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时不少购房者不会注意到里面的定金,也不知道还有一种说法是订金,也不知道认购书到底该不该签和是不是必须要签署的。
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内容一般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对准备交易的房屋有关事宜进行的初步确认。在房屋认购书中,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将房屋转受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而认购人则保证在一定期间内与开发商能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了保证房屋认购书中购房者能够履行购买行为,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认购人缴纳约定数额的定金。如一方违反房屋认购书约定的合同义务,则认购书发生法律制约效力。认购人违约的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开发商违约的,将向认购人几倍返还定金。
一、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不可小看
购房者在买房时,往往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会先签订房屋认购书。有些购房者认为,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它只具有确定双方买卖意向的作用。但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预售等合同前签订了意向书等,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权利义务内容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那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在签订时绝不能疏忽大意。
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需注意事项
1、签约前首先要认真阅读认购书条款,好先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是否涉及到霸王调侃,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认购书;
签订认购书之前要求出卖人提供正式的、供签约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认真研究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全面、细致地与出卖人就合同条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项,确认自己能够购买房屋和将来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后,再决定签订认购书。
2、不要约定给付定金。
在签订认购书时,如果不是很确信能够购买该房屋时,好不要约定给付定金,可以约定支付“订金”或者预付款。同时应明确约定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金(预付款)应全部返还,发现《认购书》包含“所收款项予退还的内容,一定要谨慎力争将此类条款删除。
“订金”及“定金”一字之差说道多
其实,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有很多说道,必须逐条阅读和考虑之后再做定夺,比如认购书上有“定金”及“订金”之分。在法律上,“定金”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具有特定定金的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就不同了,它不对合同起担保作用,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必双倍返还“订金”。“定金”的数额一般在5000到1万元之间,终以双方的协商为准。
3、签订《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购房者可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购房前必须签订房屋认购书,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签与不签取决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洽谈。
4、把“口头承诺”写进认购书。销售人员往往会以“内部价格”、“保留房”“特价房”等许诺引诱购房者先签订《认购书》,但有时优惠内容难以兑现,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签订认购书和交付定金而产生的纠纷。
5、对于物业、房屋装修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应在认购书中有明确规定。
三、如何退定金
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方可退定金,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以上是对签订认购书的详细解答。购房者买房前要维护好自身利益,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就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买不买房是自愿的,但是定金是需要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