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情况报告 企业公示暂行条例

今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部署,广泛宣传、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条例》实施一个月来,总体开局良好。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企业平稳增加,系统运行正常,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系统访问量增长较快。有关情况如下:

一、企业信息公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年报公示情况
根据31个省(市)上报的数据统计,应当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年报的企业为1486.02万户。截至2014年11月16日,已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年报的企业为308.93万户。公示率为20.8%。

(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
截至11月16日,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23.54万户,占应报企业的0.16%;企业共公示即时信息46.22万条。

(三)系统访问情况
社会对企业公示信息关注度高,访问量、查询量不断提高。截至11月16日,系统累计访问量56966.0万人次,日均访问量992.6万人次;系统累计查询量25055.4万人次,日均查询量911.9万人次。

二、深圳、厦门及上海自贸区三个试点地区年报情况

深圳、厦门及上海自贸区作为商事改革试点地区,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制度改革效果初显。

深圳市已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为51.62万户,企业总年报率为91.91%,与去年年检结束时的年检率基本持平。将3.8万户未按期年报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占应报企业总量的6.8%。据不完全统计,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查询量已达4782.1万人次;其他部门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信息达622.32万条。

厦门市已报送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10.8万户,企业总年报率为95.76%,同比上年年检率增长8.96%。将1.56万户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占应报企业总数的13.8 %。系统访问量已超737万人次,查询量逾400万人次。其他部门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信息2.63万条。

上海自贸区已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1.05万户,企业总年报率为87.6%,同比去年年检率下降6.89%。将1467户未按期年报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占应报企业总数的12 %。试验区自3月3日上线运行至今,总访问量17.1万人次,年报信息查询量2.21万人次,经营异常名录查询量1.88万条。

深圳、厦门和上海自贸区三地企业年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同和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为全国推行年报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一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正在形成。截至目前,厦门将未按期年报的1.51万户商事主体及492家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已向社会公示500起行政处罚信息。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年审,财政资金进行的招投标无法参与银行不予受理其开户、贷款业务,甚至被市场交易相对方取消合作。深圳市将3.8万户未按期年报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动各部门在实施登记注册、许可审批、行政监管活动中,主动获取和利用企业信息,初步建立起部门间的失信惩戒机制。上海自贸区也将1467户未按期年报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是公示系统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提升。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有助于公众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的提升。深圳各部门已通过平台共享许可信息22.2万条、无证经营线索4227条。厦门市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初步实现了28个部门的商事主体信息共享及对外统一公示。其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实现了实时对外公示,许可信息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上公示。

三是社会共治、协同监管。将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实现企业信息共享共治。推动信用约束机制构建,形成协同共治、法制保障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共同监管企业的经营行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规则在三个试点地区初步形成。

三、企业信息公示的初步分析

一是由于企业公示信息工作刚刚开始,市场主体对公示尚存疑虑,还在观望。同时,根据往年年检申报的情况看,大多企业也在年检结束前集中申报。

二是地区间还存在差距。从我们掌握的数据看,东部公示率普遍较高,而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则普遍较低。

三是公示系统在企业监管中的作用开始显现。一方面是因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公示后,企业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面是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利用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如银行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银行业务加强管理。同时,社会各方面对公示系统高度关注,系统的访问查询量不断增加,日访问查询量由10月初的224.9万人次提高到目前的1700.4万人次。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市场主体的知晓度,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公示率,落实促进公平竞争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在试点地区开展随机抽查试点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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