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传销的思考和建议 北海打击传销2016

先引述新华社的一段报道: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自今年(2007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

工商总局、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10日联合召开全国电话电话会议,对这次行动进行了部署。

这次行动的重点是: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将排查出一批重点案件实行督查督办;集中全力侦破一批传销大案要案,坚决取缔一批涉及人员多、影响大、跨地域活动的传销组织,摧毁传销网络。

据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介绍,今年1到5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传销案件1200多件,取缔传销窝点1.49万个,教育遣返受骗群众32.4多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32起、592人。但是,目前传销在一些地方仍顽固存在,有的地区十分猖獗。这样的打击传销全国统一行动在《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后已举行过多次,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严打其间传销组织转入地下,避避风头,风声过后,又会卷土重来,甚至更加甚嚣尘上。为什么非法传销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相反在一些地区却死灰复燃,愈演愈烈呢?笔者作为一名反传销志愿者,而且也曾经是一名非法传销的参与者,认为打击传销必须要有好的方法,要建立一套打击和预防传销的长效机制,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很多。首先是法律的威慑力远远不够。《禁止传销条例》对什么是传销界定得很清楚,但是以《非法经营罪》对传销网头进行处罚,明显太轻,也值得商榷。非法传销的公司和产品只是一个幌子,主要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主,入门费并没有交到公司账上,而是进了网头的腰包——这实际上是一种诈骗,与经营根本不沾边。传销头目应以类似诈骗罪惩处,以往被定非法经营罪,明显太轻。传销组织编造一个个“善意的谎言”,以介绍工作、做生意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到异地,然后编造神话,通过一些虚假的表象,现身说法,反复洗脑,从开始到最后,无不充斥着美丽的谎言。很多传销组织都疯狂地叫嚣:世界最难的两件事:一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口袋,二是把自己脑袋里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
两者兼备的人是智者,是中国的栋梁之材!
两者取其一的是强者,是个行业的风骚人物!
两者皆不会者,是从传销里逃出的无胆之辈!
此话很经典,只有传销组织成就了这两件惊天动地的“伟业”:一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口袋,二是把自己脑袋里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这帮骗子的丑恶嘴脸被暴露无遗,简直就是赤裸裸的诈骗!传销有自身的特点,有个“神秘感”,一个级别知道一个级别的事,一级骗一级,网头深居幕后,互相联系很少,与下面多是电话等单线联系,交钱的时候不给收据,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上它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造成认定犯罪所要求的证据锁链获取困难,而对新型的互联网传销犯罪,收集、固定证据更是难上加难。而《禁止传销条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在查处传销时怎么取证是执法部门感到头痛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在查处传销窝点时只能简单的驱散,即使抓到了幕后的网头,也因为取证难,忙活了半天也只有无奈地放人。法律应该对传销取证做详细的规定,着重打击那些高居金字塔顶端,或者骗到钱后已经离开网络的黑心网头。让骗子们知道:人在做事天在看,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由于调查取证难,所以一旦上当受骗,就会面临“求天不应,告地无门”的尴尬境地。很多传销受害者在与笔者的交谈中不无气愤地说,骗他们的网头回家后,有的气焰非常嚣张,不但对他们的损失不理不睬,有的骗到钱的还公然买了轿车,住了别墅,招摇过市,俨然一副暴发户的派头。据粗略估计,全国的传销大军有数百万,上千万之众,而那些心狠手辣,坑蒙拐骗,双手沾满血腥的传销网头更是成千上万,但是现在那帮吃人不吐骨头的黑心网头仍旧逍遥法外,真正绳之以法的没有几个,即使有那么几个网头落入法网,也仅仅判了两三年,甚至一年半载的徒刑。轰动全国的“3.15”非法传销大案(即“天狮美丽佳人”),查清该传销组织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传销人员达10万之多,涉案总价值数亿元,而其“精神领袖”罗国文才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如此罪大恶极的传销“教父”级人物判得如此之轻,焉能服众?所以很多传销网头都抱有侥幸心理:这个行业虽然犯法,但是只要心狠,还能够骗到钱,而且即使抓住了也不会掉脑袋,最多也就判两三年。传销网头有一套对付打击的“经验”:他们首先隐匿证据,再就是转移非法所得的财产,而且隐匿得比较隐蔽,无从查找。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也拒不交待其财产的隐匿场所,即使被判几年刑,刑满释放后还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基本上“毫发无伤”。法律被人视为儿戏的时候,还能起到威慑的作用吗?非法传销所导致的人间悲剧磬竹难书: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多少家庭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多少亲朋反目成仇,形同路人;多少恋人劳燕分飞,天各一方......对于每个传销受害者来说,即使对那些黑心网头碎尸万断也不为过,因为他们很多人早已是众叛亲离,有家不能归,甚至连生活下去的勇气也没有了!要想遏制犯罪,必须要让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首先在心理上让其退避三舍,不敢越雷池半步,在以身试法前能望而却步,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我们呼吁传销以类似诈骗罪论处,最好单独在刑法里设立传销罪!