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世贸组织的英文简称。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注:世界旅游组织、华沙条约组织、世界厕所组织也简称WTO)
WTO成立于1995年一月一日。总部设在日内瓦。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即GATT)。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目前,世贸组织的贸易量已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现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法国人),2005年9月任职。
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该组织由成员135个,现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他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他监督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
WTO的核心:促进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它的各项协议、协定之中,主要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货物、服务贸易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外国企业与服务和本国产品、企业、服务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3)互惠互利原则(也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WTO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这种平衡是通过成员互惠互利地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也就是你给我多少利益,我也测算给你多少实惠。以相互提供优惠待遇的方式来保持贸易的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互惠包括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
(4)扩大市场准入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5)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6)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世贸组织认为,发达成员方有必要认识到促进发展中成员方的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从而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各项协议中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相关的贸易领域,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
(7)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将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
而GATT,中文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WTO与关贸总协定即GATT是不同的,简单地说,WTO是GATT再加上更多的内容。
GATT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一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该协议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该组织就像将议会和法庭合二为一的机构一样。
GATT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
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下面主要给出GATT与WTO的主要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主要有:
(1)世贸组织(WTO)继承了关贸总协定(GATT)的基本原则:自由的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凡是参与关贸协定的成员,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给予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商品贸易方面的优惠,那么,必须无条件将此优惠给所有成员国);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等。
(2)WTO继承了GATT的成员、组织机制及其运行机制。
(3)WTO的磋商一致决策方式、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评审机制等也沿袭了GATT的惯例。
二、区别主要有:
(1)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而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协定,不具有法人地位。而且WTO组织结构也更加完善。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由成员国的外经贸部长参加)(相当于股东大会),具有立法、司法等权力。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董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责,由总干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2)WTO所制定的一些条款比GATT更具有法律效率,故运作效率更高。
(3)WTO中涉及贸易的内容比GATT更广泛,因而管辖的范围也更广。关贸总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而世贸组织所涉及的贸易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服务与知识产权。
(4)WTO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WTO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但是,GATT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所以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