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法律顾问建议书

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管理,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组织应当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但是,我国几千年来由于受“官本位”的影响,整个社会依法治理的理念尚未确立,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初建阶段。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还取决于领导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已经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单位,工作尚趋于形式;三是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刚性制度作保障,也缺乏经费保障;四是法律顾问缺乏良性遴选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上述这些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建立。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从全国各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数量可以反映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现状。在政府法律顾问方面,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统计,有23500余名律师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其中1300余名律师担任省部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8100余名律师担任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14000多名律师担任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25万律师中仅占十分之一。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截止2011年底,全国有1200多万家注册企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只有30万家,仅占2.5%,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没有聘请法律顾问。在社会组织法律顾问方面,我国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4.9万个,律师担任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覆盖面也非常小。

二、建议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的重点工作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有效途径。为实现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政府机关和国企率先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家出资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的法制部门,配备获得国家律师资格、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法律专业人员)。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制组织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

(二)建立内外法律顾问工作协调机制。

供职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务人员,他们和社会律师各有优势,不能相互取代。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法律顾问各自独特作用,二者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凡涉及诉讼、仲裁、重大法律事务、重点项目的法律事务,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办理,内部法律顾问进行协助。

(三)加大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宣传。

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宣传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对法律顾问的重视程度,逐步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法律顾问也要通过自身出色的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展示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

(四)逐步建立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支付机制。

政府要转变观念,应支付相应“对价”,聘请执业律师为政府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形成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提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引入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在政府引领下,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比例,推动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五)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继续教育。

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法律顾问建议书

法律顾问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将法律顾问纳入我国法律职业行列,只有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才有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资格,以此统一法律顾问的“准入门槛”。

(六)加强职业保障机制建设。

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法律顾问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晋升机制,同时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使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果与其晋级挂钩,激励法律顾问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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