其次是打击传销应该以公安为主,工商为辅,法律更应该将各自的职责更加明晰化。“十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这是多头管理的弊端,对自己部门有利的事情大家都抢着去做,而没有的利的事情就互相推脱。为什么打击要以公安为主,工商为辅呢?1、现在的传销已由过去的传商品过渡到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商品只是一个道具,甚至根本无商品,真实的商品买卖已逐渐淡化,演变成一个个诈骗团伙,说它是治安和刑事案件更贴切一些。这类案件当然归公安机关主管。2、在人们的印象中,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虽然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安机关具有强制性,可以采取传讯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工商部门则是一个主管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部门,只能查处,没有传讯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传销组织都有一套对付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的方法,在接受执法人员的问讯时,一问三不知,都是千篇一律的回答:我刚来,不知道!所以很多时候工商部门在查处传销窝点时,往往因为传销组织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只能不了了之,驱散了事。而公安机关有一套技侦手段,可以顺藤摸瓜,抓住幕后的网头。也正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努力,才破获了几个有影响力的传销大案、要案,严厉地打击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所以公安机关对传销组织有更大的威慑力。3、工商部门人力有限不说,在查处传销时还有时间的限制,因为他们有比较规范的作息时间,每天按时上下班,周六周日休息,这样在对传销的查处上存在很多盲点,所以很多传销组织为了躲避工商部门的查处,与工商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风声紧时,他们会选择早晨上班前、中午吃饭时间、下午下班后,以及晚上上课。而一些大型的分享会(躲在幕后的高级别头目在宾馆、迪吧,或者歌厅现身说法,极富蛊惑性,往往有数百人参加)则会选择在周六周日举行,这个时间相对安全。而公安机关则24小时出警,可以及时查处传销,不存在管理上的盲点,不会贻误战机。4、《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众所周知,传销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表面很“人性化”,对新人很热情,可谓“关怀备至”,出入有人陪同,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打电话也有人在旁边监视,新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其监视之下。有的组织还会找借口“借”走新人的手机,让刚到的新人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以安全为由把新人的钱卡等物代为“保管”,防止新人跑掉,然后在封闭的环境里反复洗脑,最终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很多传销受害者在当初都有比较清醒的头脑,就是在限制自由后,想走走不掉,然后被强制洗脑的。综上所述,传销实际上对每一个新人都限制了人身自由,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这样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所以说在打击传销上,公安机关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无容讳言,现在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对非法传销坐视不管,他们认为打击传销是工商为主,公安为辅,如果工商局请求公安机关配合,他们才会出警,即使向110举报传销窝点,也被他们推脱得一干二净:传销归工商管,你找工商局!甚至连亲人解救,公安机关也是很难伸出援手的,经常听到警察说:如果没限制人身自由,他本人不愿意走,我们不管!然后一下全推到工商局。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上不应该“民不举官不究”,或者干脆不管,因为刚被骗来的新人人生地不熟,又加上人身自由被控制,根本没有机会报警,所以很多新人在那种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会感到恐惧甚至绝望,采取拿刀伤人,甚至跳楼的过急反应,导致了很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所以说当更多的人们落入传销虎口,失去自由,被愚弄,被欺骗的时候,作为手握公平正义之剑的公安机关,在传销经济邪教面前,更应该挺身而出,而不应该做一个平静的看客!如果在一个城市,公安部门在打击传销上袖手旁观,只有一个工商部门在那里无力地单打独斗,那么这个城市的传销不猖獗才怪!希望我们在举报传销窝点的时候,公安部门能出警,不说查处,就是简单的驱散,也可挽救很多刚被骗到传销组织的新朋友,让他们以及传销人员知道,这个是犯法的,不让传销组织者留下口实:你看我们这个肯定不犯法,连警察都不管!也希望我们在解救自己的亲人时,警察同志能及时提供帮助,你们的到来,肯定能吓阻那些围追堵截的传销人员,你们的几句劝说,也可能让一个人迷途知返。有困难找警察,我们太需要你们的帮助了。《禁止传销条例》对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的分工协作上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很笼统,所以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还应该从法律上对它们应尽的职责规定得更详细一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法律上突出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上的主导地位。打击传销应该公安主导,如果这种“工商为主,公安配合”的格局不打破,那么传销是打击不下去的。再其次是对传销参与者不能只是简单地驱散,而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传销骨干必须拘留。