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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我国加入WTO后逐步放宽对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外国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4)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外资企业的变更
外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审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四个关键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充斥国内市场,以内销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呈增加态势,但很多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走了弯路,在此就具体法律顾问实务谈几个关键问题。
一个是经营范围中关于分销的表述。分销包括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四种境内商业形式。一般贸易公司所从事的“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并不包含分销,所以在经营范围里要明确哪一类商品的具体分销形式,比如“化妆品的批发”,后面别还要添加“(涉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字样。具体的商品类别必须是《海关统计商品目录》里有的。
二是前置审批程序。商业(分销)涉及国家经济命脉,有专门的部门——大连是服务委——负责管理,进行前置审批。所以材料准备好后先要提交给服务委,服务委批准后才可以象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那样报批。
三是特殊文件准备。境内商业并没有完全对外开放,服务委需要审核项目的行业和规模,以避免对境内商业造成冲击。相应地,项目方除一般外资申报材料外还需要向服务委提交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等等。
四是委托专业人士办理。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拥有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政府人脉的专业人士能够帮助企业准确、全面、高效地完成项目准备和申报工作。如果尝试性地自行办理,仅修改和补充材料就是一件极其麻烦的事。
总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设立时以上几个问题是必须注意的。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
二、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1、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2、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三、通知与公告
1、通知: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公告: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3、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四、债权、债务与清偿
1、清算委员会登记、核定、复核债权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3、清算财产的清偿: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五、清算终结
1、清算委员会制作清算报告;
2、清算委员会分别向税务机关、海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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