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D/P&D/A风险控制 浅谈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据报道200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超过1万亿美元。足以说明我国对贸易发展之迅速,当然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外贸出口业务中的货款结算方式已日趋多样化。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为了扩大出口规模,外贸企业不得不接受D/P或D/A等托收方式。但由于D/P和D/A结算方式的特殊性,存在着一个如何有效地控制风险的问题。笔者最近碰到巴基斯坦的客人要求使用D/P支付方式,其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查了大量资料以图把风险降到最少。在此就D/P和D/A结算方式及风险控制进行初步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D/P即付款交单,英文为DOCUMENTS AGAINSTPAYMENT,简称D/P。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D/P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方式。

即期付款交单(D/P ATSIGHT)是由出口方开出即期汇票,代收银行在收到进口单据后,向进口方提示见票,进口方审核无核无误,立即付款赎单的一种结算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SIGHT)是由出口方开出远期汇票,代收银行从托收银行收到单据后,向进口方提示见票,进口方审核无误,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款赎单的结算方式。

D/P结算方式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均属于无证托收,收款上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人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人不愿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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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外贸企业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当然也可循法律途径追究进口人的违约责任。

(二)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外贸企业收款

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人,甚至随便向进口人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三)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人拖延赎单时间,尤其是远期D/P,出口人将承担汇率上的风险。

(四)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在D/P付款情况下,由于进口人延迟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外贸企业需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柜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

为了防范D/P结算风险,尽可能降低损失,外贸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外贸企业可预收部分定金,尤其是对初次使用D/P的客户,在进口人不要货时,争取货物的处理主动权。

(二)外贸企业可采用信用额度管理办法,对那些经常使用D/P的客户,根据进口人的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最高信用额度管理,防止造成信用过滥现象。

(三)外贸企业可在进口方所在地事先找到代理人,并在托收申请书中写明代理人的权

限,在万一遭到进口方拒付时可由代理人代办提货、存仓、保险、转让或运回等手续。

(四)外贸企业应争取按CIF价格成交,由外贸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失,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赎单时,外贸企业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外贸企业应在合同中增加进口延迟付款加收利息的条款,促使进口人按期付款。

二、D/A即承兑交单,英文为DOCUMENTS AGAINSTACCEPTANCE,简称D/A,是由出口方开出远期汇票,代收银行以进口方承兑汇票作为交付货运单据的依据,进口方待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结算方式。

D/A是纯粹的商业信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与D/P相比较,二者有其共同点:即都是无证托收,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虽然有义务遵照其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却对托收的汇票能否收到货款不负责任,出口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信誉。但是D/A比D/P风险更大,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在D/P结算的方式下进口人要想取得提单就必须付款或向银行承兑,并待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赎回货运单据,而D/A结算的方式,是进口人先取提单,后付款,且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有的人提出,如果接受D/A结算方式还不如将单据直接寄给客户,以节省银行费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因为在实际操作中,D/A结算方式下,进口人一旦进行承兑,代收银行就会按照约定在汇票到期日准时从进口人的银行账号上划出资金,甚至进口人出于规避汇率风险,想提前付款都不容易。而进口人如果不履行付款承诺,只有两种可能:进口人破产;或者进口人提前将该银行账户的钱提空。如果是后者,后果等同于开空头支票,对代收行而言,商业信誉将大大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说,D/A结算方式银行还是有一定的责任,不能等同于直接寄单。

D/A托收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严格加以限制使用。如果在必须采用D/A托收方式,而又对进口方的资信状况又不甚了解,可以考虑先办理保理业务。即:保理公司根据出口方的委托调查进口方的资信,在对进口方的资信认可的基础上提供信用额度,出口方发运货物后,保理公司即对此项应收货款实行管理,履行催款责任,万一进口方出现信用风险时,保理公司在信用额度内提供担保,负责对出口方付款,保理公司按应收货款比例收取手续费。

而采用FOB条件交运货物的通常做法是:由出口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人议付,待进口人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人。从上我们已可以看出,进口方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人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口人应注意以下几点:出口人应对进口人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出口人应对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出口人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人对进口人的制约。一旦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人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

1,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2,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办事处。

3,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4,正本提单必须通过中国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知名银行。

5,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6,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总之,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实质上是对进口人的一种融通资金的货款结

算方式,它有利于扩大出口规模,但明显不利于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承担了一定的收款风险。因此,外贸企业必须把握好托收方式的每一个环节,慎用托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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