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健全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章制度。很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所以就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单位的规章制度。
而实际上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制度,有的企业不知道不制订劳动纪律会承担法律后果。有一个小公司,因为企业规模小,管理不甚规范,一直未制定规章制度。前段时间,因一名员工长期旷工,单位认为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单方面发个通知送达员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来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开庭时,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规章制度,单位领导认为其连续旷工超过20多天,按照道理也应当予以解除,但是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最终导致企业败诉。
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并依法告知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首先,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经过讨论确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规定,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表决,要求半数以上的职工代表通过,经过上述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更好的管理员工,往往会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很多都是领导或者人力资源从网站上下载相关制度,并未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讨论、表决。用人单位依据这类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往往会因为依据的规章制度本身制定程序不合法,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败诉。
其次,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应当向劳动者进行宣贯。一些企业虽然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但是有些员工在被制度处罚后申请仲裁,认为自己不知道公司有该制度,单位也从未进行告知,因为制度未告知,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因此可能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企业可以通过入职告知书、规章制度入职培训及考试、企业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对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告知,从而使公司制度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三、解除合同的告知程序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依据单位合法有效的规制制度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应先将解除依据及决定告知工会,并经工会审查通过。
其次,经工会审查通过的解除决定,应当通过相关程序送达告知劳动者,有些单位在解除员工时,只在其单位内部张贴相关解除决定或内容,劳动者主张对该解除内容不知晓,应当有单位进行举证。因此,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履行合法的告知送达程序,确保解除合同的有效性。
以上三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的重要几点。当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最关键的是劳动者违法规章制度的证据保留,如果无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达到制度中列明的严重违法制度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解除合同,即便制度完善,后续程序合法,该解除行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因此,规章制度的严谨、完善也是极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