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问题,一直是当代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关注的重点,并被不厌其烦的加以讨论。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平等是人们与生俱来,理应获得的天赋权利,是社会构建中必须追求的重要价值。许多伦理学家的学说,也都围绕着平等来展开。人们是否应该得到平等早已不是一个问题,而现在的问题是人们该如何得到平等,或者说人们该怎样被平等地对待。而这个问题的争论却好像始终没有尽头,从罗尔斯到德沃金等等,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思想体系解决方案,但却没有哪种思想得到大家真真正正完完全全的信服,也许人们就真的永远实现不了真正彻底的平等吗?争论还在继续,但就这些大师目前的研究成果,已经能让人受益匪浅了,接下来,我就对以前的这些大师的理论,小议一二,谈谈体会,重点探讨一下关于资源平等方面的问题,这也是我有感于当今中国,贫富差距,资源不均的社会现实而产生的兴趣。
(一)罗尔斯的平等
罗尔斯将自己从社会契约理论得出的正义观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fairness,《正义论》,11页),他的正义观是从那样一种原初状态中得出的,由于在原初状态下人们对于自身所处环境的一无所知,因而也可以看做是一种平等,这样得出来的正义原则必然也就具有维护平等体现平等的价值。而实际上,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人们必然会选择这样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词典式序列),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正义论》,61页)“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正义论》,14页)罗尔斯在第一个原则中对平等自由的要求,处于最为优先的地位,这也是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批判的重点,即“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公平机会又要优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两个原则可以做这样的理解,第一个原则是对平等重要性的说明,再次强调平等的绝对优先,第二个原则可以认为是对如何实现平等的理论解决方案。关于罗尔斯的理论,批判者不少,关于原初状态的假想(比如德沃金就强烈的反对这一点,“初始位置的方法,不能被合理的当做政治哲学的起点”,“我认为这样的设计肯定失败或根本无法想象。”《至上的美德》126页),以及差别原则,都有着相当大的争议。而这次我们着重探讨罗尔斯的平等实现方案,其他的就暂且搁置不谈。
罗尔斯为了实现平等,或者说他所言,实现公平的机会平等——这样的通约是合理的吗?这里暂且不谈——他提出(社会基本善)分配份额不应该受到从道德的角度看任意因素的影响。如果希望偶然的自然资质或社会地位不要在没有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影响人们的得失,我们就被引向下了差别原则。
社会资源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当平等无法完美实现的时候,我们就只能求助于差别原则。看起来,差别原则更像是对不平等的境况下的一种妥协,或者说是正义的次优选择。即便如此,差别原则的实现也有着许多的缺陷。
社会的平等,必须要使得“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不受到特殊的爱好、志趣及个人善恶观的影响。”(《正义论》,19页)这样的平等,尽管罗尔斯提出了种种理论方案,但总是经不起人们的一再追问与推敲,到最终又只能回到差别原则。而差别原则,在寻求平等的过程中,却会出现不平等的条件。假如A与B 天赋地位并不平等且A > B ,那么A 获得5,B 获得 5,作为最初的社会资源分配,但之后,A通过自己的优势,获得了更多的资源,比同时也帮助B 获得了更多的资源,这样可以被认为是正义的。假设,此时为A 20,B6,然后,又经过一段时间,变为 A 100 ,B 7,B 的资源获得完全获益于A的发展,这时候理论上来说依然是正义的,可是贫富差距的如此扩大,却很难与正义相联系。并且,罗尔斯认为“天赋更好的人(那些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占有更幸运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不是应得的)被鼓励去获得更多的利益——他们已经从这种分配的幸运位置中受益了,但条件是他们应以有利于天赋更差的人(那些在这种分配中占有更不利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对此也不是应得的)善的方式来培养和使用他们的自然天赋。”(《作为公平的正义》,123页)我们可以由此得出,报酬的不平等是对有天赋的人的鼓励而起作用的。那么到底这种鼓励能使较不利者得到多少的好处呢?假如将有利者和不利者的得到的资源平均分配是不是会更好呢?罗尔斯没有给出答案。这样看来,从罗尔斯的理论,想要实现对于资源的平等分配是有其理论上的难题的。实际上,有人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背离了正义、平等本身。(参见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savingequality)
(二)德沃金的平等
在罗尔斯之后,德沃金进一步提出资源平等的理论。资源平等,在德沃金的《至上的美德》中,有着专门的论述,实际上我认为,该书的主要内容,就在于对资源平等的论述,及对如何实现资源平等而提出的理论措施。“本书认为,平等的关切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我把它称为资源平等(equalityof resources)。”(《至上的美德》,4页)
