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出、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中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学年9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道德品质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作风(A3)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
2、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减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经查实,减2分/次。
(二)道德品质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作风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未经请假晚归的,减4分;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减12分。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六)有以下情况: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②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③考试舞弊者;④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及格。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素质测评分(F1)= A1﹢A2﹢A3﹢A4﹢A5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三条 中期水平考试的课程学习成绩,不作为测评课程纳入测评范围(分子、分母都不计入)。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年度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用F2表示,为纳入测评的各门必修课、限选课的学分与各科目单科成绩的乘积之和,再除以各课程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职业技能类(B1)
1、测评内容:包括英语水平考试(CET、PETS、托福、雅思等)及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加分项目要求是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通过自主学习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只要求通过CET-3即可毕业的专业,被测评学生若通过CET-4则可以按加分标准加分。
2、计分标准:证书等级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等级 | Ⅰ(初)级 | Ⅱ(中)级/合格 | Ⅲ(高)级/优秀 |
计分 | 1 | 2 | 4 |
(二)学科竞赛类(B2)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所获奖项的加分。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2,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2: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等 级 获奖结果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20 | 15 | 8 | 5 |
一(金奖) | 15 | 10 | 6 | 3 |
二(银奖) | 12 | 8 | 4 | 2 |
三(铜奖) | 9 | 5 | 2 | 1 |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 5 | 2 | 1 | 0.5 |
(三)科技学术活动类(B3)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1)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杨树达”奖、科技创造奖,其他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组织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等,按表3加分。
表3: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
获 奖 成 果 | 特等奖 | 20 | 15 | 8 | 5 | |
一(金奖) | 15 | 10 | 6 | 3 | ||
二(银奖) | 12 | 8 | 4 | 2 | ||
三(铜奖) | 9 | 5 | 2 | 1 | ||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 5 | 2 | 1 | 0.5 | ||
科 研 立 项 | 10 | 8 | 4 | 2 | ||
发 明 成 果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15分 |
(2)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4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4: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 核心期刊 | 一般期刊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
独 著 | 12 | 8 | 4 |
合著(第一、二作者) | 8 | 6 | 2 |
合著(其它作者) | 4 | 3 | 1 |
(3)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5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5:出版著作评分标准
学术著作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
10万字以上 | 10万字以下 | 10万字以上 | 5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下 | |
独 著 | 15 | 10 | 12 | 7 | 4 | 3 |
合 著 | 12 | 8 | 10 | 5 | 3 | 2 |
主 编 | 12 | 8 | 10 | 5 | 3 | 2 |
参 编 | 8 | 5 | 6 | 3 | 2 | 1 |
(四)文学艺术作品类(B4)
1、测评内容: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ISSN<span="">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ISSN<>
<ISSN< span="">
2、计分标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6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校级以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方可纳入加分范畴。在各类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15分。
表6: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 省级媒体 | 地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学校主办的合法媒体 | 学校职能部门主办的合法内部媒体 | 学院主办的 合法内部媒体 |
4—8 | 2—4 | 1—2 | 0.5—1 | 0—0.5 |
(五)社会工作类(B5)
1、测评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助理、朋辈心理辅导员等。
2、计分标准:
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造性的完成开展工作,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受到学校及其以上级别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助理”、“优秀朋辈心理辅导员”等,或者所主管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如班长任职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团支书任职所在团支部被评为“优秀团支部”、寝室长所在的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表7计分标准最高值计分。
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按表7计分标准最低值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其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其他情况在分数段中酌情加分。
表7: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工作职责 | 校、院、园区的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学社联正副主席 | 校、院、园区“三会”各部门干部、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 | 学生助理、勤工助学基地学生干部、年级学生干部 | 学生社团干部、班级学生干部、朋辈心理辅导员、寝室长 |
计分标准 | 8-10 | 5-8 | 3-5 | 1-3 |
(六)社会实践类(B6)
1、测评内容:对积极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校、院五四评优中受表彰者;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者的。
2、计分标准:按表8加分。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8:社会实践加分标准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 级 | 院 级 | ||
优秀团队 | 负责人 | 8 | 6 | 4 | 2 |
成 员 | 4 | 3 | 2 | 1 |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8 | 6 | 4 | 2 | |
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8 | 6 | 4 | 2 | |
表彰或书面表扬 | 8 | 6 | 4 | 2 | |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或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人员 | 4 | 3 | 2 | 1 |
班集体、班级学生党支部(指建立了学生党支部的班级,下同)、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指校级/院级先进学生党支部;校级“十佳”/校级/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校级“十佳”/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其班级所有成员按表9加分:
表9:先进集体评分标准
校级“十佳”表彰 | 校级表彰 | 院级表彰 | |
全体成员 | 4 | 2 | 1 |
(七)文体艺术竞赛类(B7)
1、测评内容: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校级的“师大之星”评选、“未来教育家奖”评选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
2、计分标准:按表10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10:文体竞赛、综合素质型竞赛加分标准
级 别 项 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 级 | 院 级 | 社 团 | |
集体奖 | 一等奖 | 10 | 8 | 6 | 4 | 2 |
二等奖 | 8 | 6 | 4 | 2 | 1 | |
三等奖 | 6 | 5 | 3 | 1 | 0.5 | |
个人奖 | 一等奖 | 8 | 6 | 5 | 3 | 1.5 |
二等奖 | 6 | 5 | 4 | 2 | 1 | |
三等奖 | 5 | 4 | 3 | 1 | 0.5 | |
鼓励奖、纪念奖、入围奖 | 4 | 3 | 2 | 0.5 | 0.5 |
第十八条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B1、B2、B3、B4、B5、B6、B7分别表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十九条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的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第二十条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和该专业学生发展的需要,可以在现有的7项测评子项目内容框架下,对同年级同专业的测评项目进行适当优化或调整。各学院依据本办法设定的计分标准,在不突破本大项计分项目100分和7个子计分项目30分的封顶分数前提下,确定学院7个项目的分值分配和具体计分项目。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一条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和,其计算公式为:
F = F1×10% + F2×65% + F3×25%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的等级认定标准:85.00分以上为“优”;70.00-84.99分为“良”;60.00-69.99分为“合格”;59.9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年度综合奖学金的直接依据;
(二)评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评选先进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五)审批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
(六)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参考依据;
(七)毕业生鉴定工作的参考依据;
(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九)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表现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部署、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职责包括:负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和规划;审查加分原则和依据;审核学生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第二十七条各班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其中,各班党支部书记(指建有党支部的班级)、班长、团支书为小组当然成员。班长为组长,行使组织、联络、协调的职能,但不得干涉测评小组其他成员的评议活动。其余成员要求是非干部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一)各班党支部书记(指建有党支部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协助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二)测评小组成员对本班学生的“基本素质”项进行逐一评分,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三)各班学生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1份。
(四)各班级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年度综合表现,评议、审查学生测评总分,将初评结果公示3天;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班级测评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若对本班答复仍有异议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反映有关情况,由其给出相关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学生工作处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五)《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须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填写,经班级测评小组组长、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处)逐级审查认定后,由各学院存入学生档案中。
(六)班级测评小组填写包括所有被测评人名单、测评分、排名等项目的《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经班级测评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交学院复核。
(七)《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经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章确认后,报1份至学生工作部(处),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各存档1份。
第二十九条 测评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关系人才培养导向和学生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院长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原则。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育人功能。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或恶意加分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所获加分,全校通报批评,该年度综合测评结果可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对本人的测评提出疑义或申诉,有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受理和答复。学生有权向学校任何一级负责单位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权应得到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于2010年7月1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自2010年9月起实施,原《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行发学生字[2009]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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