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是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广西医改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医改政策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
根据《试点方案》提出的目标,到2017年年底前,各项改革全面实施,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到2020年,建立符合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为此,我省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开展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试点,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
在目前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我省到2016年底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将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为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的支付和约束功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构建多元办医协同发展机制
为了构建多元办医协同发展机制,《试点方案》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减床位。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严格控制和规范超越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医学检验、影像诊断,病理诊断、血液透析、中医类专科机构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
建立灵活高效转诊机制
《试点方案》要求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
为了鼓励分级诊疗,我省将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医疗机构级别越低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另外,《试点方案》明确,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医保
与新农合统一保障待遇
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方面,我省实行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成立的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将承担基金管理、药品采购、价格谈判等综合职能。
同时,我省将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即时结算,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
在药品供应方面,《试点方案》提出提高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低廉价药品建立目录清单,由医疗机构网上自行采购,确保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在配送方面,将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
广西乡村医生新政策广西乡村医生新政策【1】
国务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建立退出机制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意见》指出,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此外,《意见》要求,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广西乡村医生新政策【2】
乡村医生工资改革最新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进一步深化医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务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
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济世情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关心乡村医生的工作,挂念乡村医生的生活。
在开展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实施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乡村医生代表和专家意见。
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要求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指出,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实施意见》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新举措和亮点?
按照深化医改的总体要求,本着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和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实施意见》从人才培养、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既强调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又有新的举措。
一是建立“村来村往”后备力量培养制度。
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落实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
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二是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
三是坚持通过购买服务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原则,在2014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2015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仍然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对于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举措:一是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是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是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
考核的重点是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等情况。
五、《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有哪些要求?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培养,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是当前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
在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方面,要求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组织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为进一步提高具有较高素质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指出,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在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方面,鼓励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历的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六、《实施意见》要求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具体有哪些举措?
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一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二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
三是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通过上述渠道,乡村医生将通过优质服务获得更多的补助,其合理待遇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七、《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有哪些要求?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已经步入老年,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后顾之忧。
国家十分关注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广西乡村医生新政策【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重庆:妥善处理好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助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要足额落实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等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考核后及时兑现,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乡村医生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从起,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及相应补助经费比例均应达到40%。
乡村医生专项补助经费不得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要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妥善处理好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湖北:退出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完善养老政策。
各地要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兼顾其他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湖南:健全村医准入、竞争上岗、到龄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
8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2号,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
落实《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按规定及时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健全村医准入、竞争上岗、到龄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
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四川: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广西:鼓励参加养老保险
12月0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 区有关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规定,切实提高乡村医 生养老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支持和 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不 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在户籍地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云南:离岗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
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乡村医生退出。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各地要切实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
乡村医生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了退出手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本意见实施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发放离岗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西藏: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青海: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