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实践能够催生法律,法律同样也能引导生活。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有可能真会改变目前男婚女嫁的形式。
在这之前,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往往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的甚至被认为是对子女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别说将其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了,就是认可债务的都很少,往往夫妻双方一分了事;如是贷款买房,也是按照共同还贷时间和房产增值程度来适当按比例划分。但是,现在,即使是婚后,那么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出的资也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这部分财产是个人财产。对此,我非常的不理解也不认可。
虽然有人靠结婚发财的,但对于女子来说,嫁人毕竟是件人生最大的事,所以投机者不多。安居才能乐业,一般女子都要求男人有房子,对于年轻人来说,经济基础不够雄厚,往往是父母予以资助,于是男方买了房子。女方呢,一般是陪嫁家电、家具等物,或者装修房子,现在条件好了,一般也有辆汽车。住着一个人的个人财产,用着两个人的低值易耗品,时光慢慢过去。当有天,男女离婚,女的就走吧,房子这是男的个人财产,虽然它旧了,但是它更值钱了。当然女方可以带走你带来的东西,但是那些东西都已经很不值钱了。随之带走的,还有女人一副残破的身躯和经历过生育后留下的后代。这就是婚姻法解释三所导向的。
这种规定的起源,我认为完全是房子惹的祸。房子成了父母一辈子的任务和目标,离婚率这么高,让女人分走岂不是半辈子都白干了?所以,还给我儿吧,我的就是我儿的,我儿的就是我的。而媳妇,始终是外人啊。这种思想,就是人性本恶的集中体现了。
这婚姻虽然实质也就是合伙,但好歹还披着温情的外衣。如今,从老婚姻法个人财产甚至房子都可以转化成共同财产演变到个人婚前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到婚后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变化真是天翻地覆啊。如此,婚姻不再是天长地久,那只是一场交易了。
今天真有个姊妹碰到这问题了,要不我也不会去研究三这么仔细。所以,我觉得,特别是农村,宅基地上盖的房就没有孩子自己出资的,那都是人家父母的,虽然在你老公名下。所以姊妹们哪,结婚前可要睁大眼,别陪嫁了,咱合伙买房吧,而且要订协议的哦。要实在没钱也不要紧,婚前趁着老公还稀罕你,赶紧把房产办成共有吧。现阶段婚姻还算幸福的也要未雨绸缪啦,赶紧让老人书面认可这是对双方的赠与,然后去办共有吧。放心,夫妻办共有房产局是不收费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