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协警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便成为备受争议的法律盲区。协警弥补了在编警力不足的缺点,为社会治安管理贡献了重要力量。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辅警人员管理规定,仅供大家参考。大家知道最新的辅警管理规定是什么吗?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2017年最新国务院辅警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结合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辅警种类
第二条 根据岗位职责,全局辅警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三条 辅警人员按岗位职责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
2、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或下岗、失业工人可放宽至50周岁;
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的经历;
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以及有驾驶、电脑、文秘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
(二)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至45周岁;
3、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有熟练的驾驶和维护保养技术,从事驾驶以来未发生责任事故;
4、从事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和文印、微机操作工作者必须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具有快速、准确的微机录入能力。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还应会讲标准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
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
第四条 招聘辅警人员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分岗位组织考试;
4、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录用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录用。
第五条 凡录用辅警人员须填写《海安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录用保安队员需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专职保安联防人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交通协管员需经交巡警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流动人口协管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临时用工人员需经用人单位、办公室、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保安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好公司和派驻单位交办的门卫、值班、守护和巡逻任务;
2、加强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3、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六防”工作,确保安全;
4、对发生在警卫目标内的各类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职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
2、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3、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
4、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5、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6、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7、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交通协管员在交巡警的组织带领下,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开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础调查工作;
2、协助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工作;
3、协助开展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4、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协助交巡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保护,抢救伤者等工作;
6、开展巡逻、设卡、伏击、守候。
7、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人员、物品,发现制止、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8、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须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2、协助管理流动人口,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掌握现实情况;
3、协助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安全责任措施;
4、及时发现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5、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驾驶员工作职责:
1、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车貌良好;
2、服从调配,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用车,确保无交通事故;
3、完整记载行驶里程,节约油料,降低各项费用。
(二)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文明用语,熟记文明用语规范;
2、熟记有关通信联系电话;
3、熟悉基础业务知识,熟悉各警种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准确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热忱为人民服务;
4、熟悉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有关操作规程。
(三)文印人员和微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各项文印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2、严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节约使用各类耗材;
3、及时完成各类文书的打印、印制、装订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四)炊事员、保洁员工作职责:
1、炊事员须按时保障单位人员用餐,确保饮食卫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洁员须经常性对办公、生活区及单位门前进行打扫,
随时保持清洁明净的卫生环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辅警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实施管理。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辅警人员教育培训,过好正常组织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第十二条 保安队员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业单位、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人员。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开拓业务的企业联系派驻保安,但派驻人员必须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或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且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凡由派出所联系派驻,保安公司返还部分保安服务费(标准暂为1万元/人返还1000元,超过1万元部分全部返还)。不论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驻的,还是派出所联系派驻的,都必须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工资奖励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发放。
第十三条 辅警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 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2、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4、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5、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
(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
(4)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等纪律、规定;
(5)违反《交巡警大队协勤员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等行为;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社会上严重反对的行为;
(7)利用协管员身份谋取私利和违法乱纪。
(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
2、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串岗,不得窃-听和变相窃-听电话,因工作需要监听电话不得超过三秒钟;
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
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
第七章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辅警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惩,谁使用、谁付酬,由合同签约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保安人员工资由保安公司确定,经费由保安公司支出;
2、专职保安联防队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考核奖励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险费)以内,经费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协管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4、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CK报警服务收费中支出;
5、办公室文印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6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6、直属大队、单位、机关部门电脑输录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7、驾驶员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各基层派出所、中队驾驶员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单位、机关各部门)驾驶员经费由县局支出;
上述2—7项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员、保洁员等其他临时用工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月基本工资控制在400元以内,基层派出所、中队使用的,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部位、机关各部门)使用的,经费由县局支出;
9、计算机专门人员且有突出贡献的,另行规定,经费从CK报警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条 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3、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解聘辅警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合同签约单位与其终止合同。对解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