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最新军人干部管理办法,军人干部退伍待遇标准。退伍军人 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那么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军队干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6军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军人干部退伍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相关链接: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部队改革新政策2016实施
〔一〕完善军委、总部指挥机构
1、总后勤部改称总联勤部
2、扩编第二炮兵更名为战略火箭军
3、增设陆军司令部,陆军司令作为军委委员
〔二〕将七大军区改组为五大战区
1、设立北方战区,战区指挥机构在北京。含内蒙、东三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北部、环渤海和部分黄海海域,北方战区空军、北海舰队。负责俄罗斯、朝鲜半岛、渤海、部分黄海、日本海、鄂霍次克海、北冰洋方向,协助日本方向。
2、设立东方战区,战区指挥机构在南京。含山东南部、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东部、部分黄海和整个东海海域,东方战区空军、东海舰队。负责东太平洋、日本、台湾方向。
3、设立南方战区,战区指挥机构在广州。含云南、广西、广东西部、海南、南海海域,南方战区空军、南海舰队。负责东南亚半岛、南海、南太平洋方向,协助东太平洋、日本、台湾方向。
4、设立西方战区,战区指挥机构在成都。含新疆、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四川、重庆、西藏地域。负责印度、中亚、印度洋方向(后续印度洋方向的海外基地归该战区管理使用),协助东南亚方向、俄罗斯方向。
5、设立中部战区,战区指挥机构在武汉。含河南、湖北、湖南、贵州。承担全军的后备队角色,支援各方向。将20集团军南迁至贵州,作为长江以南的后备队。54集团军主要作为长江以北的后备队。
〔三〕在重要战略作战方向,增设四个副大军区级的战略指挥所
1、沈阳指挥所:对韩方向。
2、昆明指挥所:对越缅方向
3、拉萨指挥所:西藏对印方向
4、乌鲁木齐指挥所:新疆对印方向
〔四〕撤销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
组建省市县三级兵役局,脱离军队编制,划归地方政府管理。主要职责是日常军人军属的民政管理和协助参与征兵工作。每年征兵时,临时组建征兵小组,由军队人员任负责人,兵役局配合。
〔五〕相应取消守备区、要塞区编制
现有边防团、海防师旅团整合为承担战术守备兵团职责的边防、海防师旅,给予统一数字番号。由各战区联合指挥部指挥使用,归陆军司令部管理。
〔六〕大力扩编海军
1、恢复设立副大军区级的海军航空兵部,管理海航部队。
2、组建若干航母保障基地(含陆上训练中心和各种岸基保障能力),副军级,直属海军总部指挥。
〔七〕优化调整空军编制
1、设立副大军区级的空军防空防天部,统管空军的地空导弹部队,增加太空防御职责。
2、扩编空降15军,增编一个直升机突击师。
〔八〕优化武警部队编制
1、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分交通部队(西藏、南疆除外)转归地方建制。
2、在沿边一线增加武警机动师,突出反恐能力。
〔九〕大幅裁撤机关总部的非作战机构
解放军艺术学院成建制转为地方管理。
撤销各级文工团、体工队,划归各级政府。军队日常文艺演出可由业余的军队文工队(均是士兵编制)和社会文艺演出团体承接。鼓励其它社会文艺团体免费为军队演出,并作为参与国家各种演出的招标时的重要资质要求。
保留解放军军乐团,文职人员编制。
大幅精简整编部队医院。除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战区各保留一所正师级总医院外(301医院缩编为副军级),精选部分综合水平高的医院予以保留,正团级编制,纳入各联勤保障旅管辖。其余医院转为民用划归政府管理,以充实地方医院力量。
设立副军级的解放军媒体宣传中心,隶属总政治部宣传部。下辖各正师级的影视中心(合并八一电影制片厂和解放军电视艺术中心)、解放军报社、解放军画报社、解放军出版社、海峡之声电台等。
缩编军队院校。凡是可以和民用通用的院校、专业,全部转归政府,面向社会招生。
精简整编研究院所。凡是可以和民用通用的研究院所划归中科院和各军工集团。
军事科学院并入国防大学。
〔十〕强化文职人员管理
比照公务员,逢进必考,合同制管理。为避免与作战部队混淆产生的所谓文职将军的说法,文职人员服装式样和颜色大幅改变,突出办公室和民间特色,要和作战人员服装有明显区分。
文职人员晋升要比同级的作战部队相应减慢,年限拉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