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采光权纠纷案例 采光权赔偿案例 采光权纠纷案例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住房在个人生存条件中变得愈发重要的现状和公民物权保护及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目前,“采光权”这一衡量住房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采光权赔偿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采光权赔偿案例篇1:

由于自家房屋被前方不远处新建高层项目遮挡了阳光,一业主以采光权遭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向高层开发商索赔。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目经审核批准开工,具有合法性,但确给原告房屋采光造成影响,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一次性补偿费2.84万元。

市民乔先生是本市河北区某小区业主。据乔先生称,他在1998年入住该小区,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0多平方米,朝向“东南”,视野开阔、采光良好,全天日照充足。哪知2011年5月,乔先生所在小区的东南方向不远处开始建造高层住宅,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和日照。

乔先生提出

该高层住宅的建设使其居住环境遭到了人为改变,给其全家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并且使其房屋贬值,已对其构成侵权。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上述高层住宅的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赔偿其6.5万元。

被告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

其公司开发的涉案项目是经过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建筑规范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侵权问题,也不是违法建筑,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项目,系经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的,且被告当庭提交了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该项目的有关文件,故对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性,不予质疑。被告在原告房屋东南侧和东侧所建高层住宅楼层较高,经现场勘察及被告委托一家专业公司作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该住宅确对原告房屋东南侧和东侧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鉴于原告所居住房屋位于四楼,东南侧为其房屋的主要采光途径,且被告所建2号楼距离原告房屋间隔很近,故对原告房屋东南侧的影响相对较大。根据公平原则,东南侧的补偿费应比照南侧补偿费的标准给付,原告房屋向东南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一处、客厅阳台一处、厨房阳台一处,故其东南侧补偿费金额以2.35万元为宜。向东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一处,故其东侧补偿费金额以4900元为宜。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物权法》第84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赔偿案例篇2:

【案件索引】

一 幢13层大厦盖好后遮住了一幢7层楼的阳光,住户们联合将大厦建盖方告上法庭。事情起源于2007年,x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后,在马xx等人居住的7层楼 前盖起了一幢13层的大厦,马xx等12户居民的房屋日照受到明显影响。于是,2008年6月12家住户联合起来把xx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各自房 屋因环境恶化造成的贬值共计100多万元。 xx市官渡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表明:xx公司建盖高楼后妨碍了12户居民房屋的日照,造成 各住户房屋贬值5万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向12家住户赔偿因侵害采光权造成的损失共计84万余元。xx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xx 市中院审理认为,目前对采光权被侵害后造成的损失缺乏统一衡量标准。但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除了采光还包括房屋楼层、地理位置、交通环境等,应综合考虑。据 此作出二审判决:xx公司向12家住户支付4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赔偿款,共计53万元。二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xx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全部 赔偿款。

【法律指引】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vii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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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

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

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采光权赔偿案例篇3:

自己原本采光良好的住房,却由于周围的高楼越来越多,晒太阳的机会明显减少。近日,年过八旬的孙老先生和妻子将北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该公司所建楼盘侵犯了自己合法的采光权,索赔经济损失6万元。

据孙老先生诉称,他于1981年搬到朝阳区劲松三区***号楼居住。多年来,该房屋阳光充足,不存在采光问题。自2000年开始,华*公司开建华*大厦,该大厦楼高96米,距孙先生之楼约50米。

据孙老先生描述说:“华*大厦建成后,其住楼、裙楼和劲松南路2号楼,就像一堵墙一样把我的住房团团围住,致使我的住房很少见到阳光。我的住房在最东头,距大厦最近,而且住一楼,因而受害比同楼其他住户更深。尤其是在冬天,日照还不足一小时,屋内阴冷潮湿,寒气逼人,我已是80岁的老人,实在无法忍受。这给我带来极大的精神苦恼,也直接影响到我的身体健康。”

孙老先生认为,华*公司所建华*大厦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两楼之间存在严重间距不足。同时,阳光遮挡致使他的房屋价值降低,势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采光权赔偿案例篇4:

某村张XX来司法所反映,前邻居刘XX所盖的新房高于其房屋,影响了自己的采光,于是我所工作人员就农村采光权问题给予张XX一些法律上的帮助。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由于土地资源紧缺,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农村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工作人员到张XX家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其邻居刘XX房屋虽比他的房屋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的采光,但不足以侵犯他的采光权,遂工作人员对张XX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权益在法律上没有受到侵犯,如果起诉至法院的话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使张XX了解了相关法律,消除了一场潜在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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