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释义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中能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要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面临的巨大压力。我国历经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多处提到,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在各方面的日益重视和多方努力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仍未消除,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是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措施。
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都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所得给予了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优惠对象和力度上却有所差异,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给予了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资企业可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一些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内资企业可能就享受不到减免税优惠。为了进一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有必要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力度,统一优惠政策。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统一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到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优惠方式是减税还是免税?又是如何减免的?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的促进作用,本条对企业所得税法涉及的上述几个重要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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