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日子是很好过,可想到人家还在受冤,心里很难受”—— 难受想哭

“我现在的日子是很好过,可想到人家还在受冤,心里很难受”——郑传本律师谈“两梅案”
【按】看到南方周末报道上海“两梅案”,想起多年前为某法制杂志(我也忘记是哪一本了)采访郑传本律师。当时是到他家做的采访,他拿出许多相关卷宗和材料让我看。今天看报道才得知,郑律师已于2009年去世了。——2013年4月8日
特约记者 孤云
郑传本,1933年11月生于上海,祖籍浙江鄞县。现任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传本出身清贫,从小只读过3年小学,上海解放初期参加革命,一直从事公安、法院工作。1980年从事律师工作后,曾任上海和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律师高评会委员,上海市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为新中国首批一级律师。郑传本在刑事辩护方面颇有建树,先后有十余名被告人经他辩护宣告无罪,解冤获释。他还成功地办理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起用诉讼手段解决的电影《十六号病房》剧本著作权纠纷案和上海恢复律师制度后首起涉外索赔案。近年来,郑传本由于年龄关系,已逐渐淡出律师舞台。
人生三部曲
郑传本在律师界可谓传奇人物。这种传奇色彩,体现在他71年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体现在他那桀骜不驯的性格。
小学没有毕业的郑传本经历了从报童到工厂工人,再从公安局政治侦察员到法院法官的人生旅程,最后在律师职业找到自己的人生支点。有着20年公安、7年法官、25年律师的经历,郑传本的人生岂能不精彩。
郑传本家坐落在上海市杨浦区黄浦江边上一处高级住宅小区,是一套三层复式套房,在阳台上眺望,黄浦江美景尽收眼底。如今,郑传本基本不接案子,也逐渐淡出由他领衔成立的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的具体事务。赋闲在家,安享晚年的郑传本,谈起这71年的沉浮人生,恍如就在昨日。
真正对郑传本产生重大影响并非少年时期的报童经历,而是19岁那年他“跑步”进入公安队伍。
1953年1月13日,上海市榆林(后并入杨浦区)区委召开“民改”工作队员的座谈会,拟选送一批优秀青年加强充实公安队伍。在此之前,作为厂工会推荐到区里参加“五反”宣传干部学习班,而后又在“民改运动”中被抽调参加区委“民改”工作队的郑成本,身不由己地站在了一个人生转折点。
“当时也没让大家回去考虑商量一下再说,就由在场的一位公安干部带领集队,喊了立正、稍息、向左转、起步走等口令,很快步行到了榆林路707号当时的榆林公安分局(后合并入杨浦分局),就这样简单从容的参加了革命工作。”郑成本一边在本子上写着当年各种政治运动的名称与具体时期,一边讲述着自己的故事。到分局后,郑传本被分配在政保科当侦察员,后来又在局办公室搞过综合调研和文字整理工作。文革期间,郑传本被赶到崇明岛东风农场接受“斗、批、改”,最后的组织结论是“严重政治错误”,被在党内作“严重警告”处分。之后,郑被下放到上海冶炼厂劳动,直至1971年“9?13”林彪事件发生后,才被召回归队,并且撤消了文革中横加于他的错误处理结论。
在公安队伍,郑传本一晃呆了20年。
1973年4月,郑传本被串调到杨浦区法院,历任审判员、副庭长。这可谓郑传本的人生二部曲。
在法院系统,郑传本工作了7年时间,其间让他难以忘记的经历,是“四人帮”垮台后,他曾主持一个复查小组,平反了大批历史冤假错案。“有的棘手案件还是顶着院领导的不同观点,按照程序,才依法彻底纠正过来的。”
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后,上海市开始筹备律师协会。1980年4月郑传本被调到当时律师协会。1981年2月,郑传本从中央政法干校学习回来后,进入上海第二法律顾问处。至此,郑传本从一名法官角色转换为律师。
有着20年公安侦察工作和7年审判实践经验“垫底”,郑传本弹奏起人生第三部曲有声有色,如鱼得水。
这些年来,仅刑案一项,经郑传本作无罪辩护并获得成功的即有十余起。一名律师能办成十余起宣告无罪的案件,且大多几经曲折,实非易事。其中既有一审判决有罪,经过上诉才撤消原判,宣判无罪的;也有一审采纳律师意见,作出无罪判决,但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经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还有的是检察院作两罪起诉,律师作无罪辩护,一审为了“平衡”,折中认定一罪,导致双方不服,提出抗诉、上诉,最后经过二审辩论,两罪全部推翻,彻底宣告无罪的。
