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税:2012年第一次税政疑难问题解答及政策解读汇总

沈阳地税:2012年第一次税政疑难问题解答及政策解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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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一次税政疑难问题解答及政策解读汇总

2012年第一次税政疑难问题解答及政策解读汇总

  2012年5月11日上午,市局相关处室召开视频会议对各基层局提出的47个疑难问题进行了答复。现将2012年第一次税政疑难问题解答及政策解读汇总材料正式发布如下:

  一、征管部分问题:

  1.我局检查一少缴契税案件,该案件纳税人为自然人,违法事实发生时间为2004年,如定性为偷税,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其偷税的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答: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期限适用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

  

  二、稽查部分问题:

  2.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公布后,没有对查补税额达到多少金额需要立案的条款(原(辽地税发[2005]140号)第十七条达到20000元立案)制作稽查案卷时,立案审批表怎么引用条款?是否只引用(国税发[2009]157号)十九条)?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立案。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是制作《发票检查底稿》还是《违反税务管理检查底稿》?

  答: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检查)案卷制作规范(试行)》中工作底稿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应该填写《发票检查底稿》。上述提到的《违反税务管理检查底稿》实际应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底稿》,涉及违反账簿管理规定、拒绝接受检查等予以处罚时使用。

  4.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检查)案卷制作规范(试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本处理决定滞纳金计算至**年**月**日,自**年**月**日起至税款实际交纳之日止的滞纳金另行计算,由你单位另行缴纳。”现根据《关于稽查查补税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0]147号)之规定,审理时间超过60日的案件,加收滞纳金的期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后的60日止和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将滞纳金的计算分为两部分,上述表述是否可以表述为: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93,456.81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起止日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2011年6月25日止和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

  答:关于滞纳金征收情况的表述,根据市局相关文件规定,由于非纳税人原因责任造成对纳税人的检查和审理时限超过规定时间的,才适用分段计算的方法,表述方面可以按你局的书写方式进行。而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检查时间超过60日的,则按照《范本》规定书写。

  5.对《关于稽查查补税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1)《通知》第二条中,审理部门在税务检查审理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审理时间及检查时间过长的原因。其中审理时间过长,是指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二条规定,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即因案情复杂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由于审理人员无法在金税三期中发起延期审理的申请,各稽查局审理科对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审理时间的案件,应填制纸质《案件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本局留存一份,报市局两份。

  (2)《通知》第三条表述: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时间超过60日的,必须履行案件延期检查审批程序。其中的60日,是指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开出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与现行市局金税三期中规定的结案时间要求存在区别。请各稽查局及时接收市局下达的案源,及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在金税三期系统进行销号并实施税务检查。

  (3)《通知》中要求申请延期检查的案件,首先填制纸质《案件延期申请表》,其中稽查局局长签字栏,要求由各稽查局一把手签字。

  

  三、货物和劳务税问题:

  6.对建筑物消防系统等进行维护保养劳务是否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对建筑物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进行维护、保养劳务,并签订长期合作合同,附带提供人员培训、例行检查测试等服务。对此情况可否比照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劳务,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答:对建筑物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进行维护、保养劳务需先判定消防系统、监控系统是否已构成不动产的不可移动部分,如构成了不动产,则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否则征收增值税。

  对于人员培训、例行检查测试等服务,则应将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7.根据《关于外省企业在我省经营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凡在我省境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外省企业,在我省经营半年以上取得的经营收入,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现在建安企业工期一般都在一年以上,但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经营收入是否应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答: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营业收入应征收河道费。

  8.企业出让一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如用电使用权、客户资源,如何确定是否征税?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用电使用权、客户资源等不属营业税无形资产征税范围。

  9.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一年或数年租金,是否适用月营业额20000元的起征点政策,怎样征税。

  答:起征点政策适用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按合同期折算出月租金,月租金未超过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10.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为分公司的,通常由其总公司统一调配车辆,是否也要求分公司名下自有车辆不得少于5台?

  答:分公司名下自有车辆不得少于5台。

  

  四、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11.建筑安装企业是否可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对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建筑安装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总包方)与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分包方)签订总分包协议,双方均按各自的营业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12.沈阳市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应如何管理?

答: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3.上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三万元以下企业,本年是否执行15%的税收优惠。

  答: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执行。

  14.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施工,因未开具外管证而在外地被核定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在我局允许扣除的税款按0.2%扣除还是按实际扣除?

  答:据实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15.个人为改善住房而出售住房如何征税?受赠得来的住房转让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居民个人为改善住房条件,新购住房后出售原居住5年以上住房,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唯一的,对符合条件取得的售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受赠取得的住房转让时,满足“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6.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个人出租的房屋,出租方取得的租赁所得一律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7.某公司负责人梁某实际持有公司80%的股份,帐载数也为80%的额度数,但在国有企业转制时,为了不引起职工不满,工商注册显示梁某持有60%的股份,另有李某持有20股份%(李某也为该公司股东,李某和梁某有协议约定由李某挂名持股,该企业可提供收到梁某投资的收款凭证)。现该单位欲恢复企业真实情况,使工商注册的内容和账载一致。因此,该企业称李某是假持股,根据实际情况,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种情况该如何认定?

