959~1960年,日本人民为反对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了23次全国统一抗议游行行动,结果迫使艾森豪威尔取消了访日计划,岸信介也被迫下台。。。
后来《日美安全条约》)1970年到期后,日本政府通知美国政府,宣布此条约自动延长。1972年5月美国把冲绳岛归还日本,同时还包括了中国的钓鱼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