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撤销有哪些种类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撤销有哪些种类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赠与合同撤销的种类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有任意撤销,法定撤销以及法定解除三种。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撤销有哪些种类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194条)。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法》第195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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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

  (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3)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4)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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