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常见的九大问题
1、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答: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装修的约定;(八)转租的约定;(九)解除合同的条件;(十)违约责任;(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租赁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3、有哪些情形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一)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4、承包、合作、联营是否属租赁行为?
答: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5、对经批准后的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有什么规定?
答: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
6、房屋出租税费和租赁管理费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7、房屋出租需缴纳哪些税费?
答: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4%;(2)营业税,按租金的3%;(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6)印花税,按租金的0.1%;(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2)营业税,按租金的5%;(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5)印花税,按租金的0.1%;(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2)营业税,按租金的5%;(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6)印花税,按租金的0.1%;(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8、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答: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9、房屋租赁关系是否需要登记?不进行合同登记,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需要登记。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
租赁当事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租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月租金的一至二倍罚款,并追缴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受转租人处以一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