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作为“五险一金”中的“金”,关系着职工的住房保障,法律规定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义务,单位和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缴纳公积金的比例,但是是不是可以在公积金协议条款中约定不缴纳呢?下面小编通过一个真实的故事为大家讲解公积金协议可不可以约定排除缴纳义务。
前段时间,随着房地产销售市场政策的调整,在某公司上班的王先生准备购买一套自住房。他听朋友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比商业住房贷款少付不少的利息,但是他所在的企业没有为他缴交住房公积金,而且王先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公积金协议还约定了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王先生向单位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单位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为陈先生缴交住房公积金。王先生为此向公积金管理进行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与陈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损害了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
经公积金管理向企业宣传政策,企业明白了此前行为的错误之处,并表示以后在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这种违法条款,同时该企业还马上为员工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醒大家:目前,有个别企业为了节省用人成本,擅自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类似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这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是无效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看待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公积金协议中约定不缴纳公积金,即使在公积金协议中约定单位不缴纳也属无效协议,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