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然违法! 山东省高级法院公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然违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奎、马淑芳申请再审不理睬的五个违法理由质析

马淑芳

张明奎于1992年7月起,就1992年2月14日作出的“山东省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惠中法经上【1992】4号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2年里申请无数次,前两年里的请求再审为申请再审,后20年里的请求再审为申请再审的督促;马淑芳于2004年10月起,就2004年8月10日生效的两个枉法判决:【2004】滨中民一终字第36、37号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0年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一百多次,前两年里的请求再审为申请再审,后8年里的请求再审为申请再审的督促。2012年,马淑芳接受当事人张明奎的委托,担任其与兴安村化工厂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在为其进行了法律分析后,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其对“山东省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惠中法经上【1992】4号案”的再审申请,便与当事人张明奎一同继续坚持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请求对“山东省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惠中法经上【1992】4号案”(法官疯狂枉法!两级法院毁灭全部原始证据!成为兴安村抢霸张明奎化工厂的帮凶!)、“【2004】滨中民一终字第36、37号案”(问天枉法判决!——枉法至极!天地颠倒!剥夺马淑芳几乎一切诉权!伪造证据、编造程序、篡改当事人和代理人,与王晓珍政治集团联合创制的两个问天枉法冤案!)依法进行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用五个违法的理由公然将张明奎与马淑芳拒之门外!不但一直不受理,还公然倨权鄙下!非常凶狠地训斥张明奎!欺其不懂法律而辱之!对待马淑芳更是惨无人道!公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山东接待处八次殴打马淑芳!2012年,山东省接待处的五个法官在一次接待中群殴马淑芳三遍!马淑芳走进接待室时,那个录入员越过接待员走到前排将马淑芳的材料拿去,领头法官问是什么事,他说:“她(指马淑芳)丈夫讨厌她,不要她了,她就去打人家(指第三者王晓珍),让人家砸了一顿告了她了,她就不高兴了。”马淑芳还没等这个录入员说完,就愤怒地喊到:“混蛋!”并开始讲邹平法院疯狂枉法之事,这个年壮马大的录入员就在“混蛋”还没落地时,从工作区跳出来,一个飞脚踹向马淑芳的胸口!其他四个法官一齐扑上来打!马淑芳被暴打一通后逃出接待室,这五个法官又追到走廊里群殴一通!马淑芳第二遍被暴打后逃到门厅里,这五个暴徒法官又追到门厅里群殴!恰好有记者等在那儿,当场摄像并举报到公安部。公安部十来个警察带领六十来个协警将这家旅馆包围,当场封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搬出了这个舒适、隐秘的地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张明奎、马淑芳去申请再审时,多次对两人要求再审立案的过程摄像,并布置大量法警寻机抓捕!这是暴力压制维权!依照天理,在任何一个接待部门,公民在维权受到阻碍时大声争辩都不构成违法,接待部门不能以自己的无知、无耻、无德而引起的维权人的大声争辩、抗议为由对维权人施以暴力甚至将维权人抓捕!所以,在所有接待处都明示的对维权人的制裁规则都必须坚决取消!建议党中央、中纪委将所有维权接待处的安检、警告条款取消!以实现司法深化改革。

马淑芳的另一个当事人杨公武的案子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里再审时(第三次再审——邹平县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徐明等公然伪造了三个假证据用于三个关键点制造的枉法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竟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里公开声明:马淑芳代理的案件,以及马淑芳本人的案件,一律判输!马淑芳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处大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公开声明,马淑芳代理的案件,以及马淑芳本人的两个申请再审案件,一律判输,这是极度低级的行为。法官判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看当事人是谁,更不能看代理人是谁……)在此,对周玉华这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这种拿法院、国家、人民利益开玩笑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党中央、中纪委公开举报!

现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奎、马淑芳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五个违法理由进行质析,交于你们党中央、中纪委,以求张明奎已申请再审22年的案子、马淑芳已申请再审10年的案子能够依法得以再审,并对此三案涉及的所有法官、院长一并举报。

违法理由一

1992年“山东省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惠中法经上【1992】4号案”判决生效时,我国还没有申请再审法律规定。

2004年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中民一终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我国还没有申请再审法律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都用这个理由将张明奎、马淑芳赶走过。