  答:工商登记注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应该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份额,对李某持有股份的转让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18.学校补发教师以前年度工资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文件依据?

  答: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五、财产和行为税问题:

  19.对房地产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有何最新规定

  答:简化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缩短时限,由原来7日内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缩短为5天,提高办税效率,最大程度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为方便居民家庭办理在本市的纳税证明,地税机关将在各房地产一体化征收大厅增设个人所得税服务窗口,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手续,开具纳税证明。

  20.关于规范项目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对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转移合同的当天。

  21.对于销售地下停车位土地增值税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22.存量住房评估价格标准近期是否有调整?

  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存量房交易系数,修正存量房评估价格标准。目前,鉴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价格下降9%的实际情况,在2012年年底前,将评估价格标准下调5%。

  23.某房开企业某项目,地上房屋及网点全部销售完毕,土地增值税也已清算完毕,地下车位未销售。地下车库开发成本与整个项目开发成本无法分割,地下车库开发成本无法单独计算。该房开已将地下车库经营权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与该房开公司同属于一个总公司。现物业公司将部分车位出租,部分车位由其总公司办公自用。请示问题:该单位自用地下车库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答:2011年7月1日省局下发了《关于暂免征收地下人防工程房产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83号),规定“暂免征收我省人防部门收取的、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平战结合工程的房产税”。对此政策应如何把握?经请示省局,省局口头答复:对产权属于人防部门所有的,由人防部门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人防工程,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不征收房产税,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自用或再出租的也不征收房产税。因此,应首先确认该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如属地下人防工程应按辽地税函[2011]183号规定免征房产税;如不属于地下人防,该单位自用地下车库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计税原值按征管法规定予以核定。

  24.某企业通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破产,自然人通过拍卖取得该企业资产,包括厂房、办公楼及周围土地,现因破产企业前期契税及产权证方面的问题,过户手续还未能办理完毕,但实际使用权已归自然人所有,现将一部分出租,正常缴纳房产土地税,还有一部分未使用,该部分是否缴纳房产土地税?另:如果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产权所有人为自然人,那么未出租或使用的房产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此问题描述“过户手续还未能办理完毕,但实际使用权已归自然人所有”,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该自然人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目前征管中遇到以个人名义购买厂房、办公楼、商业用房等,取得产权后闲置未利用,此种情况是否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的规定,经请示省局,省局口头答复:“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的“非营业用”是指房屋产权证列明的房产性质为住宅等非营业用房产,而不是指个人在保有房产期间是否对该房产进行经营使用。因此,对以个人名义购买厂房、办公楼、商业用房等房产性质为经营用房的,取得产权后即使闲置未利用,也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买土地时向人防办交纳的人防工程费能否作为征收契税的税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凡属于取得土地权属应支付的费用部分应计入计税依据中,反之,不应计入。

  26.承包农村土地既建厂房又有种植、养殖项目,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答:按应税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确定计税依据。

  27.我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一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是毛地而不是净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给予居民住宅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征税,如果征,怎么征。

  答: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6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征税的拆迁补偿费,按照规定不能取得发票的,若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是,属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8.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以其他名义退回部分土地出让金,该种情况下,土地价款是否应扣除退回的出让金?即:

  (1)房产税方面:计入房产价值的地价是否应扣除该部分退回的出让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地价的确认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土地价值把握,一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出让金、地价款及合理的相关税费,如拆迁补偿费、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工程费、建安费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地价应包括土地出让金,金额应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政府以其他名义退回的部分,在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时不能予以扣除。

  (2)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加计扣除的土地成本是否应扣除该部分退回的出让金?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29.我区一企业向我局申请免税,免税事由为:因生产经营需要搬迁,原有场地不再使用。免税依据为“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给予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辽税政四字[1990]84号)。问:该企业非政策搬迁是否能享受免税待遇?

  答: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939号),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30.沈阳焦煤有限公司下属蒲河煤矿向我局申请煤矸石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免税依据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一条: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该文件是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所下,同时指出“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问:该企业能否享受上述政策规定?

  答:省局未制定过针对地方煤炭企业的土地税政策,不能享受。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地价的范畴是什么?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外,还包括什么?

  (2)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答:地价的确认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土地价值把握,一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出让金、地价款及合理的相关税费,如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工程费、建安费等。

  3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人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这里所称的“直系亲属”是否包含兄弟姐妹?是否与财税[2009]7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二款及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三款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兄弟姐妹之间的赠与是住宅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现一体化系统录入兄弟姐妹赠与不产生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3.一份货币安置协议是否可以分次抵免多套新购住房契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现纳税人重新购买多套房屋,但只能提供一份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可以一次或分次抵免相当于拆迁补偿款部分的契税?