虽然《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组织者、参与者都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打击传销的思考和建议 北海打击传销2016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传销流动性大,活动隐秘,加上被洗脑后都执迷不悟,不会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所以抓捕主要传销头目很难。主要网头往往躲在幕后,身居异地,遥控指挥,因此传销源头难以发现,组织者难以抓获。而底下的人都是受害者,根本就没有钱,即使刚加入的人有运作资金,但他们的自我保护做的非常好,钱和银行卡都藏起来的,不容易搜到,所以以上的处罚措施都没有可操作性,很多时候执法部门也无可奈何,只能驱散了事,即使抓了几个小头目,不大一会就放回去了,这样不但没有丝毫效果,相反传销组织更加有恃无恐,回去后更加猖狂地对底下的人叫嚣:你看这个行业犯法的话,警察(或工商)会把我们放回来吗?所以很多对“行业”怀疑的人就坚信不犯法,从而稀里糊涂地交钱上了线。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在加大“抓头目,摧网络”力度的同时,应该把传销骨干(C级主任)也列入黑名单,抓到后实行拘留(最多可刑事拘留一个月)。虽然这些不明真相的C级小头目也是受害者,但他们已经变成了骗人者,在传销网头身居幕后以后,他们是传销骗术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把这些小头目抓进去以后,整个传销网络将会群龙无首,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如此,则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执法部门在清理传销窝点时,对传销人员只是驱散了事,很多地方连说服教育都没有,除非是构成刑事案件,才有可能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但传销人员已被传销组织“洗脑”,执迷不悟,把执法部门的打击当成“负面”,他们发财心切,辨别能力差,心存侥幸,没有耐心的说服教育是不可能醒悟的。所以执法部门要从心理上拯救他们的心,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做的是一个犯法的东西,引导他们知道事实真相,从而早日迷途知返,主动远离传销。对于有过传销经历的人我们要多多理解,不歧视、不仇恨,让他们重新受到亲情的接纳,他们也是受害者,不是他们的错,错的是那帮黑心的网头,他们渴望改变、追求财富的欲望没有错,错在他们选错了道路,被别人利用和欺骗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为有志者找适合的工作,或者提供一些劳动技能上的培训,让他们尽快从传销的泥潭中挣扎出来。最后是严重的地方保护。非法传销在某些地方越来越猖獗,可以总结一下:黑心网头是罪魁祸首,地方政府和提供活动场所的老百姓成了帮凶!传销组织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其生存环境。大家都知道传销组织都采取异地邀约,把天南海北的人骗到某一城市进行集中“洗脑”。由于大批人员的集聚,他们要吃要住,所有生活资料都在当地选购,某种程度上会给当地经济带来短期的“繁荣”。再加之许多群众法律和社会意识淡薄,唯利是图,主动为传销人员提供活动场所。更有甚者,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地方保护根深蒂固。我们很多地方政府对非法传销的默许和纵容已经不算是什么秘密了,广西对非法传销的地方保护更甚,因为很多城市都很贫穷,地方政府把传销也当做“产业”来发展,因为几万人的传销大军,对当地肯定有好处,菜价涨了,菜农受益;房价涨了,老百姓争相盖房,据说当地还提供优惠贷款,鼓励盖房。一个传销“产业”,带动了其它各个产业,何乐而不为呢?如果地方经济上去了,为政一方的父母官不但脸上有光,而且还可以升官发财。当然地方保护在全国都普遍存在,地方政府确实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社会需要公平正义,我们的执法部门更应该拿起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把非法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露头就打,而不是消极应付,坐收渔翁之利!传销组织经过这么多年的苦心经营,很多都带有黑社会性质,并存在官匪勾结的现象,在当地建立了一张关系网,一有风吹草动,很多既得利益者都会向其通风报信,并提供保护。很多传销课堂在当地都存在好几年了,而且家喻户晓,执法部门也多次清理过,可是依然“涛声依旧”,又有几个见利忘义的房东领到了5万到50万的罚款呢?这一现象值得深思。所以要想彻底铲除传销,还必须打掉这张关系网,惩治不作为并提供保护的贪官污吏!传销组织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让一个新朋友从不理解到理解,不认可到认可,最终把受骗者改变为死心塌地的骗人者。在做反传销的解救时,我们反传销的专业人员面对传销痴迷者们往往也无能为力,他们把我们所说的一切全都当成负面,只相信他们所看到的“现实”,反洗脑的工作实在太难了。而传销网头活动隐秘,身居幕后,遥控指挥,连传销人员都不知道他们身在何处。因此传销网头难以发现,组织者难以抓获。打击传销的重点只能放在传销的源头,出租屋的管理上下手。《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场所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在一个城市里非法传销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谁敢给传销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就罚款,让《禁止传销条例》得到真正执行,非法传销没有了生存的土壤,肯定就不会那么猖獗了。执法部门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传销。打击传销取决于各个地方的态度,需要切切实实的行动,更需要各个部门的齐抓共管。打击传销工作应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区、街道(村)为单位完善综合整治的格局,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并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的范畴,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警力有限,民力无限!光靠执法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每个有良知的人行动起来!为了提高民众的积极性,政府机关可加大宣传,在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并向举报者予以奖励,也可公开招募一些热心公益的反传销志愿者,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非法传销打一场持久的阻击战,彻底地铲除传销经济邪教!附:可以学学一些城市打传的成功经验:

  建立“一个信息台”。各居(村)委会制作“房屋租用动态图”,并上墙公示,把出租房、宾馆、饭店以及社区(村)内的常住人员、外来人员等基本信息录入台账,建立集线索收集和指挥协调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执法部门可通过该平台,根据线索迅速进行排查并制定行动方案,捣毁传销窝点。

  发放“一封公开信”。居(村)委会组织人员向辖区的每个出租房主发放印有非法传销危害、相关法规及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致出租房主的一封公开信》,同时,通过发放传单、悬挂横幅等形式,加强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房主的教育工作。

  签订“一份责任状”。区(县)政府与街道办(乡、镇)、街道办(乡、镇)与居(村)委会;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责任民警以及工商局与工商所之间要层层签订“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责任状。明确打击传销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因渎职、失职或重视不够导致恶性事件或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构建“一个监管网”。街道办(乡、镇)居(村)委会组织常住居民、保安、联防队员等组成“打传巡查组”加强社区巡查,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监控传销,让外来人员能够拒绝传销,让出租房主能举报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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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部司日本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思考

他曾经是日本“食品添加剂之神”,什么食品卖不出去到他那里都能找到解决办法,什么快过期的食品他都能通过神奇的粉末或液体使之看上去新鲜诱人。如今,他成为反添加剂的先锋。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思考安部司(日本) 《 光明日报 》( 2011年07月

对本课程的意见和建议 对某课程的建议和意见

1.本课程总结:首先感谢张勃老师和张娟老师对本课程的努力和辛勤劳动,以及张勃老师给我们的机会让我们与建筑师面对面交谈,这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课程。其次,对于引进统计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有所扩展知识面,再次,张勃老师所请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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