马淑芳对此强烈抗议!说1992年的法律是有申请再审规定的!并当场让他们拿出1992年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看。法官让马淑芳拿,说应该由马淑芳把法律自己带来,说谁主张谁举证,并质问马淑芳连谁主张谁举证都不懂吗?这非常明显地体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文化、法律、人品素养的极度低下!马淑芳说,对于法官来说,尤其对于再审立案庭的法官来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如果连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也要让当事人举证,那么这个地方肯定就不是法院了!而是幼稚园!马淑芳逼着他们拿出民事诉讼法来看,他们终于看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那就是,1992年有效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第1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的选择权在当事人。也就是说,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是向生效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当事人来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再者,对于张明奎的状告兴安村抢霸化工厂案、马淑芳的名誉侵权和离婚案,都是邹平县人民法院和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对方当事人联合创制的枉法判决玩笑案,回枉法法院再审,有重回狼窝之实,又怎么可能纠正错案呢?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眼盯着法律的明确规定时,终于闭上了他们那无知、无理、无德的嘴巴!

2004年秋冬及2005年,马淑芳在山东省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申请再审时,当时的接待法官说中国没有申请再审,马淑芳拿出法律规定让他们看,即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第1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好几次被接待法官打。其中一次那个负责接待的雄性法官从楼上接待室里一直打到马路上,他竟在马路上公然喊到:“你等着!我非打死你不可!”

但这些法官紧接着又搬出了第二个理由。

违法理由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六个月(2013年1月1日后如是说,之前是说两年),张明奎及马淑芳的申请再审早已超过了这个期间,只能去申诉。

这几乎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有接待法官的共同答案。也就是,张明奎、马淑芳虽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再审申请,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在到了两年时,就变为申诉案件了。马淑芳非常坚定地向他们指出,申请再审与申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马淑芳与张明奎的案子,虽然都已过10年及22年,但仍然都是申请再审!绝不是申诉!申请再审不会由此变为申诉!

(当然,即使是申诉,如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一个负责任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受理,只不过是改变了提起再审的主体。申请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而申诉,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如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一个正常司法的法院,张明奎、马淑芳的如此严重的枉法判决,就算是在超过了申请再审的期间才提出的再审申请,也就是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职权提起再审。)

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此处规定的是申诉,申诉的作用是向有权提起再审的法院院长提供再审的线索,提起再审的主体是法院院长。

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申请再审,首次提出当事人直接提起再审的权利,确立了当事人作为提起再审主体的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同时规定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期间为二年。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184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这个规定非常正确!它非常坚定地确定了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再审法院是生效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这是一个既正确又长久的司法制度,只要克服困难坚持下去,我国的再审司法制度就会完善!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也非常明确地肯定,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再审法院就是生效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虽然根据我国司法状况的现实,作了一定的变通性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是也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有另一种选择。但是,选择权在当事人,而不是法院!

即: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就有了申请再审规定,当事人能够作为提起再审的主体自己提起再审。且再审法院是生效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无论有什么例外性规定,生效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才是当事人提出再审的真正受理法院。也就是,张明奎、马淑芳的申请再审,必须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再审!

至2013年1月1日,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期间是二年。这里的“二年”起点,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这里的“二年”期间,限定的是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行为的时间。只要是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法院提出过再审申请,就构成申请再审,在这段期间内,程序上不再构成申诉;只有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期限后提出再审,才构成申诉。而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再审时,法院就必须受理。若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就得立案再审!此为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即申请再审。就算法官想恶意枉法,也得按法律规定先予以受理!只要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就算人民法院不受理,也不能抹煞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当事人的申请也绝对不会因为法院的恶意拖延而失效!更不能因为法院的恶意拖延至两年后便成为申诉案件!申请再审依法是法院必须受理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然非常恶意地欲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案件,强行变为申诉案件,这已经不能再称之为法院!马淑芳、张明奎一次次向法院强力抗争,马淑芳一遍遍给法官讲解什么是申请再审,又什么是申诉: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过再审,就是申请再审,绝不会因为法院的恶意拖延而变为申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只有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再审申请,才会成为申诉案件。马淑芳与张明奎,都在法定期间内多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无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拖至什么时间受理,在法律性质上,都是申请再审,绝对不会成为申诉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处的接待记录中,有马淑芳在2005年提出再审申请的记录!张明奎有证据证明在二年内多次申请再审!证明马淑芳的两个案子,张明奎的案子都是申请再审!绝不是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整风中,纠正申请再审没受理的错误,对此三案受理审查、立案再审!!!

违法理由三

申诉不是当事人的一项民诉法权利。所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一律不管!