  答:如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符合45号文件相关规定,可分次抵免相当于拆迁补偿款部分的契税。但征收分局应在《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被拆迁房屋契税手续中加以注明已抵契税情况并加盖印鉴予以确认。

  34.购房时间如何确定问题

  国税发[2007]33号和辽财税[2010]886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日期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而辽地税函[2005]258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以上文件确定购房时间不一致,而征管软件只能认一个,我们在工作中应如何确定,请市局明确。

  答: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35.行政区域调整产生的改证问题

  我局经常有纳税人打来咨询电话问行政区域调整后应在哪个分局补改契证问题,由于行政区域调整,纳税人需要更改契证中的房屋地址,但原发证机关因“金税三期”系统无法生成其他区的地址,无法更改系统信息;而划转后的房屋所在地分局,因没有契税征管档案,也无法为其更改信息。对于因行政区域调整产生的改证问题应由哪个分局负责,请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区划调整实施方案》及《关于行政区划调整中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窗口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已予以明确。

  36.转让方未申报税款信息传递工作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窗口转让方未申报税款信息表》的传递工作,存在以下几点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1)当房地产主管税务机关与转让方主管税务机关为不同分局时,应依据房产所在地还是税务登记地传递涉税信息表?

  现阶段操作方式为:若“金三”系统中能够查询到转让方税务登记记录,则传递至转让方主管分局;若无税务登记记录,则传递至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分局。但由于流转税、企业所得税需由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征收,本着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原则,最终应由房地产主管税务机关还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受理意见?

  (2)“金三”系统中查询到的社保登记、临时登记能否视同为税务登记,作为确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依据?

  (3)由于区域调整等原因,使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企业税务登记档案进行了相应的移转,但“金三”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信息仍归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与实际档案所在地不一致。针对此种情况,应如何传递涉税信息表?

  答:(1)请按《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203号)第一条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的办理程序要求受理。即:欠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2)社保登记、临时登记不能视同为税务登记。

  (3)请按《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203号)第一条规定办理。

  37.关于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新购存量房停用半年以上是否免征房产税的请示

  吉林银行于2011年3月2日购入位于沈河区友好大街3号(裙房1-7层)存量房,并于5月3日向吉林银行沈阳分行出具无偿使用协议书,授权沈阳分行使用。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于2011年6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装修期7个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吉林银行沈阳分行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超过半年以上是否可适用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答:应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涉税备案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68号)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房产税减免。

  

  六、社保部分问题:

  38.针对农村开办的种植场、养殖场等合作社性质的纳税人能否可办理养老保险?

  答:《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合法依据,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按上述两条的内容规定:地部部门在社会保险费日常管理征收过程中,发现未参保企业,应督促企业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七、发票部分问题:

  39.某公司主体税种为营业税,经营范围为管道线路建设、销售、租赁、运营维护及工程维修。该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为外雇工程队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原材料采取外购方式取得,公司的项目为沿公路两侧预埋多孔PVC波纹管、碳素螺纹管,待出售,主要销售对象为网络传媒、电信、移动、网通。现该公司提出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当否,请市局明示。

  答:经相关业务单位确定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可以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40.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如果想在地税部门代开工程或者劳务等发票(工商执照的营业范围没有注明工程、劳务字样),能否开具?

  答:临时发生的工程、劳务等业务如经察属实,可以到属地地税机关代开相应发票。

  41.团购网站在收取消费者钱款以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消费者提供任何餐饮或相关行业发票,消费者在消费后也不能从餐饮等行业消费场所获取发票。对于此类团购消费的经济行为,其发票应由哪个环节开具?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付款方应在消费场所取得发票。

  

  八、综合部分问题:

  42.现阶段如何推进“双进双解”工作

  答:市局和基层局将成立“双进双解”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结合建设项目税源管理工作,对重点项目纳税人开展“贴身式”纳税服务,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开通“局长直通车”,在互联网搭建税企交流平台,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指导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降低涉税风险和税收成本,全面做好纳税人涉税诉求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43.在房产交易中,如何执行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答:严格按照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中规定的新价格标准及区域划分,积极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市民切身利益。

  44.基层局遇到解遗项目房屋转让税收问题时,应该如何办理?

  答: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解遗房”再次转让过程中,因手续不全而无法开具发票的,在购房时间认定上,以买受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出收据的时间为准。对购房超过5年且是非普通住宅上市交易时,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扣除凭证为房屋交易合同或收款收据凭证。如纳税人同时提供交易合同和收款收据凭证时,扣除金额认定采取孰低原则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解遗房,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45.按次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如代开劳务发票,所说的每次有没有具体时间界限?

  答:没有时间界限。只要不是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收入的均按次纳税。

  每次开具发票的具体内容应与本次所缴纳营业税的业务相对应。

  46.经营墓地的纳税人转让自己修建的墓地后,一次性收取20年的管理费,问:该管理费是否征税?文件依据?

  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无减、免税规定。

  在营业税方面,墓地管理费可作为殡葬服务收入处理。

  47.某校车公司,行驶证均以该校车公司名义办理,由个人使用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同时,个人向家长收取一定数额的乘车费,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及个人如何征税?乘坐校车所缴纳的费用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应开具什么类型发票?

  答:对校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按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判定营业税纳税人,如分别确认纳税人时,管理费需缴纳营业税。

  取得乘坐校车的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客运)收入。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后可开具《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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