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需要过户,即便继承各种手续齐全,但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房管局通常会提出要求公证,得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的做法在实践普遍存在,要办过户的当事人或许也没其他办法,就到公证处缴纳了一笔“公证费”。
然而,你可能不知道,这个已沿袭很久年的做法,其依据是一份23前的通知———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按该“联合通知”的要求,不管是法定的还是遗嘱继承房产,还是赠与、遗赠房产,只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都需要提前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这一份联合通知,被高人民法院近公布的公报案例完全否定。高法院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法规规定,但“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如此,比规章法律效力更低的部门文件更应该如此,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中没有任何地方有继承房产须公证的表述,所以,两部门下发的《通知》缺乏上位法依据,擅自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房产继承没有公证就不予登记侵犯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物权法》并没有要求房产继承先做公证登记,而房屋登记部门却规定,房产继承要公证,明显违反“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吧。房屋继承过户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公证并不是继承房屋的法定要件,如果说以前是两部违法百姓不得不依,那么现在高法已经明确否定这种做法了。所以房屋继承无需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