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本人2010年10月2日的博客文章:
2010年9月25日,笔者在北京参加了由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举办的一个关于海洋法律的研讨会,在会上发表了一篇有关我国外大陆架申请的论文。内容如下:
我国最近十年多来在海洋划界理论与实践上乱象众生,不仅仅是表现在对领海基点和基线的确定和认识上,而且在对外大陆架申请和1997年中日渔业协议等问题上都出现了明显的失误,我国有关单位负责人员至今都不愿意面对和承认这些事实。下面先从外大陆架申请上来谈谈事情的经过和原委,有关新的渔业协议存在的问题下篇文章再论说。
(一)
四年前,即2006年7月盛夏时节,为了对我国外大陆架区域提出申请做准备,由外交部官员和国家海洋局各研究所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杭州召开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20多名人员中,仅研究员就有十名,其中包括中国籍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海洋局第二研究所研究员吕文正。海洋局一所、三所和发展战略所的副所长也出席了会议。类似这样的会议以前曾经开过多次,对中国外大陆架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然而,我国在对外大陆架申请问题上却出现了严重失误。
在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共同‘策划和准备’下,2009年5月11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就如此这般地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东海部分区域外大陆架的信息资料。然而,大家知道,东海是一个长期有划界争议的海域,其东西最大宽度不足400海里,这种情况在国际案例中没有划外大陆架的任何先例,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有争议海域划外大陆架的提议也不会受理。我国提交东海外大陆架初步数据信息之事(即所谓‘先挂个号’)、属于不可能得到预想成果之举,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在东海,可以肯定地说,只能有中、日、韩三个当事国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之说,而无划出外大陆架边界之实。能够提出正式申请的国家几乎全是面向开阔水域的沿海国,或者是相向沿海国的距离最大宽度大于400海里的海域。南海海域宽度大于400海里,我国只有在南海拥有划出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许多南海沿海国家都对南海外大陆架提出了申请,但是,我方却偏偏忽视了对南海的申请。
(二)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区域外大陆架信息资料的同时,表示将来还要提交其他地区外大陆架信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赋予每个沿海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同时还给以某些沿海国拥有350海里的外大陆架的权利。根据当代国际海洋划界理论和《公约》签署28年以来的大量国家实践表明,在相向沿海国距离不超过400海里的情况下,海洋划界不考虑海底的地质和地貌因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只划出一条共同的单一海洋边界,这是国际上的大趋势。中越北部湾划界就是这样的划界实践。东海是一个典型的半封闭海域,中日两国海岸相向距离不超过400海里,划界时同样理应不考虑海底大陆架的地质和地貌因素,而主要考虑海岸的地理构形和长度。由于中国大陆的海岸线长度比相向的日本列岛的海岸线长度长,中国坚持反对中间线划界立场是正确的,然而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理论和考虑所谓的外大陆架状况却是过时的,没有必要的。可以说,东海划界实际上无外大陆架所言,或者说这里的划界根本不存在什么外大陆架的问题,尽管从我国海岸向东延伸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以上。
近年来,我国各界对东海划界提出的各种各样见解与方案中,主张五花八门,大都是不切实际的。冷静和理智地分析和处理好这个问题对于海洋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种不同性质的边界一并划出一条线是当前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强烈趋势。这样的边界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国家的安全。现在对于东海划界问题有人仍然主张单独考虑大陆架划界或者外大陆架划界,只能使划界复杂化、困难化,这是不应当的。现代海洋法要求决策者和划界人员应当把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一并考虑,而我们的人士划界却把两者截然分开考虑,因此出现失误无疑是不可避免的。
南海宽度大于400海里,确实具有划出外大陆架的国际实践活动。根据1982年《公约》精神各国在南海划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后出现的200海里外的空白区(有专家称之为“面包洞”)的法律问题,如同北太平洋的白令海区出现的情况那样。然而,南海国家现在还远远没有划出整体性的200海里海洋边界,各方在领土主权和划界主张上仍然存在巨大分歧,在当前情况下也不可能得到委员会的受理。况且作为封闭海区内的南海中央部位就是存在着外大陆架问题,当前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尚未有管理和划分这种海洋区域的阐述和解释条文。并且,《公约》附件二第9条规定,委员会的行动不应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划定界限的事项。并且,《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如果已存在陆上或海上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争端任一当事国提出的“划界案”。因此,南海外大陆架划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台湾以东面向开阔太平洋的区域可以划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由于其东部近海紧接深海盆地,根据《公约》76条第1款,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三)
外国海洋划界专家对中国申请外大陆架事宜也做过评说。2009年8月14日,英国Durham大学国际边界研究中心海洋划界专家PrattMartin对我国外大陆架申请提出看法。他认为,在东海,中日两国海岸线相对距离不足400海里,只有在两国海洋划界问题解决之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才有可能去评价中国对外大陆架的申请,而在南海则能够申请外大陆架。中国对东海的申请只能带来麻烦。Martin的评说和看法是客观的。
(四)
尽管申请出现了失误,中国籍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和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的负责人事后认为这是从政治考虑问题的,不愿意承认申请出现的错误,不愿意承担责任。人们要问:真的是从政治考虑吗?绝对不是。这样不管理论是否正确、不顾前因与后果地搞下去,肯定会使东海海洋划界无限期地拖延和扯皮下去的。我们的政治必须是要建立在科学规则基础上的,不按照科学办事,谈不上是政治,有了错误就要必须改正。海洋划界实践需要尊重科学,改正决策上的错误。对于外大陆架申请上的错误应当认真找出原因,接受教训,防止不实际的盲目主张再次发生。并且,现在要积极主动地早日对南海外大陆架的正式申请做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