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此疑惑不解,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备案吗?答案是一定。
有人说一定要将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管理机关进行备案,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备案吗,房屋租赁合同到底要不要备案?跟小编阅读全文,相信您就全明白了。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三十日之内带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小编建议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出租人将同一间房子房子同时租给多人的情况;同样的,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所以尽管在法律上住宅用房可以暂时不用备案,但还是备案的好。
此外,提醒,如果您是在首都北京租房,凡是在该地域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有些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这就说明了,房屋租赁合同就必须要办理登记备案,长期以来,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司法界都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争论不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统一了认识。
根据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③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④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 行原租赁合同。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就不是要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只不过,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的情况下,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