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意 见 书
广西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原告陈家峰与被吿吕维萍离婚财产分割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5日作出的(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实体判决不当,剥夺被执行人陈家峰的基本生存权利(房屋居住权),侵害案外人实体权利(债权),这个判决当事人履行不能,人民法院执行不得,要等4年零238天,等到2011年8月30日(陈家峰)还清中国银行东兴支行的贷款本息之后……这是不争的事实。
2007年2月1日,吕维萍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防城港中院(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一案,东兴法院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东执字第22号执行通知书。如果这个判决是铁案而没有瑕疵,那么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要在2007年的6个月之内执行终结……
2007年2月8日,防城港中院又作出一纸(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这个(补正笔误)裁定认定其本院作出的防城港中院(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执行标物的内容有误。因为执行标的物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已经与中国银行东兴支行有合法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而执行不得,这个判决是枉法裁判。因此,本案要么由政法机关主持调解执行终结,要么由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出公正判决,只有这样才能使此案息讼止争、案结事了。
为此,被执行人陈家峰对本案提出如下执结和解意见:
和解方案一:
将陈家峰名下的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现价值将近二百万元(原夫妻共同财产)过户变更到陈家峰与吕维萍婚生女儿的名下,将吕维萍名下的东兴市第一小学401室集资房现价值起码二、三十万元(原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权变更归陈家峰所有。
本案庭审举证的相应债务464997元,其中273000元是婚姻关系存续期所欠债务,原审离婚判决和另案审理判决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168101元,夫妻共同债务由陈家峰与吕维萍共同承担,余下债务由婚生女儿承担,或全部债务均由女儿承担。
和解方案二:
将东兴市第一小学401室集资房使用权变更归陈家峰所有,将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过户变更到吕维萍名下,将这两处房产按现价值折算资金由双方平均分配,吕维萍不用承担债务,陈家峰将所分得的资金在自行清偿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全部给予女儿。
和解方案三:
东兴市第一小学401室集资房居住使用权依然归吕维萍所有,将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过户变更到吕维萍名下,但必须将这两处房产(原夫妻共同财产)按现价值折算资金由双方平均分配,原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由陈家峰将所分得的资金自行清偿个人债务,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购房),若是还有剩余则归女儿所有。
以上三个和解方案是被执行人陈家峰的合法生存底线,请予以考虑!
和解人:陈家峰
2014年5月22日
【链接】
● 广西东兴:离异夫妻争房产官司打了十四年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29ad170101p9ee.html
● 广西东兴一桩致命离婚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29ad170100djqm.html
●致广西三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纪检组的公开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29ad170101efjl.html
● 实名举报广西法院不良法官徇私枉法裁判草菅人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29ad170101md1j.html
● 执行监督申请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29ad170101nkzb.html
● 调解意见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29ad170101nk00.html
● 东兴法院官官相护法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草菅人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29ad170101nbi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