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原先准入类资格考试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资格,并非取消考试,更非全民经纪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其中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在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第一项就是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早已不是许可类职业资格。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第85项为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出台后,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为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核发。2012年5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人社部公告[2012]1号),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中的第13项为房地产经纪人,再次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列入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国务院再次发文,只是再次强调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的准入类资格考试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资格。这也就是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先前)准入类资格考试属于行政许可,应当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现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交给行业学协会理所当然。这次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去掉行政许可性质,交由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开展考试相关工作,说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迈出了关键一步。
业内专家表示,许可类或者说准入类考试带有强制性质,也就是说不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从事特定的活动就是违法行为,比如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签署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财务报告也无效等等。水平评价类考试则带有引导性质,通过培训考试把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分为三六九等,有职业资格的水平高,没有职业资格的水平差。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调整为水平类考试,是要通过市场竞争,让消费者选择有职业资格专业水平高的人员提供服务,倒逼目前的从业人员考取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同时也迫使房地产经纪公司聘用有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质上是促使市场在房地产经纪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