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假-国家法定年假规定
【2012年假-国家法定年假规定】您好,沈律师,我想请问下您关于年假制度的规定,我是2010年11月16日进入我现在的公司,2011年11月16日我开始休2011年度的年假,现在我想休2012年度的年假可以吗?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答疑:
年假,指给符合休年假条件的职工每年一定天数的带薪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
年假原本是企业自愿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希望员工通过休假来缓解紧张工作带来的压力,用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但自从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年假就带有了强制的意味。
一、适用年假的前提条件: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假的计算方法及年假的国家规定:
年假的计算办法: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新入职之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在新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工资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不享受年假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结论】:关于职工在实际工作中所享受的年假休假天数应根据该职工个人情况予以确定,该网友可以根据本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是否符合享受2012年年假的条件,如果已经符合,可以向单位申请,如果单位未安排休法定带薪年假,那么在这位网友离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将未休的带薪年假折算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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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