1988年评定律师职称时,郑传本经司法领导机关破例批准获得全国首批一级律师的职称。2000年10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委托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所作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在上海近500家律师事务所中的知名度,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排名第二;在全市近5000名执业律师中的社会知名度,郑传本律师名列第一。
从一名小报童到一级大律师的传奇经历,郑传本在一篇自传性文章中透露了自己的心迹,文章标题是“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我现在的郑传本”。(刊登于1999年第10期《中国律师》杂志)
律师生涯二重奏
在郑传本的律师职业生涯中,有两件使他声名远扬的“事件”,一件使他赢得赞誉,另外一件却不无“恶”名味道。实际上,好名与“恶”名一直是他律师生涯中交织进行的“二重奏”。
第一件事发生在1987年。那一年11月,上海发生一起震惊全市的持枪抢劫银行、杀人的恶性大案,该案罪犯于双戈被判处死刑。对于其女友蒋佩玲及好友徐根宝包庇窝藏案,作了庭审实况播放。
1987年12月9日,郑传本带着学生曹海燕出庭为蒋辩护,“律师在庭上发问论辩的语言艺术、敏捷锐利的应变能力和措辞谈吐的形象风采尽收现场旁听者和广大电视观众的眼底。”经过电视传播,郑传本的名字在沪上不胫而走。
事后在众多群众来信中,有人在“崇敬”与“钦佩”之余,不无担心地说:“这样会不会得罪公安局、检察院?”1999年郑传本在文章里回忆此事的时候说:“现在十多年过去了,我可以告慰大家的是,在这些年的律师生涯中,虽因对某些案件的不同观点,与公检法的同志难免有些‘摩擦’与‘碰撞’,有的甚至相当激烈与紧张,但至今尚未遇到过任何实质意义上的‘麻烦’。”
然而,麻烦接着就发生了。
事情发生在2001年3月23日上海某法院,当时郑传本是某日化公司董事长陈某的刑辩律师,在下午法庭辩护阶段,郑传本质疑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一份未经法庭质证的供词内容,认为这样做不符合诉讼程序,并请求法庭对这份“亲笔供词”的书写背景及其真实程度进行法庭调查。但是,郑传本话音刚落,审判长就打断他的发言,声称“辩护人有什么权利指挥、指责法庭!”接着,审判长宣布“休庭”,后来又喝令法警“把他(指郑传本)押下去”。
事后郑传本说:“我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对刑辩律师的风险和难度略知一二,但被法官喝令‘押出法庭’还是第一次。我认为,审判长喝令法警将律师押出法庭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律师执业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犯。”
这件事情还有另外一个背景,郑传本说,审判长喝令将他押出法庭之前,在庭审休息时,审判长曾私下对他说“检察院这方面的问题你不要讲,你讲了我不好办”,郑传本却对这种非程序的“私下沟通”不当一回事,针锋相对道,“如果这样的话出于老百姓之口,我可以理解,竟然出于审判长之口,我觉得佩服你的勇气”。
“这句话也许在客观上冲了法官的自尊心,才有后来将我‘押出’法庭的怪事发生。”郑传本说。
“我认为,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才是一个合格律师的基本职责。但据我多年办案接触的情况,不少法官对‘程序’这一关并不很重视。甚至对律师在程序上提出辩护意见有反感。我认为,根据当前的执法环境,在某些法官和检察官面前,律师往往是绝对的弱者!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理解,才能将目前的司法环境改善得更好一些。”
如果说这件事情为郑传本带来“恶”名的话,中国敢于冒这样的“恶”名在法庭上极力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律师并不多见。不过,对郑传本造成声誉损害的并不是这件事情,郑传本的“冲”劲也不仅仅表现在这一桩案子。
一桩抱憾至今的“两梅”案
有一桩案件,郑传本在辩护过程中承受了巨大压力,其桀骜不驯本色也体现得淋漓尽致。这桩后来被称为“两梅”案的案件,是一桩富有争议的案件。
“我现在的日子是很好过,可想到人家还在受冤,心里很难受”—— 难受想哭