张明奎、马淑芳几十年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每次都是先想尽办法去再审立案处,实在去不了再审立案处或者被再审立案处驱逐出门后,就去信访处。每次去再审立案处要求立案再审,立案处都强行让去信访接待处申诉,说案子从判决生效起已经超过了两年,只能去信访申诉。为了能够解决邹平县人民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些枉法判决,马淑芳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这一百多次、与张明奎去申请再审的那无数次,最后都去了信访接待处。就算是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违法不执行!遇到非常愚蠢的法官,就暴力驱之;遇到文明而又懂点法律的法官,便说,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处申诉是不会被立案再审的,信访处只不过是让上访人有个填表的地方,不至于闹事。说穿了,就是哄骗老百姓!马淑芳强力抗争!说申诉也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这些完全彻底的枉法判决之案,就是申诉,也绝对应该得以再审。关于申诉也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问题,各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处,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接待法官(2012年12月27日下午,马淑芳代理杨公武,就其告临池乡政府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226号接谈室法官的回答是,民诉法已作了修改,从现在起持绿表的人,也就是持有省高法法律文书的、第一次到最高法来申诉的一律不再接谈,说领导不让再接谈了,一律都等到2003年1月1日后去找检察院抗诉;说民诉法中没有申诉规定,马淑芳对他进行了书面回答)都坚持申诉不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都用这个理由将当事人推出门外。对于申诉权也是民事主体的一项诉讼权利问题,马淑芳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讲到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讲到2014年4月8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6号接待室。这个126室法官是从中院借用的,态度非常好,与张明奎、马淑芳聊得很深,最后,他要表达申诉不是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马淑芳只允许他说了这一句话,便对他说:“这件事由我向你来讲。”马淑芳说到:公民的申诉权来自于宪法(我国1978年宪法:第五十五条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申诉权,引入了民事诉讼法,所以,申诉权已经是公民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了。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申请再审制度,确立了当事人作为主体提起再审的权利。从1991年4月9日起,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再审,法院必须按申请再审制度予以受理;如果当事人超过申请再审期间提出再审请求,便是申诉;对于申诉,法院也要给予足够重视,认真审查,依法由院长作为主体提起再审。

即,按照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规定,没有不解决的枉法判决!只有不想解决而公然违法的法院!

这个接待法官瞪大眼睛认真听着,最后认可地笑了。这笑,让马淑芳看到的是,他对马淑芳的回答非常满意,虽然与他本来想的不一致,但解释得很清楚,比他要讲的东西正确且精彩。这个法官让张明奎和马淑芳看了电脑里关于张明奎、马淑芳的申请再审记录,告诉马淑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里所记录的是,马淑芳是在2005年7月第一次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里申请再审的,并让马淑芳和张明奎都看了一下。虽然里边没有记录马淑芳从2004年10月起就开始的那许多次申请再审,但总算还是没有超过两年期限。虽然马淑芳在10年里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了一百多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里才记录了13次;张明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了无数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里才记录了12次,但总算是还有所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10月1起试行):

157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15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59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77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第18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在接待法官对申诉权也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问题理屈词穷之时,就又拿出了他们有力的杀手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再审申请人推出法院的“小册子”!即——

违法理由四:

按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所有中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一律都得先到中级人民法院去审查,所有申请再审的人,一律去中院交材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律不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共给了马淑芳和张明奎三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小册子,并多次给,从2013年初起,每次都给。接待法官说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研究的结论,他们只能执行,让张明奎和马淑芳不要为难他们。一种是2013年1月出的;一种是2013年8月出的;一种是2014年1月出的。

小册子上有这样的内容:

4、问:我的行政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我对判决结果不服,应当怎么办?

答:您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如复查或再审结果作出后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7、我的民事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我对判决结果不服,应当怎么办?

答:一审可以按照新修改民诉法规定,向二审法院递交再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接待法官,指着以上两条说,山东省高级人法院规定,所有中级法院生效的民商案件,一律到中院申请再审,并说门卫处有通知。

2013年初,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法院门卫室的窗子上贴了一张告示:持中院及以下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一律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

关于上面的“4”和“7”,在前不久张明奎与马淑芳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接待法官表示非常理解张明奎、马淑芳,说他们也认为小册子上说的,以及高法门卫窗子上贴的是违法的,并让张明奎、马淑芳去找接待处的领导要解释。张明奎和马淑芳拿着这个册子去找接待处的领导,没有一个人敢承认是领导。

即使是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4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张明奎、马淑芳的再审申请,也应当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再审。因为张明奎、马淑芳的再审申请,是分别在1992年、2004年提出的,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恶意不受理拖到今日。正确的做法是,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自己的渎职行为,恢复受理、立案,依法进行再审,完全不应该去原生效法院作什么前置审查。况且,这个纪要没有法官善意造法之意,倒有法院恶意抗法之嫌。这三个枉法判决,都是邹平县人民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犯罪的结果!让中级法院审查自己的恶意枉法判决,非常不合适!

