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定金陷阱?大亚湾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最近接到不少咨询电话,咨询内容十分相似:在大亚湾购房交了定金,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无法再继续购买房屋,但已经交了定金开发商又不给退,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大亚湾号称深圳后花园,其发展前景,其较低的房价吸引了不少来自深圳的购房者。不少购房者都是被开发商的看房车从深圳就直接接到所销售楼盘,对楼盘及其周边的情况都不是很了解,在销售人员的一阵鼓吹下,在还没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附件,甚至连《认购协议书》都还没来得及仔细看就签了《认购协议书》,并交了定金。但后来发现情况与销售人员所说的不符,再想退定金的时候傻眼了,《认购协议书》明确约定定金是不退的。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现象,本人自2010年底至今处理了上百起大亚湾、惠阳地区退定金的案件,其中大部分都存在这种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难道只能自认倒霉?看着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打水漂?究竟交了的定金能不能退?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退?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人在大亚湾、惠阳地区办理退定金案件的经验,就符合退定金情形总结,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因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无法签订的,定金可退.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在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就签订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最终因为开发商的一些霸王条款(如交房时间、办房产证时间太长;过分加强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减轻或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等)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这种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与开发商协商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在谈合同修改过程中对与开发商销售员之间的谈话要进行了录音,购房者在录音时还需特意强调了其前往协商的日期,以证明其是在《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前往与开发商谈签订合同事宜,另外,还应出现了开房商名称、销售员姓名,本人名称及所购房产的项目名称及房号,如此,就可以确定原告是在约定的时间之内前往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避免了被认定为是自身原因未前往签订合同而被开发商没收定金的风险。
同时,还可以保留到开发商处协商的证据如往返的车票、过路费等票据。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应注意保存往来的邮件。
二、因违反国家政策,无法按揭贷款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定金可退。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第10号)》第二条第(三)项中“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之规定,原告是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但现实中许多开发商明知购房者不符合以上按揭贷款购房的条件,仍向购房者承诺并在认购协议书上约定以按揭购房的方式支付房款。这将最终导致购房者按揭购房的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回所交的定金。
三、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如对于大亚湾、惠阳退购房定金方面还有不明事宜,请联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本团队自2010年底至今处理惠阳、大亚湾地区退订金案件百余宗,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退定金方法,为众多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成功地为客户退回定金,深受客户的信赖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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