据郑传本本人提供的材料(上面有郑传本及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愿为材料“所叙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及《法律服务时报》报道(2002年11月8日第44期《律师郑传本为名誉而战》,作者谢庆):“两梅”案发生在1995年7月6日,被害人顾敏黎当天早上8时许在家被人杀成重伤。同日上午10时1刻,其夫梅吉祥因病从厂里请假回家,见状急打“120”电话求救,经仁济医院及时抢救,顾才幸免一死。时隔4个半月后,梅吉祥连同胞弟梅吉扬被公安机关以“预谋杀人罪”逮捕。1996年2月1日检察院以相同的罪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996年2月15日,被告的母亲凌爱玉(时年66岁)委托郑传本为其子出庭辩护。1996年12月16日,郑传本等4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在一审法庭为2名被告作无罪辩护。1997年2月,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梅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梅吉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官宣判时,两被告当庭呼冤并提请上诉。
进入二审后,郑传本等人继续担任“两梅”的辩护人。1997年11月1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再次呼冤并提出申诉。同时,郑传本及王文正(时任上海律师协会会长)、朱洪超(时任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等五名律师也联名为其提起申诉。申诉依然被驳回。
就在此时,“16万的高价律师最终输了官司”的相关报道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1997年10月,上海《青年报》发表“两兄弟杀人事发搬请大律师郑传本16万出庭”等文章,文中说“16万元打一场刑事官司,这或许可称为刑事案件律师收费的全国记录。”《钱江晚报》刊登了标题为“郑传本高价出庭的‘两梅’杀人案承办员王庆芳检察官细说内幕”的文章。文中说“花大钱请名律师并不能买回无罪,至少已被终审裁定的梅吉祥、梅吉扬兄弟(郑传本为之辩护的‘两梅’)证明了这一点。”
郑传本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进行罪轻或无罪的辩护并收取律师费,是律师履行正当职责的行为,律师收费并没有禁止风险代理。律师的正常工作被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媒体做歪曲事实的价值判断后广为传播,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贬损。
郑传本认为,这些事实已经构成了对他名誉的侵害。1999年10月起,郑传本先后四次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上海《青年报》、《钱江晚报》、‘两梅’案承办检察官王庆芳登报认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6万元”。“但是,有关法院在已经立案受理,并且收了我的诉讼费后,竟然不经开庭质证审理,就莫名其妙的以所谓‘缺乏侵权事实’为由,草率的驳回起诉。”对于当年的名誉侵权案,郑传本如今不想再提,而与此相关的“两梅”案,仍然是他心上的一块石头。他说,“我现在的日子是很好过,可想到人家还在受冤,心里很难受。”2004年1月30日,最高法院立案庭下达《立案通知书》,“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由于该“通知书”的结论,不是明确的“驳回申诉”,而且不是以最高法院的名义作出,而是以职能庭的名义作出的,郑传本再次搬出厚厚的卷宗(复印件)重新推敲,琢磨了控辩双方的证据体系及其证明效力,写成《反驳最高法院〈立法庭通知书〉的错误决定暨请求从速立案再审的补充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同时,郑传本将申诉状抄报上海市司法局领导,在今年5月10写给该局领导的信中,郑传本写道:“我现在的日子真的过得很好,24年的律师生涯,在局领导和律协组织的关怀、支持下,真正获得了‘名利双收’的实惠,……但是,我也非常同情与惦念经我亲手办理,至今蒙冤在狱的‘两梅’兄弟的苦难处境,我还特别对舍命为子鸣冤,不断往返京、沪申诉的‘两梅’的古稀父母不知还能支撑多久而深感忧虑。我也为自己至今未能办好此案而时时感到痛苦与愧疚,所以,我一直在支持他们的申诉。”
许多司法界朋友劝过郑传本:“你已功成名就,还是趁早安全着陆了吧!”郑传本笑道:“着陆是着陆了,心里却仍有遗憾。”这些年来,郑传本一直琢磨着把自己的一生经历写成书,他说:“但是,“两梅”案没有最后合理的平反,写书也没心思,写了也是吹牛。”200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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