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有着自己严密的体系,他同罗尔斯不同,“(他的理论)的政治主张所要求的无论什么根据,都不是存在于任何——甚至假设的——全体一致的协议或赞同之中,而是存在于它所诉求的跟一般的伦理价值之中。”(《至上的美德》,6页)他通过对于资源,运气,责任的区分论述,建立起了自己的资源平等理论。他的理论首先承认了两个原则:“在我看来,伦理学个人主义的两个原则对于这种完备的自由主义理论至关重要,它们共同影响和支撑着本书所捍卫的关于平等的论述。首先是重要性平等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讲,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而且从主观的角度讲这对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其次是具体责任原则:虽然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生的成功有着客观上平等的重要性,但个人对这种成功负有具体的和最终的责任——是他这个人在过这种生活。”(《至上的美德》,126页)从这两个原则出发,德沃金为了实现人们对于成功的同等机会,就必须要求社会在资源分配上的在他所说的意义上平等。这样他就由原则而提出了两个要求:“第一项原则要求政府采取这样的法律和政策,它们保证在政府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公民的命运不受他们的其他条件——他们的经济背景、性别、种族、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第二条原则要求政府在它所能做到的范围内,还得努力使其公民的命运同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密切相关。本书所赞同的核心理论或方法(选择非个人性资源和个人性资源作为平等的尺度;把他人的付出的机会成本作为衡量任何人占有非个人性资源的尺度;以一个虚拟的保险市场作为再分配税收的模式)可以看作由这两个要求形成的。”(《至上的美德》,7、8页)这样,在这两个要求实现后,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也就实现了。为了实现第一个要求,把资源分为个人性资源,和非个人性资源,通过拍卖和保险分别来加以解决。对于第二个要求,德沃金显然区别了个人和社会应负的责任,然后通过选项运气(optionluck)和无情运气(brute luck)来说明两种责任的不同。
先来看拍卖理论。首先,社会资源并不一定是充分的,然后,每个人所拥有的选择权,即贝壳的数量的相同也没有现实可能实现的根据。并且,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人们无法预判自己选择的道路需要多少的社会资源。再来看即便经过拍卖,每个人就一定是公平的吗?由于嗜好抱负的不同,每个人在拍卖选择时无疑会受到这方面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又会对整个拍卖的资源价值度量产生影响,“把他人的付出的机会成本作为衡量任何人占有非个人性资源的尺度。”这样的影响该如何计算呢?再来看保险理论。每个人对一件事物的风险性态度是不同的;而保险又不能穷尽所有的不受人控制的资源损失;对于一个身有残障的人的补贴,怎么来计算补贴的多少,不管如何补贴,也不能消除残障的事实,这种不利的事态将始终存在;而且没有国家权力要求所有人都参与到这种保险中去。此外,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不是那么好区分的。德沃金强调个人应对个人的选择负责,但是有时候个人的选择的成败却要受制于其他人的行为和嗜好。“考虑幸运的张三和不幸的李四。其他人的欲望和需要使得张三可以追求他自己心仪的职业,人们乐于购买张三生产的东西。但是李四所生产的东西则无人问津。根据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李四可以要求对于他与张三之间巨大收入差异的修正。但考虑他们的休闲偏好,张三喜欢钓鱼,而李四喜欢摄影。钓鱼便宜而摄影昂贵也是许多人喜欢钓鱼,从而因为经济的规模效应导致的结果。尽管两种差异都是由人们的嗜好与抱负所影响而产生的,但是根据德沃金的区分,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对待。”(Cohen, G.A,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Justice’)德沃金为了使每个人都拥有选择自身道路的权利,使每个人都有能取的成功而不虚度人生的机会,所以就应使人们的选择不受到任何社会条件的影响,使人们的选择能同人们的责任紧密相连,所以才进而提出了资源平等,为人们的选择创造出平等的正义环境。可是资源平等的实现,又有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们的选择,这样就似乎出现了一种循环的矛盾。
(三)反思,资源平等真的能够实现吗
每一种资源平等的理论,总能找出许多许多的漏洞,让人不禁生出怀疑,是否资源平等这样的问题,就不会得到解决呢?是不是资源平等真正实现的时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了呢?即便在一个时间点,社会实现了资源平等,那么在这之后,由于种种不可确定的因素的存在,平等是否能得到保持?如果靠社会对不利者的补偿来实现平等,那么这种补偿又在多大的程度上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呢?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不利者的补偿,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对于其他人来说并不公平。如果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中,如何实现向平等的转化?较有利者不一定会同意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由于缺乏全体参与的拍卖的实际条件,人们对于资源价值的认同可能并不相同,这样的资源平等到底要依照谁的标准?种种疑问,得不到清晰信服公认的解决,使我对资源平等的实现,不抱乐观。
