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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手抄报资料1:同一车主两车相撞 保险公司也应赔偿货车老板谢先生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两车均受损,保险公司却以两车是同一车主不存在第三者为由拒赔。今天,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作出赔偿。2012年12月23日晚上,谢先生接到丘师傅的电话获知货车出现问题后,马上驾轿车前往,将车停放在距离货车10米远的地方,而丘师傅此时启动货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到了谢先生的轿车。
经梅县交通警察大队证实,丘师傅驾驶的货车撞坏了谢先生的小轿车。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59768元。此外,谢先生还支付了鉴定费2600元,拖吊费1460元,合计损失63818元。由于事故发生前谢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在各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谢先生将丘师傅、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核定,谢先生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为6181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定谢先生和丘师傅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谢先生损失30909元,另30909元由谢先生自行承担。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梅州中院二审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谢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货车上,是在地面上受伤。因此,谢先生既是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者,货车造成谢先生的小轿车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如果保险公司因两车所有人相同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谢先生的利益。梅州中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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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手抄报资料2:过继没形成抚养关系,过继子女不享继承权马荣和马莲姐妹为马武夫妇的女儿,马文和马武是两兄弟,马文的儿子马清在30多岁时过继给了马武,在马武一家的三间祖房居住生活,后马武一家共同帮助马清在其拥有产权土地上修建了五间平房。
马武夫妇病逝时两个女儿处理后事。后马清的五间平房因故收归集体,退回的房屋破旧不堪无法使用,马清去世后其子马军继续住在五间平房,并且对该房屋进行了彻底翻修。
后马军又未经马氏姐妹同意在三间祖房院内修建房屋,马荣和马莲姐妹遂以侵权起诉马军,并主张五间平房的部分所有权。马军辩称其父是马武的过继子,对祖房三间享有继承权,五间平房是自有财产,马荣和马莲姐妹不享有任何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马武夫妇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程序由子女继承,马清系封建性的过继,但过继时已经成年,生活能够自立,与马武夫妇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十余年,但主要赡养义务是由马荣、马莲完成的,因此马武夫妇的遗产应为其两个女儿继承,因此马清不享有祖房的院落及房屋的继承权,进而,马清之子马军私建房屋属侵权行为。
对于马武夫妇和其女儿在马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共同所建的房屋,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院民通意见的规定,本案中马武夫妇及其女儿,帮助马清在其位于史家胡同的土地上建立了的五间平房,因此与马清对该房屋拥有共同所有权,但在房屋收归集体不能使用以后马清之子马军又对房屋进行过彻底翻修,马荣和马莲姐妹并未提出意见,鉴于马军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也是房屋的主要权利人和使用人,应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马荣和马莲姐妹曾经对建房有所帮助,故法院酌定其获得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