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了解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以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的批复》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提取政策,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和组合贷款共同还款人及配偶在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一、提取条件
自2015年7月24日起,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
主借款人为单人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只允许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只允许夫妻双方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组合贷款的允许主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自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放款之日起30日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时间超过12个月允许提取;
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主借款人单人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首付款的,个人账户须保留2万元(含2万元)以上余额,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
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组合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首付款的,组合双方账户须合计保留4万元(含4万元)以上余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合计余额不足4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组合双方配偶提取首付款的不受金额限制;
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无法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的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按照提取首付款政策,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首付款的,不允许提取当年贷款还款额,提取首付款满12个月后,可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办理提取业务;不提取首付款的,可在还款2个月且距离上一次提取时间超过12个月后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办理提取业务。缴存职工以组合贷款方式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无法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的,只允许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证明材料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职工提取时,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须同时提供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或工行、建行卡。
备注:此提取政策仅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高新分试点办理。(来源:新文化报)