我想,也许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比如,将希望寄托于所有人道德水平的提高。靠大家自愿的资源互助与流通,来实现资源平等。不过,这样的想法似乎更加不切实际,呵呵。
还有一个办法,我们要求资源平等,是为了实现大家的机会均等,人们发展道路对于资源的要求,以及资源的不充足才使人们对于资源平等有了如此迫切的希望。那么可以这样说,资源对于成功机会是有着一种正相关的关系的。然后我们还可以发现,资源对于成功机会存在着边际影响力的递减。这样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设想,假如社会分配给每个人有一笔相同初始资源,就像打dota一样,你可以选择用这笔资源去换取获得自己生活道路所需要的各种资源。这笔资源应该足够大,保证所有社会公认正当的生活道路所需要的资源都能够基本得到满足。这样除身体条件外资源的损益,都可以因为对成功机会影响不大,而加以忽略。而由于个人选择的极大影响性,个人责任完全可以因此而得到体现。而对于身体条件的差异,我们可以进行评定等级,然后区别对待,对于他们的资源,也必须满足他们条件下所公认的正当的生活道路所需要的资源。但是这对于资源的要求又过大,需要极大的社会资源才能满足。
也许这就是个平衡,我们要实现公平发展,就要求资源极大化,而为了实现资源的丰富增加,有时候又必然冲突着公平,当资源极丰富充足时,公平发展也有了实现的条件。可是在现阶段,到底该如何呢?是强调平等的神圣不可侵犯,还是尽快实现资源发展?这真的是一个问题。
也许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只能屈从于一些次优的解决方案。既然资源平等的难以实现,我们何不在此做出一些妥协,以尽快达到最终资源的极大发展,从而在未来解决机会公平的问题?基于基础平等、机会开放的原则,我们应该在现实层面上具体设想资源平等的实现。要想实现基础平等,先要来看什么是基础。这样的基础在我看来包括政治地位、经济水平、社会生活环境及自身自然条件。(1)政治地位。我们无法强制实现政治地位的平等,但我们使政治地位的差异不影响机会开放的原则,这无疑是一个次优的选择。如果能够做到对权力的严格约束与限制,就可以防止人们依靠自己的政治权势来为自己或他人的发展谋利。(2)经济水平。经济水平对人们的影响又集中体现在教育水平、生活水平及发展资本方面。教育资源因为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国家手中,因此应该在未来发展为不受经济影响的教育就不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目标。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样应由国家做出保证。一旦满足温饱,人们未来的成功机会,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关于发展资本,的确是难以解决的难题。但国家依然可以有所作为。比如提供贷款等等。(3)社会生活环境。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大的国家环境,都对人的发展有所影响。而这些环境,要向好的方面转变很大程度上也要依靠政府力量。(4)身体自然条件。这些必须得到政府的补偿,和人们的关爱,这也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次优选择。关于机会开放,国家仍然要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以及阶层上下流动的桥梁。
上面所言,极为简略(因为写这么多都不想写了……),都是基于现实层面而做出的能最有利于当前的,有相当妥协的次优选择。包括人们自然禀赋的差异,嗜好抱负的不同,因为信息不健全而对于未来预期的错误,不同条件下人们交往层级的区别,发展初始资本的差异等等等等,都因为无法得到切实的解决而别迫忽略或者采取措施降低其对开放机会的影响。选择的原则就是基于现实,不能做到最优,就要做到次优,不与最基本的正义观相冲突,在一些问题上做出妥协,从而尽快实现未来最终的资源平等。
(四)对当代中国的反思
关于资源平等,当代中国尤为欠缺。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显示着中国的资源分配的极不合理。不仅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各种社会因素,不相当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极大的影响着一个人的发展机会。这就是说,不仅资源极不平等,资源不平等对开放机会的影响又被放大,由此造成了整个社会正义的缺失。
不仅如此,社会民众对这种不平等的漠视或者适应,导致这种状况日趋严重。深受不平等的压迫,却又想要成为压迫别人的人;对这种不平等逐渐妥协接受成为两种最大的毒害。群体性抗议的增多,却往往成为一泄私愤,莽撞粗暴的非理性事件。中国的人们在追求公平的道路上实在缺乏理论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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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参考文献: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
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
段忠桥《拯救平等: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两个批判》
葛四友《资源、选择和运气——对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