张明奎和马淑芳也曾试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妥协以结束悲愤、艰辛而又无望的上访生涯,但接待人员却对张明奎、马淑芳说—

违法理由五

对生效法院审查结果不服的,一律去找检察院。

山东省接待法官对张明奎、马淑芳说,如果对中院处理结果不服——不服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再审判决裁定,只能去找检察院。检察院抗诉他们才受理,并且一个案件只能抗一次,抗诉后案件便终结。意思是将案件都终结在地方。

其不当之处首先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人员说,我们国家现在执行的是三加一模式。即,对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服的,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高级人法院判决不服的,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审查,再由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终结。

其不当之处还在于,张明奎和马淑芳多次去找过滨州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说,他们根本没有这一块的检察人员!他们检察院对民事部分也不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来就是专门审理案件的,这本来就是他们的任务,都推到检察院,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山东省检察院让张明奎、马淑芳去找市检察院,说市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再向他们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山东省检察院认为的确是应该提起抗诉的,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又明确向张明奎、马淑芳点明,多少年来,他们几乎没有抗过什么诉,让张明奎、马淑芳心里明白。

让我们来看一看把再审案件都推向检察院的违法之处。

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1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186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85条改为第187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然违法! 山东省高级法院公告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第186条改为第188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了如下修改:

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13年民诉

第20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210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211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212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我国1978年宪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131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3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13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由以上我国宪法及历次民诉法中对检察院的性质、作用所作的规定可知,检察院的任务是监督检察,也就是在各级各类法院都认真履职前提下的监督检察,是独立的检察工作,而不是替代法院进行再审工作。当检察院代表国家检察民事案件时,案件必定得以解决!同时,法官非常有可能要受到制裁!法院必须独立承担所有审判、审判监督工作,必须认真努力地做好各级各类审判监督工作,包括法院自查、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诉。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任何部门可以替代。检察院仅仅是审判外检察监督。所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让申请再审当事人一律去找检察院,是一种相当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是在拿法律制度玩游戏!

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然用这样五个违法的理由将依法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推出门外的结果是,以前的枉法判决案,几乎不可能被纠正!!!!!!!!!!

那么:敢于枉法的法官一定成功!!!!!!!!!!

敢于贿赂法官玩法院的当事人,永远不败!成为现实中的党中央!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还有实权!

中国共产党的党中央!中纪委!救救枉法判决的受害人!张明奎的维权支出已到30万!已走过了28年维权路;马淑芳的维权支出已到16万!已走过了14年维权路。中国共产党的党中央、中纪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里的苍蝇要狠狠地打!因为他们在源头拉屎!他们割破了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另外: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印费是每页两元人民币;而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收成本费;位于济南市的山东政法学院门口的复印店,每页只收七分;说明,在济南市复印一页A4材料的成本完全可以降到每页七分以下。特一同举报。请党中央、中纪委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里的老虎苍蝇进行彻查!

2、只有将各接待处的那些“上访人不准”及拘留、法办告示,取消,才是真正的为人民解决问题。现在接待处的做法,是让百姓卑躬屈膝地乞求活着,毫无人的尊严可言。

3、2014年4月4日,在(山东省纪检委)中纪委接待处,成片的人都在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请求党中央、中纪委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彻查!!!!!!!!!!

结论:现在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品质执行中国的法律!必须彻查整顿!

扬智勇致苍南城管打人:政府违法,就建立不起法治;政府施暴,就是鼓励暴力。把反对意见封杀,剩下的就是反对的行动;当警察用武力阻碍理性诉求,剩下就是非理性行动;当执法者用暴力对待百姓,换来的就是百姓用暴力对待政府

此致

中共中央、中纪委

山东省邹平县鲁中职业学院法学教师

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马淑芳

电话: 13181008838

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兴安村

张明奎

电话:13646446608

2014年4月20日修

2014年5月8日进京上访用

并寄中纪委山东督导组

(实际于2014年5月2日亲自交于山东纪委处的中央督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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