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报》2014年8月11日 刊登申升律师文章“探矿权转让合 中国矿业报广告代理

申升矿业律师按:由于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不具有实质上的约束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该合同要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探矿权必须经批准后才能转让,属法定义务,不存在先履行抗辩问题,不得以未履行先付款义务对抗不办理探矿权转让批准申请的法定义务。本案矿权转让方不仅对其所转让的探矿权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且在转让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以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为由,提出解除转让协议,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见中国矿业网:http://app.chinamining.com.cn/Newspaper/E_Mining_News_2013/2014-08-11/1407722782d78367.html
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过错方应担责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14年08月11日 作者:申升编辑:中国矿业报

  案情:2012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B公司将某《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划定的探矿权转让给A公司;B公司承诺对探矿权拥有完全所有权,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属争议,没有将探矿权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设定担保,如果因以上瑕疵造成探矿权转让不成,B公司应当赔偿A公司100万元;在办理探矿权人变更登记过程中,B公司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A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因B公司的原因不能完成变更登记,B公司应当赔偿A公司100万元;B公司应保证一切手续能办理探矿权人变更登记,如办理不了,《转让协议》无效,B公司应当赔偿A公司100万元。
  在双方磋商探矿权转让事宜和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64万元。但B公司隐瞒了已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抵押给某担保中心的事实。在A公司要求提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时,B公司只提供了一份扫描件。
  2012年11月,B公司以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为由,提出解除《探矿权转让协议》,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A公司随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64万元及利息,并赔偿A公司100万元。
《中国矿业报》(2014年8月11日)刊登申升律师文章“探矿权转让合 中国矿业报广告代理
  分析: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国务院关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因此,矿业权转让双方签订协议后,应当按照要求履行申请批准转让手续。本案中,B公司以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为由,提出解除《探矿权转让协议》,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不再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批准手续和探矿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双方仍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批准手续,故,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处于未生效状态。
  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所有权利或部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标的物原所有权一方必须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本案中,B公司本应确保对其所转让的探矿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任何权属争议,没有将探矿权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设定担保。但是,B公司却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交由某担保中心“保管”。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这种“保管”具有强制性和反担保的性质。B公司的探矿权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影响了探矿权的转让,危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由于合同未生效,对于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不具有实质上的约束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该合同要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探矿权必须经批准后才能转让,属法定义务,不存在先履行抗辩问题,不得以未履行先付款义务对抗不办理探矿权转让批准申请的法定义务。本案矿权转让方不仅对其所转让的探矿权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且在转让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以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为由,提出解除转让协议,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
  此外,双方关于“探矿权转让不成、不能完成变更登记、《转让协议》无效”等情形发生时相关处理的约定相对于“转让探矿权的权利义务条款”,属于“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A公司基于探矿权转让关系向B公司支付6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转让协议因为B公司探矿权存在权利瑕疵,且B公司明确表示解除转让协议的原因而成为未生效合同,故B公司应当予以返还。A公司诚实守信,积极履行义务,而B公司有隐瞒、欺骗行为,还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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