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刺史制度 建立刺史制度

刺史是汉武帝时始置的一种职官,初时只是巡行郡县,行使检核问事的职能,到了东汉,渐渐演变为一州的行政长官。在这里我就简单论述一下刺史制度。

一、刺史制度的演变

刺史始置于汉武帝元封五年,但西汉在此之前就开始重视中央直辖郡县的监察制度。《通典》记述:“惠帝三年,相国奏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文帝十二年,其遣谒者劳刺三老,……及问民所不便安。”“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以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上面的史料依次提到了共三种监察官职,即“监郡御史”、“派遣史”与“丞相史”。随着国家疆域的扩大、中央直辖郡县的增多,郡县事物也增多起来,原本不专职或不常置的监察官职渐渐有了常设的必要,于是武帝元封五年,把“监郡御史”系统、“派遣史”系统与“丞相史”系统三者糅合为一,正式确立以十三郡分刺的刺史制度,成为西汉的一代常制。以上可以认为是刺史制度演变的第一个阶段——前刺史阶段。

以武帝元丰五年为界,之后刺史制度一直在从监察向行政转变。早在宣帝时,就有了刺史涉足行政的记载。冀州刺史张敞“自将郡国吏,车数百辆,围守王宫,搜索调等。”指挥军队明显超出了监察的职权范围,违背了武帝初设刺史时规定的“刺史班宣,周行郡国,……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中刺史六条的内容,开了刺史越权的先例。之后刺史行政化日趋严重,到了成帝绥和元年,何武、翟方进言,请罢刺史,更置州牧,中央听从了这个建议。这个变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重要调整,一是改刺史为州牧,二是改其秩为二千石。从此刺史至少从实际地位上大大提高了,再不只是“六百石”的小吏,“位卑而权重”,实行以小制大,而是实实在在成为了一方大员。但是这次改革却是十分不彻底的,政府并未就此承认刺史的行政权力,哀帝时豫州牧鲍宣曾因涉足行政,“所察过诏条”被参免官,这说明当时政府还是以“非条所问,即不省”的监察者要求来要求州牧(即刺史,二者实一)的。到了哀帝时朱博上奏,“臣请罢州牧,置刺史如故。”而这距离成帝绥和元年关于刺史的变革只不过五年时间,刺史州牧一改一复,体现了中央政府的矛盾心态和刺史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反复曲折性。从武帝元封五年直到王莽代汉,可以认为是刺史制度演变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刺史原则上还只是作为监察官吏而存在,但是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越权现象。

王莽代汉后,于天凤元年“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见礼如三公”。州牧地位堪比三公,大大超越西汉时的刺史。王莽政权被推翻后不久建立了东汉。“建武元年复置牧”,光武元年,基于全国还未完全平定下来,州牧不但有指挥军队的军事权力,而且还有“省减吏员”等地方行政权力。东汉初年,州牧(刺史)的地方官特色就已十分明显。此后,虽然中央曾一度基于实权州牧尾大不掉的情势将州牧“复为刺史”,但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刺史的行政化。中央反而一再对刺史提出了协助地方行政的要求。到了桓灵时期,各地屡有叛乱,中央为了倚重拥有一州之众的刺史,又将刺史改为州牧。到了灵帝中平五年,“焉以刺史威轻,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清选重臣,以居其任”,从此州牧(刺史)由九卿重臣出任,名正言顺独霸一方,中央渐渐失去了对其控制,而州牧(刺史)的监察职能也完全消失了,至此刺史制度的演变完全完成,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确立,汉末群雄混战的大幕也逐渐拉开。从王莽代汉到汉朝结束三国时期开始,可以认为是刺史制度演变的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刺史已经不只是作为监察官吏而存在,而是逐渐承担起了地方行政的职能,并最终成为了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彻底失去了监察职能。

浅论刺史制度 建立刺史制度

二、刺史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根据刺史制度演变过程,此部分可以分为形成的原因和发展的原因两部分。

根据前刺史阶段的史实,刺史制度形成的原因可以分别从经济、政治两方面分析。

经济方面。第一,汉武帝时出现了大一统的局面,地方诸侯渐少,中央控制的区域渐大,同时武帝对匈奴用兵,建立强大的骑兵部队,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造成了国家财政困难。封建国家经济主要来源是田租、算赋、口钱、更赋等,这些收入都是建立在国家对编户齐民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之上,设立刺史监督地方,保证租税足额收缴,并用于国事,应是设立刺史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刺史六条中,多是监督二千石郡守高官认真执行中央方针政策,选贤任能,管束子弟,不得滥用刑法、欺凌百姓、收受贿赂等内容,这都有利于维护统治,为中央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

政治方面。第一,也正是因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使原本不专职或不常置的监察官职渐渐有了常设的必要,不定期出刺的派遣史与丞相史已不能满足监察需要,中央对以往地方监察制度不满,认为有必要建立更完善的监察制度。而汉武帝时期加强中央集权的趋势,置刺史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作为一个统一强大的封建王朝,“维稳”也是很重要的工作,刺史具有监督郡守高官不得一手遮天鱼肉百姓的功能,这有益于维持地方政治清明,民众情绪稳定。第三,范文澜先生曾考证刺史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这有助于削藩,加强中央集权。

刺史制度发展的原因也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刺史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刺史行政化的过程。

从地方上分析,刺史在西汉中前期一直处在位卑而权重的地位,一方面他具有相当的权力,郡守受制于他的监督,另一方面他缺乏与权力相匹配的政治地位。汉代实行郡县两级行政制度,而刺史则是以州为单位行使权力的,虽然从原则上说仅应局限在监察权力上,但是实际上历代为人称道的“以小制大”的刺史制度中并没有同级的行政长官制衡刺史,这就造成了只有刺史可以整合一个州的资源,在非常之时,一州之刺史较之一郡之牧守显然更有威望去行非常之事。

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分析,虽然前期刺史的政治地位低于郡守,但显然刺史比郡守和中央的关系更为密切,在拥有决定权的朝堂之上具有话语权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刺史的行政地位进程。

从中央分析,汉代国土辽阔,郡县两级的行政制度在政务处理上效率必然会低于之后的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中央放权州级行政,设立州级行政长官也是历史的必然,这从之后历代通常都设置州、路、省一级行政单位可以得到验证。

我个人认为,汉代统治者还没有成体系的政治智慧,在处理权力的分化、制衡上还没有充足的经验,从后期在刺史监察、行政权力的反复取舍上可以看出来。中央好像从没想过在州级权力上分裂行政和监察。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点小想法,若有讹误还请斧正。

三、刺史制度对汉代造成的影响

刺史制度的演变几乎贯穿整个汉朝历史,对有汉一代的历史有深刻影响。

第一,前期它位卑权重、分部行刺,体现了统治者的匠心独运,对地方政治稳定、吏治清明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西汉前期出现治世的原因之一。

第二,它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州级行政长官的权力。这一方面造成了层级上的混乱,权责上的不明,更是直接导致了东汉末年群雄并起的局面;另一方面在特殊时期刺史可以整合一州的人力物力,对于镇压起义、赈灾讨乱起到过积极作用。

第三,使郡县二级行政制度渐渐演变为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实际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并为后代统治者积累了经验。

简短的结论

汉代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行政化。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吸取历史上刺史制度的成功之处,避免其历史上的失误,对于我国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有效遏制地方腐败现象,缓和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借鉴作用。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这应该是我们学习历史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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