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烂尾”会严重影响居住质量,也是消费者购房时比较担心的情况,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开发商建房子总是先建住宅,再建配套公共设施,导致小区公共设施出现“烂尾”,这一现象今后在广州将有“法”可解。
2015年12月28日,广州市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小区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否则将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近两成教育配套未移交
据悉,广州1040个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中,有19 7所建成未移交使用,占全市居住区教育配套的近两成。在商业小区建设中,学校、医院等公建设施配套落后于住宅建设的情况并不鲜见。
为此,《规定》主要围绕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模式和建设时序,在规划审批、用地出让、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各项验收、移交接收、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等九个环节进行监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以及使用管理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定》提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此外,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 %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应当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
《规定》还要求,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对企业单位增加罚则
《规定》与原来文件相比,重要的是增加了罚则。该《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的处罚措施和接收单位或政府部门违规的追责办法,使得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力度更大,管理更到位。《规定》明确了对企业违反规定有两种处理方式:给予行政处罚、纳入社会诚信管理。
同时,《规定》相关罚则对各方面的主体都有表述,譬如,对于开发企业,不按期建设、不按规划许可建设的会有相应的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如果没有按期投入使用,没有按照规划进行使用或者是调为其他使用也会有处罚。
此外,《规定》还了明确每一类设施是否需要移交等问题。根据《规定》,需要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永久供电、供水、供气设施,以毛坯房标准移交。同时,幼儿园、中学、小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装修,装修完了再移交,装修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