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概念、法律后果及其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其中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对将来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对现实债权的侵害。
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具有选择,债权人作出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对明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三、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区别如下:
(1)违约时间不同。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已经届至后;预期违约是发生同履行期到来之前。
(2)违约责任的提起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提出;而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可以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
(3)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只是一种违约的可能;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一经发生就成为既定的事实,无法改变。
(4)损害的对象不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可期待的利益,实际违约损害的是现实的利益。
(5)两者的处理方式和导致的后果不一样。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可多种选择权。而实际违约行为发生后,债权人所能做的就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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